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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00:59:5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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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发电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发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1.人员的管理

化验室配备人员7人,其中1名管理人员,6名化验员。化验室人员行政、技术隶属于化学专业管理。

2.工作的管理

化验室的工作主要负责全厂的水、入炉煤、油、气的监督工作,工作安排主要听从化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

3.精密仪器的管理

安放仪器的房间应符合该仪器的要求,以确保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做好仪器室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建立专人管理责任制,名称、规格、数量、出厂和购置的年月都要登记准确。

大型精密仪器每台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①仪器说明书;

②安装、调化、性能鉴定、验收记录;

③使用规程、保养维修规程;

④使用登记本、检修记录。

大型仪器使用、检修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维修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操作使用。如确需拆卸、改装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4.化学药品的管理

化验室所需的化学药品及化剂溶液品种很多,化学药品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化验室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化学药品存放时要有分类,无机物可按酸、碱、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的顺序排列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醉、酚、酮、酸等。另外也可按应有用分类如基准物、指示剂、色谱固定液等。

4.1属于危险品的化学药品

4.1.1易爆和不稳定物质。如浓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等。

4.1.2氧化性物质。如氧化性酸,过氧化氢也属此类。

4.1.3可燃性物质。除易烯的、气体、液体、固体外,还包括在潮气中会产生可燃物的物质。如碱金属的氢化物、碳化钙及接触空气自然的物质如白磷等有毒物质。

4.1.4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4.1.5放射性物质。

4.2化验室化剂存放要求

4.2.1易燃易爆化剂应储于铁柜中,柜的顶部有通风口。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要放在冰箱内。

4.2.2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多为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4.2.3腐蚀性化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造成事故。

4.2.4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一些化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醚类、四氢呋喃、二氧六环、烯烃、液体石蜡等在见光条件下若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放置愈久愈。乙醚、异丙醚、丁醚、四氢呋喃、二氧六环等若未加阻化剂(对苯二酚、硫酸亚铁等)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开过瓶的乙醚若加1,2,3-苯三酚(每100mL加0.1mg)存放期限可达2年。

4.2.5药品柜和化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化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

4.2.6发现化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化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4.2.7剧毒物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建立双人登记签字领用制度。

水电站基本管理制度2015-06-22 10:44 | #2楼

一总则

1.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3.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站内有权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4.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认真执行《安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白溪水电站运行规程》、《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之条款。

二安全生产

5.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在轮休时间确需外出者,需报当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报上级处理。

6.当值期间进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被损设备外,酌情扣减当月津贴;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无理狡辩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外,站内将给予50——100元的重罚。对处罚不服或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7.交-班时除在记录上写清设备运行方式、卫生、工具等情况外,对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清楚。由于交接-班不清而在接-班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且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8.接-班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班。接-班人员认为交接清楚,应立即签字认可,并在记录上注明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签字认可而交-班人员即行离班者,视为旷工。

9.接-班后,当值人员应开好班前运行分析会,安排好本值内的工作。

10.所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对记录上出现“全班“等模糊字样或在记录上代签字的班组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2.微机监控系统上不得进行与本人权限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站内微机上打游戏,违者每次扣罚100元,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13.未经批准在计算机监控系统上删除或更改文件、格式化磁盘等损坏物理数据的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事故预想、安全日活动或卫生清扫等公共活动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5.凡属办理两票三制的不合格情况,每次对票面所列人员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6.当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巡视设备的相关检查项目,充分发挥眼、耳、鼻、手的作用。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在相关部分作好记录,以备存档查考。巡视者应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巡视检查不周导致事故或被接-班人员检查发现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17.对发现设备缺陷,防止了严重事故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奖励。

18.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本值内汇报当班领导,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应与市电力公司调度取得联系。

19.当值期间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当值期间应准确、及时地抄报负荷记录,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违反规定的衣物值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1.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上班时对各种报表漏抄、错抄、虚抄,对记录填写不清、漏记、错记、故意假记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同时对当班值长罚款30元,值长和当班领导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并发100元。

22.对当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班组或个人,按旷工论处。

23.当班负责人每日至少应对全站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根据本规定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站内人员发现当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可以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对当班负责人和当班值班员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在站务会上向全站人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举报当班负责人违反规定情况属实的职工,站内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对于不称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当班负责人和当班班员,经站务会议研究,可扣减其职务津贴或给予就地免职。

三文明生产

24.站内及生活区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美观,所有人员均应随时清扫。在站内(包括花台内)及生活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物污染坏境者,除每次罚款20元外,并处当事人将卫生打扫一次,有故意乱扔或不服处罚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25.每周一所有当班人员应配合卫生清扫人员对全站卫生进行清扫,并打捞大坝进水口拦污栅前杂物。清扫范围包括:站内及大门前所有地面、站内墙壁及设备本体、周围水沟、微机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厕所大坝及闸门启闭机室等。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26.交-班人员损坏或遗失公物,接-班人员未检查发现或虽发现但不在交接-班时言明者,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27.接-班人员检查发现有妨碍交接-班的情况,交-班人员应无条件排除后,方可进行交-班。否则,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28.站内日常值班制度按下述方法执行:

28.1 采用四班三倒制,时段为00:00——08:00、08:00——16:00、16:00——24:00,依次轮回;

28.2 所有时段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替当值人员休息;

28.3 除当值人员外,所有人员均可在站内或生活区自由活动,但不得外出;

28.4 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将主控室记录整理好、卫生打扫干净(其区域包括高压室、主控室及门前、水机室及其平台、工具室、直配变室、厕所及其周围),并关闭所有照明灯具;

28.5 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应将前一天报表的最大、最小值,月出力统计表等相关记录填写完整;

29.凡有违反本款第30条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扣发津贴20元。

30.生活区及站内所有物品使用后应放归原位,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1.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

32.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33.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0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

34.当值人员应随时保持主控室控制台的清洁、美观,记录应摆放整齐,并不得在上面放置专业书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书籍,违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5.有意见不在会上提出,而私下攻击,谩骂他人者,一经查实,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或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6.接受电话不使用供电文明用语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7.上班期间携带猎-枪,马刀等违禁物品到站者,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给予没收,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8.当值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罚款20元。对当值期间赌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9.当值期间仪容不整或坐姿不端影响站内形象者,每次罚款50元。

40.携带小孩上班者,每次罚款100元。

41.客人到站不主动打招呼、让座或视而不见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四考勤考绩

42.职工有事需请假的,首先应取得值长同意,3天以内(含3天)由运行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厂长批准,事假一天扣发津贴4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津贴;全所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取消年终奖,全年事假累计40天(含40天)者,其年终奖按日平均数扣减;未转正职式工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报请单位延长其转正期。

43.职工因病需请假休息的,必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按请事假的批准权限报相应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归照发,但不享受津贴。连续病假在14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发津贴15元;连续病假超过14天(含14天),但在20天以内(含20天)的,扣发当月津贴;连续病假在20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月平均数扣发年终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全年年终奖。

44.职工因病、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其规定参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已按管理制度发放工资津贴的,电站不再重复发放。

45.直系亲属的丧假在5天之内(含5天)不予扣发,超于5天者,按事假处理。

46.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47.旷工一个小班即视为旷工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两天及以上者报公司处理;事假一个小班者即视为请假1天,按本款第43条执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

48.当值期间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49.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班。确有调班必要时,值班员(副值)应征得值长同意,值班长(正值)应征得当班值长(或站长)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50.上班时无故掉车而又不说明缘由者,按旷工论处。当日赶到电站并有一个小班未上者算旷工一天,否则报上级处理。

51.上班之前严禁喝酒,酒后上班视为旷工。以喝酒为名,无视工作纪律,无理取闹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52.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53.无特殊情况提前离站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4.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虽参加但有意捣乱者,按旷工论处。

55.对工作搞得较好的班组或个人,站内有权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拖拉懒散,不积极主动的班组或个人,对班组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元后给予批评教育。对处罚不服或屡教屡犯者,报公司处理。

56.无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有事请假应先征得值长同意,并写出请假条交由值长签字后上报领导。先走人,后请假,补写请假条或以电话等方式请霸王假者,按旷工论处。值长对本班人员补写请假条徇私者,一经查实,即罚款100元。

57.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请假者,除按请假类别扣除其岗位津贴外,加班费一并扣发。

五劳动制度

58.凡初到电站工作的人员,三个月见习期满后,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岗位津贴。

59.对全站人员,站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考问。考问成绩和平时表现等一道作为班组个人年终奖金发放时再分配的依据。

60.每月扣减的岗位津贴和罚款,将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1.年终奖全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62.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两次正式的现场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扣减当月津贴100元。

63.在站内活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每年年终可进行如下评选:

63.1在站内每个大班各评选先进班组1个,在站内每个大班的职工中各评选先进个人1-2人。

63.2评选的标准主要是考勤、考绩、工作态度是否端正、与站内职工的关系是否融洽和平时表现等方面。

63.33在评选的过程中,大班负责人和值班长有权指定侯选的班组或个人。

六附则

64.外来参观及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站相关规定。

65.以上未尽事宜,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66.以上各条如与公司规定相抵触,以公司规定为准。

67.凡违反以上各条的罚款,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8.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白溪水电站运行部。

6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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