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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附件: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
第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第十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第十一条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釆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装有安全带的客车乘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
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
第十三条 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时,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出站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客运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安排客车上的旅客改乘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强行出站的,客运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对相应客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运站对客车出站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本单位所有的任何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主要领导保管,车钥匙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车辆使用应遵循工作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实施,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六条 有公用用车计划时,由用车人员提前通知驾驶员做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根据出车目的地备好充足燃油并做好用油登记。
第七条 车辆使用应登记车辆使用记录表。车辆使用记录表包括使用者、驾驶者、车辆用途、车辆行驶里程、使用日期、到达地点、出库入库时间、车辆外观以及路途发生的费用等项目,使用者应逐一按实登记,并报批准领导签批。
二、车辆维护
第八条 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专职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专职驾驶员对购置的新车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厂家规定进行必须的保养和维护。
第九条 车辆的保养、维护和修理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实施。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报领导批准后进行修理。
第十条 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保养、维护和修理进行详细登记,批准领导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应包含保养(维护、维修)内容、原因、时间、地点、服务对象及批准领导等内容。
第十一条 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十二条 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实,否则导致的盗窃事故由驾驶员负责。
三、用车费用及报销
第十二条 此处的“用车费用”指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油费、过路费、应急维修费、在外停车费、洗车费等,用车费用应在用车登记表中据实登记。非用车情况下的洗车费在维护(保养、维修)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车辆用油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加油卡,严禁现金加油。加油卡由驾驶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预存油费余额不足壹佰元时,由驾驶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预存油费手续,同时打印上一次预存油费加油清单交办公室进行核对,办公室核对后应及时向驾驶员反馈核对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用车后驾驶员或用车人员应在用车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所有报销费用应以有效票据为依据,并与登记相符。
第十五条 油费报销应以用车登记、加油记录清单(石油公司打印)相互进行核对,若费用不相符合的,由驾驶员自负。
四、个人用车
第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可使用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由使用者负责。
第十七条 个人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在用车登记表中据实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用车不得与单位用车相冲突,用车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探亲假所规定的,费用报销按探亲假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用车安全由个人负责,使用者严禁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或他人学车、练习使用。
五、产业用车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产业用车以皮卡车为主。无特殊情况下,皮卡车由产业人员负责管理,但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和审批。皮卡车作他用时,单位应保证产业用车之便利。
第二十一条 产业用车费用及修理费计入产业成本核算。年度保险费用由单位负责办理。
六、车辆外借
第二十二条 车辆外借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安排实施。
第二十三条 车辆外借的实施人员应对车辆使用进行简单登记,并作一些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政府征用车辆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或本规定执行。
七、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使用者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主要领导。
第二十六条 意外事故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意外事故的,驾驶员负完全责任;使用者违章造成意外事故的,使用者负完全责任;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发生意外由使用者和钥匙保管者共同承担。
八、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
第三十一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三十三条 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三十五条 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接待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领导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无事情况下,驾驶员的时间可以自行安排。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要领导,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保证通讯工具正常,不得拒接领导来电。
第四十三条 用车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学开车。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私人用车。
(二)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三)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主要领导。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主要领导报告。
(四)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共同负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员与共同负担。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上述规定解释权归决策领导小组所有。
第四十九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人员。
第五十条 “车辆使用登记表”登记补充规定:
1、“车况及外观”、“油量表”、“里程表”由驾驶员查验确认后填写。“油量表”、“里程表”填写车辆指示/显示数值。
2、“审批领导”由使用者交领导签字确认,否则该登记表作废。
3、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保管,并每月汇总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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