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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1 09:40:29 振濠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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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分包商的监督管理,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分包商进入股份公司的分包市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分包商管理,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增强项目履约能力,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在建项目的精益化管理,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及股份公司分包商信息化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商资源库是指已进入或拟进入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分包市场的各类分包商集合。

  第三条 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必须坚持: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与水平,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分包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促进在建项目精益化管理;

  (三)有利于工程进度、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工程正常履约;

  (四)有利于长期合作伙伴的培养,促进分包商与企业“荣辱与共、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促进分包商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四条 对分包商坚持以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促进工程分包行为健康发展。加强分包商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与岗位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五条 分包商的管理应坚持“互惠互利、长期合作、优势互补、竞争性选择、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六条 分包商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进入申请制:分包商计划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应在提供分包商评审资料时提供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的“申请表”,已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的各分包商应补充填写“申请表”,建立分包商进入申请制度。

  (二)准入评审制:分包商可从项目部申报评审资料,可从分公司申报评审资料,也可直接从子公司申报评审资料,各项目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建立使用准入的分包商评审制度。

  (三)使用登记制:各子公司应建立使用分包商登记制度和分包商现场主要负责人登记制度,建立分包商及其现场主要负责人台帐。

  (四)履约评价制:各子公司应建立分包商履约过程、履约效果的评价制度,依据过程履约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分包商的履约评价,依据分包合同履约效果,对分包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五)违约清退制:各子公司应建立履约不良的分包商违约清退制度,建立履约不良的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禁入制度,对发生严重恶意违约行为的分包商,采取清退,禁止其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

  (六)分级管理制:依据分包商准入评审及过程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分包商风险提示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分包商资源库实行业务归口与专业评审的管理原则。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为股份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部门为本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成立“分包商评审委员会”,负责分包商的评审与评价工作。

  第八条 股份公司“分包商评审委员会”组成与主要职责:

  (一) 委员会主任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市场经营部、工程科技部、安全生产监督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主任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经营部;

  (二) 负责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的规划、指导工作;

  (三) 负责股份公司分包商的等级评定、审批工作。

  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职责: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订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管理相关规定;

  (二) 负责建立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并及时更新;

  (三) 负责组织分包商的评审工作;

  (四) 对禁止进入股份公司的分包商,将其列入“禁入分包商”名单,并通知各子公司;

  (五) 对分包商资源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对分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负责分包商资源库系统用户帐号的建立、分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各子公司“分包商评审委员会”组成与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主任由各子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经营、财务、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门;

  (二)负责指导本公司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公司分包商的等级初评、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部门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公司“分包商资源库”;

  (二) 负责收集本公司分包商申报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

  (三) 及时、准确地向股份公司推荐合格分包商;

  (四) 客观、全面地记录本公司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

  (五) 如实、及时地向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分包市场的“禁入分包商”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

  (六) 协助、督促分包商完善分包商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与审核;

  (七) 对本公司的分包商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分包商的分类

  第十二条 按分包商的资质承担的不同工程范围分为: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按分包商的评定情况分为:准入分包商、待评分包商、禁入分包商。

  第十三条 按照分包商评审情况,准入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分为AAA、AA级专业分包商。

  (一)AAA级专业分包商:证件齐全、类似业绩丰富,履约信誉很好、施工能力很强、设备装备精良、主要负责人能力很强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是股份公司的优秀分包商。

  (二)AA级专业分包商:有主要证照、类似业绩较多、履约信誉较好、施工能力较强、设备装备良好、主要负责人能力较强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是股份公司的合格分包商。

  第十四条 按照分包商评审情况,准入的劳务分包商分为AAA、AA级劳务分包商。

  (一)AAA级劳务分包商:证件齐全,并在股份公司的分包项目实施中,履约信誉很好、现场组织能力很强、人员结构合理、主要负责人能力很强的劳务分包商,是股份公司的优秀分包商。

  (二)AA级劳务分包商:有主要证照,并在股份公司的分包项目实施中,履约信誉好、现场组织能力强、人员结构合理、主要负责人能力强的劳务分包商,是股份公司的合格分包商。

  第十五条 已提交评审资料、未评审或初次评审未通过的分包商,及各子公司目前已登记使用、未评审的分包商,为“待评分包商”。

  第十六条 在股份公司从事分包活动的分包商,发生第四十一条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的,被股份公司通报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为“禁入分包商”。禁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同时也禁止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

  第五章 分包商申报

  第十七条 拟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表”,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 同意接受股份公司(含子公司)有关分包管理制度(现行制度及后续修改或新颁布的制度)的约束和管理;

  (三) 同意股份公司(含子公司)依据管理制度对分包商的管理和决定,接受股份公司(含子公司)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履约情况,对分包商进行评价;

  (四) 同意由于分包商自身严重违反合约行为被列入股份公司“禁入分包商”名单,并且同意对禁入分包商名单社会化公开。

  第十八条 各分包商应随申请表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递交《各公司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报送的基本资料》、《各公司劳务分包商报送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分包商企业简介。

  (二) 分包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分包商单位公章,由各子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人核对原件后签名确认,并注明“已核,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三) 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的能力,包括:

  1、 人力资源情况,包括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等情况,附其经审核有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 机械设备情况(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提供),包括自有和租赁设备,附经审核有效的产权证明、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 财务资金情况,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营业税、所得税发票复印件。

  4、 其它,包括固定资产、抵押、纠纷、诉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四) 分包商在股份公司领域承建工程情况,包括近五年已完和在建的代表性工程,包括项目简况、分包合同、完工证书、获奖证书、发包方推荐书或发包方评价文件等。

  (五) 分包商在股份公司领域外承建工程情况,包括近五年已完或在建的代表性工程,包括项目简况、分包合同、完工证书、获奖证书、发包方评价文件等。

  第十九条 为适应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要求,各子公司应协助分包商逐步适应股份公司信息化管理的新要求,协助分包商在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http://www.oh100.com)填报评审资料,为分包商在网上填报资料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鼓励分包商通过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提交基础资料,参加公司的分包商评审。

  第六章 分包商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在收到分包商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依据《各公司分包商(总承包及专业)评审表》、《各公司分包商(劳务)评审表》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分包商的基本情况;

  (二) 是否符合条件;

  (三) 分包商在股份公司领域承建的分包工程情况;

  (四) 近五年在股份公司领域已完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情况;

  (五) 在股份公司领域承建的施工项目是否满足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等要求;

  (六) 分包商主要人员的资质证件是否齐全,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是否提交;

  (七) 分包商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八) 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转包或再分包;

  (九) 有无不良业绩等;

  (十) 分包商有无其它违约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依据评审结果,经本公司分包商评审委员会批准,将拟推荐的分包商名单报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对各子公司推荐的分包商名单进行审核,报分包商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在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公示,通过一个月公示期的,列入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逐步完善通过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及股份公司市场经营管理系统对分包商的准入评审管理、使用登记管理、过程评价管理、违约清退管理、分级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第二十一条分包商评审内容,按照《分包商评审表(专业/劳务)》标准,采取分级评审、专家评定的方式,确定拟推荐的分包商等级及名单,经本公司分包商评审委员会批准报股份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评审合格标准:

  (一)AAA级专业分包商,评分标准为240(含)~300分;

  (二)AA级专业分包商,评分标准为150(含)~240(不含)分;

  (三)AAA级劳务分包商,评分标准为176(含)~220分;

  (四)AA级劳务分包商,评分标准为110(含)~176(不含)分;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收到各子公司推荐的分包商名单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股份公司分包商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可直接受理分包商通过网络(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填报或邮寄的分包商评审资料,其评审原则与评分标准与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一致。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可依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发展潜在的分包商成为股份公司的合作伙伴,支持愿意与股份公司合作、并承担分包业务的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劳务承包商,在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为股份公司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第七章 分包商的使用

  第三十条 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是:

  (一)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分包商。优先选择已列入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AAA等级的分包商参加工程分包的竞标活动。

  (二)禁止使用分包商资源库“禁入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禁止“禁入分包商”负责人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市场;对列入“禁入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及其负责人,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准入分包商的使用范围:

  (一)AAA级专业分包商,可在股份公司范围内从事符合其资质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活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AA级专业分包商,可在股份公司范围内从事符合其资质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活动;

  (三)AAA级劳务分包商,可在股份公司范围内从事符合其资质的劳务分包活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AA级劳务分包商,可在相应的股份公司范围内从事符合其资质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选择合格分包商时,应对其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协助分包商在信息资源网更新资料。对分包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业主等其他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非合同指定分包商),必须按照本办法完成分包商的评审工作,评审合格的分包商才能与其他分包商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章 分包商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动态更新的分包商登记制度、分包商现场主要负责人登记制度,并及时填报更新《在建项目分包商登记表》、《在建项目分包商现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实施分包商分级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进行定期的考核,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分包合同履约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组织经营、财务、生产、质量和安全等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如实、客观地记录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对分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如实记录。各子公司应及时将分包商的有关履约信息录入分包商资源库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将下列分包商培育成AAA、AA级分包商:

  (一)在股份公司及其它建筑市场的活动中,类似业绩丰富、履约信誉好,施工能力、设备装备和主要负责人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商,愿成为股份公司的合格分包商的专业分包商。

  (二)在股份公司及其它建筑市场履约中,履约信誉好、现场组织能力强、人员结构合理、主要负责人能力强的其它劳务分包商,愿成为股份公司或各公司的合格分包商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定期在资源网上更新动态管理相关资料:对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已有的分包商,补充其相关变更资料和考核、评价情况;对于首次入库的合格分包商,应协助分包商进入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并在信息资源网上报送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六章要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分包商有关资料的填报、分包商名录查询、公用信息查询、评定等级结果查询,及在建项目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登记与公开信息查询等,可通过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合格分包商模块实现,有关使用说明请在网站查阅。

  第四十条分包商等级评审、分包商的详细资料查询、禁入分包商的登记与查询、分包商现场负责人详细信息查询等,可在股份公司市场经营管理系统经营管理子系统实现。

  第九章 分包商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禁入分包商:

  (一)发生损害股份公司成员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责任事故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五)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者,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或采取措施纠正后仍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已解除合同、令其退场,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分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禁入分包商被确定后填写《禁入分包商报告单》,并在15日内应上报股份公司市场经营部,股份公司将不定期公布禁入分包商名单及相关情况,并将在市场经营管理系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对禁入分包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原件应在各公司经营管理部门长期有效保存。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分包商资源库的详细资料,禁止用户帐号外传,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在股份公司或本公司“禁入分包商”名单公布后,仍继续与“禁入分包商”名单的分包商签订新的分包合同并委托施工;

  (二)在分包商资源库外选择分包商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分包商、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登记制度,不按规定建立分包商评级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瞒报、虚报本单位的合格分包商名单、禁入分包商名单和分包商合作、考核、评价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领导人的处罚按照股份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违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建筑业务的国内水电工程、国内非水电工程中分包商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各公司建筑业务的国内水电工程、国内非水电工程中分包商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工程中使用国内分包商的,其分包商管理适用此办法;使用国外分包商的,由海外事业部参照此办法逐步完善国外分包商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00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平安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平安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根本要求,承包商确实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平安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工程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根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平安资质和良好的平安业绩(平安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平安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工程承包平安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平安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措施是否落实〔平安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平安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平安负责人和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平安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假设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平安条款或平安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平安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平安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平安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平安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工程平安进行的平安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平安责任。

  四、平安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假设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平安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平安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平安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平安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平安教育。

  平安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平安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平安注意事

  2项、平安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平安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平安要求等。

  2.3平安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平安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平安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平安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平安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平安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平安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平安教育,落实专〔兼〕职平安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平安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平安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平安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平安时,应立即落实平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平安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平安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平安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平安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平安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平安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平安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平安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落实平安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平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平安装备。

  七、施工单位平安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平安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平安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平安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前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平安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平安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平安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平安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平安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平安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平安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平安护体或平安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平安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平安规定和该工种的平安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平安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标准,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平安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平安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4

  1、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相应档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选择

  4.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供销部审查,存留复印件交总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安保部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5、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5.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5.2由安保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5.3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安保部门进行登记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5.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6、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6.1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6.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3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7、采购人员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5

  1.安全科负责对供应商提供设备、设施、材料安全性能的控制;负责对本厂内施工单位、承包商所用安全设备、设施相关安全防护的控制与管理;

  2.安全科协同有关班组负责,就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对本场内施工单位、承包商的教育培训。

  3.供应商、承包商的员工使用本厂设备设施前,应对其进行下列培训:操作规程,紧急处置程序,事故、事件报告程序,员工安全、健康责任,与任务相关风险,法律法规要求,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并形成《培训记录》。

  4.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4.1备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生产能力,安全绩效等相关资料。对供应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估。

  4.2企业明确对供应商的选择条件、评价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能力满足本厂要求。

  4.3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质、供货能力、安全与质量保证水平、售后服务和支持能力等。

  4.4安全科对供应商的供应过程实施动态的有效控制,并保存供应过程的相关记录。

  4.5供应商在企业现场活动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

  5.1安全科对承包商资质进行评审,确保承包商能力满足本厂要求。

  5.2本厂选择合格承包商的评审条件包括: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满足本厂安全要求的能力、保险是否充分等。

  5.3安全科通过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相关记录。

  5.4安全科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及控制承包商造成风险。

  6.承包商与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安全进行巡查,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7.承包商与供应商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承包商与供应商还应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职工遵章守纪,达到文明、安全施工。

  8.有不良表现,给本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本厂形象的相关方,在以后的活动中,不得让其参与。

  9.安全科对供应商与承包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安全科做好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检查记录。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6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总工办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更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开工前的准备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6加强监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评价

  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交施工单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6、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8、外协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必须持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交安环处审查备案。

  9、经审查合格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公司保卫处、安环处备案。

  10、将本单位的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环处备案。

  11、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2、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3、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5、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火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凡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要追究外协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的责任。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条在库进行装卸搬运的人员,必须到库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搬运管理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装卸搬运管理人员,对搬运工人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库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条对损害仓库利益和违法乱纪行为由保卫科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责令给予经济赔偿或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出入仓库大门要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因临时性装卸任务抽调来的装卸工,出入大门必须由组长领队,门卫登记人数和出入时间。

  第五条装卸搬运工的'自行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库区内不准骑车。

  第六条保持库内环境卫生,维护库内清洁,禁止损坏花草树木和器材、设施。

  第七条严格按照我库储粮规程文明装卸,不符合要求,应重新码垛,否则,不能开具力资证明。对野蛮装卸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肇事人员和当班搬运队负责。

  第八条装卸搬运完毕,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撒漏粮食要清扫装包,土杂当班负责清运干净。篷布、麻袋、铺垫物等及时整理,堆放指定位置。

  第九条装卸搬运工要善待货主,爱护货物。不允许借机刁难敲诈货主。

  第十条装卸工、货主或员工如有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一经发现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入库区,作业时不准喝就喝酒、吸烟、打闹。

  第十二条加强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随叫随到,遇到大风、雨、雪天气时,要协作保管员主动查看存放货物是否盖严密,不经允许不准脱离作业岗位。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8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提供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它物料的供应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2.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2.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2.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的`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生产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生产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的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生产区,应配防火帽,进入厂区的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进入乙炔生产区域的人员应事先手机。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用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生产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9

  1、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保安员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社会信誉。

  3.1.2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4)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1 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安全科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科审查。

  4)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情况及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

  2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

  3.3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4)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5)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安全科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3.3.5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承包商的评价

  3.4.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评价。

  3.4.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等。

  3.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0

  为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加强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行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相关部门职责

  1.1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内容:

  1.1.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1.1.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1.1.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1.1.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1.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2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在协议签订前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2.1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1.2.2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1.2.4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1.2.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6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2.7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承包商管理部门复印后交安全生产技术部存档。

  1.3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承包商人员(劳务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1.4公司牵头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活动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的问题,及时报公司处理。

  2、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2.1安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2.2承包工程所在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分析情况等。

  2.3承包商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知识进行学习,由承包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2.4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承包商安全例会,传达、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3.1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3.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3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3.5承包商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作业过程的协调

  4.1.1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承包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其它临时性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自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工程所在单位或公司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4.1.3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必须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重大问题要共同协商。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4.2.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2.2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2.3承包商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通报;

  4.2.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承包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技术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2.5在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全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承包商评价

  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每半年一次

  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评价,确定承包商是否续用,如不续用,依据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赔偿。

  6、事故处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因非阿拉尔青松化工因素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阿拉尔青松化工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公司与承包商共同对事故调查处理。

  7、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共同考核。

  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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