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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标准的附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为保证厂区必须的断路作业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化肥厂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定义、安全要求、《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过程,要求各车间、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由于各种需要,有时必须进行断路作业,因此断路作业的协调性、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其协调性、安全性。
3.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需断路的现场作业种类很多,而这些现场作业大多都有相应的安全规程,因此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这类作业作出规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通过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保证断路作业的协调性,通过规定断路必需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性,所以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主要是管理规定。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加强对厂区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对正常生产不构成威胁。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对作业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3.2 管理部负责负责各种作业证的设计、印制,负责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3 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票证台帐,对各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4 工作程序
4.1 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 用火区的划分: 动火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4.1.2 《用作业火许可证》的管理
4.1.2 .1 一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派人到管理部办理动火许可证,由所在作业区派专人负责监火,管理部负责审批,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方可动火。
4.1.2 .2 二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
由所在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火,部门负责审批,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方可动火。
4.2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2.1 凡吊装五吨以上物件,均由物件所属作业车间、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设备处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2.2 起吊不足二十吨以上但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物件均需制定吊装方案,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起吊。
4.3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3.1 凡在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 米(含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由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部门到管理部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委派监护人均由作业所属单位按要求办理,并由作业人员个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作业完毕后把《高处作业许可证》返回管理部。
4.4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4.1 凡需进行抽堵盲板工作,均由所属车间填表,车间工艺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由措施落实人落实签字后,最终由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毕后把《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返回管理部。
4.4.2 凡需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抽堵盲板工作,尚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5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5.1 凡挖土0.0 米以下的动土作业,由动土施工员到管理部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施工员编制安全措施,由建修处根据情况组织会签后,建修
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字,最后由动土所属单位安全员验票签字后施工。
4.5.2 施工完毕后《破土作业许可证》返回管理部。
4.6 《断路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系统排空作业,由断路地段所属作业区到管理部办理《断路联络票》,由管理部通知保卫部落实断路作业安全警戒工作。
4.6.2 排空完毕,部门把《断路联络票》返回管理部,并由管理部通知保卫部撤岗。
4.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7.1 凡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罐内、地沟、阴井和其它密闭场所进行检修作业,由所属作业区对作业场所内气体进行置换并分析合格后,到管理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罐内检修。
4.7.2 作业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悬挂于作业场所显眼处。
4.7.3 检修完毕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返回管理部。
4.8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部门,必须到管理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气车间根据《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行电气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4.9 《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生产设施检维修的部门,必须到生产部办理《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生产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5 记录
5.1 《用作业火许可证》。
5.2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5.3 《高处作业许可证》。
5.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5.5 《破土作业许可证》。
5.6 《断路作业许可证》。
5.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8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9 《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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