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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 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用火级别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 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动火审批制度
1、凡在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时,动火单位需提前办理动火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2、动火单位应认真填写动火报告,在有监护人(保卫、安全员)监护下确保安全时,方可动火。
3、动火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动火单位和操作者负责。
4、动火单位必须在现场做好各项防火准备工作(如灭火器、水源等)。
5、动火后由监护人实施检查,确认无隐患时,方可离开。【动火安全审批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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