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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运行制度
电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电站运行值班制度
一、运行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上级指示,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运行人员在当值期间必须严格履行对所属机、电设备进行正确监测职责,至少每二小时巡检一次,及时发现异常,防患于未然,并在专用记录本上作简要记录和签名。
四、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制度)和其它制度。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当接到上级命令时,应复诵一遍,无误后应迅速执行。如认为命令有误时,可向发令人指出,并作简单解释,如发令人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如果上级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同时应立即将情况汇报主管部门、水电服务中心领导。
六、值班人员必须监察现场状况,当发生紧急情况(如火灾、人生触电等)时,可不等请示许可,一方面尽力应急处理而进行必要的操作,另一方面全权招集指挥有关人员进行除灾抢救工作,但事后应立即报告上级。
七、 电站值班必须作到四防:
1、严格防止误操作事故;
2、严格防止扩大事故;
3、严格防止设备缺陷发展成事故;
4、严格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八、值班现场设置的记录、报表必须无条件按规定记录完成,做到项目不遗漏,数据不伪造、无差错,字迹清晰、整洁,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九、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必须认真检查分析,作到心中有数,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无动于衷、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十、值班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记律。值班时做好“事故预想”工作;并作到五不准:不准睡岗,不准再生产现场争吵、打架,不准擅自离岗、窜岗,不准乱动设备,不准做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如喝酒、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玩游戏等)。
十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监守岗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迟到或早退或需离开自己的岗位时,值班人员要得到值班长的许可;值班长离开时要指定值班长助理或代理人负责,并交代当班注意事项。
十二、运行人员必须按值班轮值表值班。值班员因事需换岗时,要向当值值班长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有效,值班长需换岗时必须报告电站负责人,并得到同意后方有效,而且不允需连续上岗。
十三、运行人员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临时因故不能上班时,一般应按车间规定时间提前向值班长当面请假,如当班人员不足时,值班长应立即报告电站负责人,以便调配人员上班。
十四、值班期间,必须保持现场和设备的整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十五、所有值班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安全劳动要求。
十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十七、运行人员应严禁未经允许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电站运行交接-班制度
一、 交接-班人员必须按要求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办理交接-班手续。
二、交接-班的值班长负责口头交代接-班内容及清洁工作。
三、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了解上值运行情况。
四、交接-班期间运行人员应各负其职,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接-班人员应在电站规定接-班前15分钟内到达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各人员应全部集中听取上值班长详细交代运行情况。
六、交-班人员交-班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审查交-班期间内各种运行记录整理图表资料及两票。
2、整理好保安器具、仪表、材料工具、设备钥匙。
3、搞好机房的清洁卫生工作。
4、值班长在交-班前应填写好《值班长记录薄》,审阅运行日志,并做好交-班前的准备工作。
七、交-班主要交代的内容:
1、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2、设备的缺陷及异常情况。
3、设备检修的主要内容,安全措施交-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它注意事项。
4、设备装置的变动及异常现象。
5、上级的有关命令和指示。
八、接-班人员接-班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长记录薄》,了解上次值班以来的情况和运行方式的改变。
2、了解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方式及运行情况。
3、检查所有公用的仪表、保安器具、工具材料等是否齐全机房是否清洁。
4、接-班值长发出接-班命令,以音响信号为正式交接-班。
九、交接-班注意事项:
1、必须在办完交接-班手续后(即双方均在记录薄上签名并按接-班铃后),交-班人员方可退出现场,接-班人员方能执行任务;严禁未经交-班或未经办理好交接-班手续,即离开现场工作岗位。
2、事故处理时严禁交接-班,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异常现象,交-班人员应留在岗位上进行处理,在恢复设备正常或事故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同时接-班人员应在交-班值班长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
3、正常情况,应正点交接-班,不得无故提前或拖后交接-班,有重要倒闸操作(或重要的试验操作)时需延长交接时间,待告一段落后,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
4、为了不影响交接-班正常秩序,交-班前15分钟,接-班后10分钟内,一般不办理检修作业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交接-班者,应经电站负责人批准。
5、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车间制定的值班轮值表进行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电站规定的专责人数。若接-班人员正点未到现场,又不足规定的专责人数,交-班人员应继续监守岗位并报告电站负责人,只有待接-班人员到达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交-班。
6、交接-班过程中若发生疑问,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7、所有的值班人员必须精神状态良好,接-班前1小时内不得喝酒,当班严禁喝酒。
十、在必要的情况下,交接-班后由交-班值班长主持召开班务会,分析总结当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班务活动。
电站运行巡回检查制度
一、运行时各值班人员在值班长的带领下,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二、在巡回检查时,各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
三、每班在运行中对机电设备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巡回检查。
四、巡回检查时,必须对水量情况进行观察、了解,防止异常现象发生。
五、巡视检查时,应遵守厂房劳动纪律。
六、禁止借巡回检查之机离开工作岗位。
七、星期一上夜班的值班人员,必须对升压站进行熄灯检查一次。
八、在巡回检查时,发现缺陷及时处理,重大缺陷及时汇报。
电站运行分析制度
一、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设备的异常现象及特殊运行方式的分析。
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专业性分析。
三、电站负责人定期全面的运行系统分析。
四、后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定期组织专题分析。
五、坚持开展现场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当值期间,对设备运行参数、状态、方式的异常变化,应在值班长的主持下,根据仪表的指示及其它信息提示等进行认真的设备异常现象分析,全面掌握运行技术。
六、坚持开展专业分析。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行记录、有关报表资料及有关信息等每月进行一次以上专业分析,寻找影响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各种不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改正措施,为安全经济发供电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七、坚持开展系统分析。电站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近期内全站设备运行、人员安全意识、思想倾向,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系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发供电。
八、坚持开展专题分析。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性的分析,对设备重要参数变化、运行工况对比。设备改造后的运行效果、运行技术难题技术攻关项目等进行分析,制定优化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安全经济的运行目标。
九、坚持开展事故及异常情况分析。后勤管理处及时组织召开参加事故及异常情况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全过程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得出准确的结论和合理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能力和运行技术水平。
十、三不放过:
1、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而未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十一、任何运行分析,必须内容切合实际,结论准确可信,措施得力可行,记录认真整洁。
十二、检查与考核:
1、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后勤管理处检查电站,电站检查值班长,值班长进行自查。.
2、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电站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长每一值班周期不少于一次自查。
3、检查内容:
① 分析对象是否明确。
② 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先进。
③ 分析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正确,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④ 部门及人员是否按期完成本职内分析任务。
4、下列情况属违反本规定:
①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分析,而影响发供电。
②因错误的分析结论,提供原始资料不实而导致事故或危及发供电。
③其它有违反本标准行为的。
5、本规定按后勤管理处《经济责任制》和《安全奖罚规定》进行考核。
电站运行操作监护制度
一、倒闸操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常倒闸操作应执行操作票制度,保证操作过程中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三、发令人下达操作任务时,必须向操作人员、监护人员交代操作任务、目的和要求。重大和复杂的倒闸操作有熟练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值班长进行监护。
四、 机电设备凡有两项以上的操作,均应填写操作票,操作票必须执行各级审查(由操作人根据操作任务参照标准操作票填写、监护人审查发令人复核批准)。
五、在填写操作票时要坚持三考虑、五对照:
1、 考虑一次系统改变时,对二次系统自动装置的影响。
2、 考虑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好事故预想。
3、 考虑操作后运行系统的可靠性。
4、 对照现场设备。
5、 对照系统图。
6、 对照图纸。
7、 对照有关规程、规定。
8、 对照前一次操作票。
六、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监护和唱票制度:
1、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明确操作任务、目的、顺序和方法,作好操作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每次设备操作前,监护人和操作人必须按操作票顺序、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所处的状态(或标志),弄清操作开关、操作把手的方向和操作方法。
3、进行每项操作时,先由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对照设备高声唱票操作人手指被操作设备编号及操作方向高声复诵,监护人确认无误后说:“对,执行”。操作人方可继续操作。
4、操作时操作人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认真操作注意仪表、指示信号的变化,发现操作有误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汇报发令人或值班长,弄清原因后方可继续操作。
5、每操作完一项,操作人和监护人共同检查操作质量,良好后由监护人在操作票上做“¨”记号,严防漏操作。
6、主要操作项目(如开关切合等)监护人要在该项操作完毕后立即在操作票中记录操作时间。
7、全部操作完毕,应进行复查,向发令人或值班长报告操作完毕,并在操作票上盖上“已执行”章,核对系统图中设备相应状态。
8、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疑问和争议时,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或值班长汇报弄清问题后再继续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七、雷雨时除远方操作外禁止倒闸操作。操作高压油开关、跌落保险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应使用合格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带防雨罩的绝缘棒,还应穿绝缘靴。
八、操作前应检查准备好的安全用具,仪表及其他工具。操作完毕后,将其整理好放回原处同时还要作好有关记录。
九、不用操作票进行的操作:
1、事故处理或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拆除全站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十、检查:
1、检查方式:①实行“三级”检查制度,中心检查电站,电站检查班组,值班长检查值班员。②中心电站每月初定期审查上月的操作票。③每次操作由值班长检查,操作、监护人自查。④其余时间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2、检查内容:①检查操作票的安全性、正确性、可行性;②检查操作监护的操作质量;③检查操作监护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④检查操作后系统的运行情况。
十一、考核:本规定按后勤管理处《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电站倒闸操作规程
一、倒闸操作应由二人进行。
二、倒闸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并检查开关或隔离开关的原来拉合位置与工作票所写的是否相符。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复诵制。
三、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必须立即向技术主管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四、操作人员与带电导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用绝缘杆拉、合隔离开关,跌落保险时,应带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带绝缘手套。
六、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夹钳,戴防护眼镜,并应站在绝缘垫上,带绝缘手套。
七、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除按第五条的规定外,使用绝缘杆应带有防雨罩。雷雨时,应停止室外的正常倒闸操作。
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水利部门是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小水电管理协会应当协调水电站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水电站进行生产安全自查,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上网必须具备法律 、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电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扩大装机容量,或者对水工建筑物、引水方案、引水现状、机电设备有较大改变的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改造设计文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技改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水电站应当建立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水工建筑物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挡水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有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下游构成威胁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在每年汛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电站进行详细检查。
年度详查内容,由市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对水电站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对下游可能构成威胁的,水电站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分析,提出安全加固意见,形成定期检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报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报当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其他报市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或者其他威胁水电站安全的灾害,水电站业主应当迅速进行安全自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库容且对下游有威胁的水电站,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并按照防汛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具备可靠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料、器材。
防汛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可以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采取强制腾空库容、暂停电站上网等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电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有擅自建坝、擅自加高挡水坝或者溢洪口、擅自建设调节水库、擅自扩大装机容量、擅自改变引水方案或者引水现状、擅自增建挡水闸、擅自增设拦网等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水电站业主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水电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水电站业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电站业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水电站业主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严重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水电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不得允许其上网,不得收购其电量。为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提供上网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市水利部门实施。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由市水利部门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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