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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沼气工程安全制度
1 安全管理原则
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整个沼气秸秆气生产过程。在控制过程中,要求对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突出重点,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和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控制。
1.1 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一般原则 ①立足消除和降低危险,构建系统安全,落实个人防护;②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预案与应急措施联动机制;③动态跟踪,重点控制,应变策略。
1.2 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事故预防原则 事故预防可以分为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及事故发生时的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预防。
1.3 应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采取应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选择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隔离危险因素;薄弱环节防控;个体防护措施;避难和救生行为;救援行动。
2 现场安全控制措施
沼气工程生产现场安全控制管理对象是整个生产过程的具体危险因素,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包括人员因素、技术与操作因素、设备因素、制度因素、应急因素等五大类因素,每种因素都包含一定数量的具体危险因素。
2.1 人员因素控制措施
(1)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沼气工程”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并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沼气生产)。
(2)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安全技术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专业技工应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3)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工程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对沼气工程的各个环节有足够的了解是保证工程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沼气工程”内的各种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利害关系。做到心中有数,可做到紧急情况时处乱不惊。
(5)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2.2 技术与操作因素控制措施
2.2.1 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1)运行中的管道的检修和抢修工作,常是带气作业,因此,要严禁明火,戴好防毒面具。当在沼气管道带气操作时,沼气压力应控制在200-800帕范围之内。带气操作时,必须两人以上,沟槽上留一人观察。(2)对低压管道每月至少两次巡视,对闸井、地下构筑物的定期预防检查应同时进行。主要检查闸井的完好程度,沿线凝水器定期排除以及其他地下设施被沼气污染的程度。在闸井打开时,禁止吸烟、点火、使用非防爆灯等。(3)管道日常维护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管道的检漏。可以根据气味的浓淡程度初步确定一个大致的漏气范围。
2.2.2 停运与再启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因检修或因季节性生产等限制,厌氧消化器可能会有一段时间停运,在停运期内,应使消化器内发酵液的温度保持在4—20℃。据观察,在此温度范围内,保存的污泥,重新启动时经1—3天就可以恢复到原有的性能;如果在3℃以下,恢复的时间就会延长到4—7天,倘若在接近冰点的温度下保存污泥,则会使污泥性能受到影响,待消化器再启动时,就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原有的效能。
2.3 设备因素控制措施 气站应装备下列防护设备:消防器材;保护性安全器具;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5%时,严禁启动大型电机;控制信号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V以下;在运转中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不得将冲洗水溅到电缆头和电机上;在构筑物上或敞开式池、井边,需设置安全护栏或其他防护措施,人员应注意安全,雨天或冰雪天气应注意防滑。
2.4 制度因素控制措施
(1)各岗位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注意监视各压力、温度、流量的参数显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工况参数,做到设备不超压、不超载运行,保证安全生产。(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站区内,站区围墙外20米以内禁止堆放柴草、垃圾及易燃易爆品。(3)沼气站的上料车间、输配车间、自控室等内外要按消防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材,站区内设有必要的消防栓,严加保管,保证消防器材完好,做到用时有效。消防器材要摆放于明显位置并由沼气站人员负责每天检查,站长负责管理。(4)进入站区的人员要着防静电服装,不准穿钉子鞋或带入任何火种。(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在站内堆放与沼气站无关的备品备件或任何杂物。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畅通。(6)气站所有管线、阀件都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严密不漏,每天要进行一次安全验漏检查,安装防爆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7)进料车间、出料车间、净化间、锅炉房内以及发酵罐周围4.5m以内均为防爆区,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2.5 应急管理措施 虽然我们对生产过程各阶段的危险因素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具体到实际情况,危险因素的状态和产生的作用是有很大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危险因素的复杂性。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编制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应急管理工作一般应按如下步骤展开进行:①根据常见安全事故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②落实应急人员,建立应急组织;③储备应急物质,布置应急设备;④组织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 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 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建设
第七条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并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经营单位和沼气用具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新建沼气工程应填写《山东省大中型沼气工程登记表》,并将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当地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农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一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对沼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完整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秸秆热解气化站的安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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