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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环卫管理工作改善环卫职工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市现行的环卫作业体制、经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广大市民的现实需求。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卫管理体制,改善环卫职工待遇,促进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环卫管理工作
(一)规范管理体制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两级负责,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核算作业经费,并对各区环卫作业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同时负责郑开大道、环城快速公路、两河一渠、二七广场等区域的环卫作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等工作。各区(管委会)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中转站)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及垃圾转运等环卫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规范环卫作业模式和范围
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环卫作业公司管理模式,实行公司化运作。主要负责窗口地区、主次干道等重点道路的清扫保洁、公厕(中转站)管理及垃圾转运等工作。二是实行市场化作业模式。背街小巷规模化作业可由各区(管委会)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引入社会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规范经费投入
一是保障环卫作业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核定的环卫作业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二是保障环卫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建设)经费。各区(管委会)在现有机械化作业设备的基础上,利用三年时间使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70%。其中,2015年达到50%,2015年达到60%,2015年达到70%。对各区(管委会)机械化清扫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扣款处罚。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环卫设施,确保3年内达到环卫设施数量达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目标。凡新建(购置)环卫设施设备必须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三是保障环卫机械化作业运行经费。应根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核定机械化作业运行经费,并足额拨付。
(四)规范作业考评
完善定期考评工作机制,以开展“环卫优胜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坚持月检查、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表彰制度。依据数字城-管监测、例行检查、媒体监督等数据进行综合评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综合评比结果;市政府每年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大型环卫机械设备购置基金。
二、提高环卫职工待遇
(一)规范环卫用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环卫用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60周岁以下,女职工50周岁以下;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5.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单位要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职工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现有环卫职工不符合上述用工条件的,各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
(二)提高工资标准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考本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环卫职工工资标准。
(三)落实劳动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单位应落实以下劳动保障制度:
1.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照10元/日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2.节日慰问:每遇重大节日,各区(管委会)要组织节日慰问;
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环卫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4.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执行。
(四)建设环卫职工住房和作息场所
1.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外来环卫职工住宿问题。一是市、区房管部门要优先为环卫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各区(管委会)要为环卫职工建设环卫之家。2015年6月底前,每个区(管委会)应提供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环卫集体宿舍;2015年年底前,各单位要按照上述两项措施基本解决外来环卫职工的住宿问题。
2.加大环卫职工作息场所建设力度。
根据住建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作息场所,原则上服务半径1000米设置1座,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配置饮水机、热水器、微波炉等物品,并采取御寒、防暑降温等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关爱环卫工人、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建设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促进环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规范环卫管理工作、提高环卫职工待遇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管理
市环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安全生产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拒绝检查、谎报、瞒报现象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结合“五一”、“环卫工人节”等节日活动,借助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弘扬环卫职工的奉献精神,教育群众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成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向环卫职工献爱心活动,严肃查处殴打侮辱环卫职工事件,树立尊重环卫职工的良好社会风尚。
保洁员管理规范
一、遵纪守法,遵守员工手册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部门考勤制度和保洁操作程序。
三、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上班穿工服、戴工号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服务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七、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大声喧哗等。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住户家中。
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住户或业主的钱物。
十、绝对服从上级的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十一、爱护公物,损坏、遗失工具照价陪偿。
十二、爱岗敬业,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三、做好每日工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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