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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人员奖惩制度
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为了鼓励保安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杜绝一切不良行为,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原则,制度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一、 奖惩细则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显著的;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4)为搞好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的;
(5)拾金不昧的;
(6)年终被评为“先进班组”、“先进保安员”,被评为省、市政府“治安模范标兵”的。
二、 惩罚细则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看电视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4)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 责任的;
(5)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顶班的;
(6)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
(7)执勤时,衣冠不整、佩戴不齐、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致使在管理区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8)对公司、大队、班、组领导下达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9)扣留物品不登记,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的;
(10)违反器材使用规定,私自转借他人使用的;
(11)在突发情况或紧急下,临阵脱逃或袖手旁观的;
(12)法制观念淡薄,参与他人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于治安工作不相称的;
(13)思想不纯、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1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屡教不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对于性质恶劣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为了鼓励保安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杜绝一切不良行为,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原则,制定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办法
1、 抓获盗窃财物(含各种车辆、车辆配件)嫌疑人送公安机关,经确认,赃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100元;赃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200元。
2、 抓获抢劫、抢夺财物、杀人、强奸、纵火、爆炸嫌疑人、诈骗等刑事犯罪嫌疑人送公安机关,经确认奖励人民币100-200元。
3、 及时排除险情灾情,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障了医院财产的安全,奖励人民币50-100元。
4、 在执勤中认真做好防火、防破坏工作,能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且成绩显著的,分别给予表扬及奖励50-100元。
5、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树立保安人员光辉形象的,根据与坏人坏事斗争情况、凶险程度,呈报医院给予奖励。
6、 对拾金不昧的,根据所拾遗失物的价值及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7、为搞好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根据效果程度予以适当奖励。
二、 处罚办法
1、上班迟到或执勤时衣装不整,标志、装备佩戴不齐,一次罚款10元。
2、值班时打瞌睡、睡觉、精神不振,一次罚款30元,季度内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3、 未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每次罚款10元。
4、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请假,归队销假。值班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每次罚款20元,容留外来人员在保安室(值班室)住宿每次罚款 30元。
5、未经保卫科长批准,私自顶班者,每次罚款20元。
6、爱护公共财物,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如有遗失,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元。
7、不履行岗位责任,无故脱岗每次罚款30元,私自串岗,每次罚款20元。
8、提倡团结队友,互相爱护。保安员内部发生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每人罚款100-200元或予以辞退。
9、 应急报告要求5分钟内赶到指定位置,无特殊原因故意拖延时间,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10、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的,每次罚款50元。
11、对因巡查防范不力造成车辆和财物被盗的,按损失大小每次对当班值班员罚款100-500元。
12、 医院内发生打架、斗欧等治安案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又没有及时汇报造成工作贻误的,每次罚当班值班员100元。
13、上班、值班期间喝酒,每次罚款30元。
14、被职工、病人或家属投诉,经查实每次扣30元。
15、 隐瞒和虚报情况,欺骗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罚款50-150元。
(三) 保安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坚决予以辞退
1、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院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3、思想不纯,见利忘义,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医院形象者;
4、值班时间喝酒或酒后上岗,造成一定后果的;
5、多次违反保安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6、目无组织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7、一个季度内发现上班时间私自脱岗或睡觉三次以上者。
8、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9、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0、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注明:以上奖励和处罚金额如涉及多人,均按此金额予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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