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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工程(产品)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施工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未满足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班(机)组及个人。
第二章 质量奖惩的范围
第四条 质量奖惩的范围包括
1、对导致或避免工程(产品)、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事故的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2、对维护和改善工程(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提出有效建议及在实施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3、对优秀QC小组的奖励。
4、对在质量管理工作和施工过程中作出贡献和发生失误从而为公司赢得声誉或是造成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5、对集体和个人工作质量优劣的奖惩。
第三章 质量奖惩的形式
第五条 质量奖励的形式
1、对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
2、授予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3、根据贡献大小,颁发奖金或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
第六条 质量惩罚的形式:
1、对集体和个人通报批评;
2、取消集体和个人的各种荣誉称号。
3、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社会影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质量奖惩的管理
第七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质量奖惩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方案,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对优秀QC小组的奖励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以及管道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个人的奖惩应符合《管道二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对集体和个人工作质量优劣的奖惩应符合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奖惩应坚持“量化考核、兑现”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程序:
1、公司质量管理先进单位、项目部,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考评并推荐,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
2、公司质量管理先进班(机)组、个人,由各基层单位推荐,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金的来源及奖励办法
1、质量管理奖金,在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中支付。
2、被评为公司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有大胆突破并作出贡献,或是在工程施工中因质量为公司赢得信誉的集体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质量考核指标。
2、无用户(或业主)投诉。
3、施工全过程未发生质量事故。
4、质量管理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5、因工程质量而受到业主或监理表扬为公司赢得声誉的,将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政策的成绩突出。
2、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大胆管理。
3、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了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
4、及时向公司传递质量信息,按时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
5、因工作质量而受到业主或监理表扬为公司赢得声誉的,将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的划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质量管理办法》(油管道质字[2003]234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了细化]: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
4、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
5、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下(不含5千元),对公司声誉基本无影响。
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1、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项目部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填写《管道二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在三日内报公司质量节能部。
2、凡发生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等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同时单位、项目部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上报公司质量节能部。
3、任何单位、项目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4、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项目部进行调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质量节能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按照管道局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项目部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项目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节能部。
3、对一般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项目部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并)给予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的罚款。
4、对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处理,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因返工(返修)损失的费用,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评审,对事故的直接单位、项目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并)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2%~10%进行处罚。
5、对于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责任者,除参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对其业绩进行考核。
7、涉及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已作出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8、对因管理不严或工作失误,影响公司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集体或个人,由公司主管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
9、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因违反设计要求,擅自降低质量标准,野蛮施工而被公司主管部门、业主、监理、质监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质量竞赛或质量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由项目部分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质量节能部。
10、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质量否决权考核办法》执行。按本规定进行奖惩的结果,作为对单位、项目部实行质量否决权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质量节能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二公司质量管理奖惩规定及质量事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公司质量事故划分参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一)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其中基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严重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项目奖惩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主管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管理督查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预警机制,监督施工项目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的目标。
3、建立工程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台账,并在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由联营单位或分包单位上交保证金,其保证金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5 %。根据承接工程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保证金需在工程开工前予交或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予扣;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动用保证金,必须由施工项目总承包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得到公司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方可准许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返还保证金。
4、建立和完善施工项目管理周报和月报制度以及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使公司施工项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建立和完善工程投诉管理制度,促进施工项目诚信履约。对已发生的工程投诉事件严格按照程序集中力量,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条 加强公司施工项目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项目管理进行督查。原则上公司对在粤的项目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每季度对分公司所辖的施工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并将公司综合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分公司应每月对所辖的施工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施工项目部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作好综合检查记录。
第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施工项目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综合检查考核依据、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及检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综合检查考核依据:
1、施工工期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周、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5)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八条 公司工程部和安全管理部将依据公司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并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议。
1、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项目经理汇报在建工工程项目综合情况及项目施工情况;
2、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按专业分工、部门对口分别查阅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
3、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
4、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受检施工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85分以上的在建项目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在建施工项目给予惩罚。
第九条 检查考核的结果分类
1.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85分,为优良;
2.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为(70-85)分,为合格;
3.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70分,为不合格。
4、根据年度综合检查次数,按加权平均计算综合考核分值。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奖励
1、对综合考核评分≥85分优良项目部,给予项目部2000~3000元奖励,其中对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的奖励分别不小于奖励总额的20%、10%、10%;公司工程部、安全部的奖励分别为奖励总额的5%;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2、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工程投诉事件,也没有发生一次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给予项目部1000元奖励,其中对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的奖励分别不小于总额20%、10%、10%;公司工程部、安全部的奖励分别为总额的10%;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3、对综合考核评分在70~85分合格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门1000元奖励。其中对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的奖励分别不小于奖励总额的20%、10%、10%;公司工程部、安全部的奖励分别为奖励总额的5%;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4、对获得当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项目部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公司工程部、安全部的奖励分别为奖励总额的10%,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5、对获得当地市级结构优质工程、省级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获得当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其中公司工程部的奖励为奖励总额10%,其他参与创优工程的相关人员的奖励为总额的10%,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6、对获得科技成果、工法、优秀QC活动成果奖的项目部每获得1项奖励5000元,其中项目主要编写人奖励不小于奖励总额的50%,其余奖励由项目经理分配。
7、对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或拖延整改的项目部,公司将强制性督办项目部整改,并有权动用其保证金,确保消除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对延误工期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确保达到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每督办整改1次给予公司工程部、安全部分别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处罚
1.对综合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1000-2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的处罚分别不小于总额的20%、10%、10%;,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处罚分别为总额的5%,其余由项目经理处罚相关人员。
2、对公司综合检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联营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在工作岗位,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1 次对项目经理和联营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连续发生2 次的以上的分别罚款5000元。
3、受到业主、监理单位和顾客投诉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其中项目部主要责任人的罚款不小于罚款总额的50%。并对联营单位(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4、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项目部罚款5000元,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责任人分别罚款不小于罚款总额的20%、15%。并对联营单位(分包单位)每发生1起罚款50000元。其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并对联营单位(分包单位)每发生1起罚款10000元。
5、对公司检查中发出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或拖延整改、或没有制定“三定”措施的、或没有回复整改的、或复查不合格的项目部,每发生1次罚款5000元,其中项目经理罚款不小于罚款总额的15%,并对联营单位(分包单位)每发生1次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
1、关于施工进度的奖罚。工程开工前项目部依据工程施工工期目标制定施工进度节点控制计划,并按节点控制计划制定奖罚制度,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经公司项目管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施工期间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将严格按施工进度节点控制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且按审批的节点控制奖罚制度执行。分公司所辖项目由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进度节点奖罚制度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以上奖罚公司行文后,分公司所管辖项目部奖金由分公司发放,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发放奖金。分公司所管辖的项目罚款由分公司财务部门同意扣回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扣回,对联营单位(分包单位)的罚款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工程款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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