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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GPS监控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行车安全经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营运车辆统一安装GPS监控系统,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经管。
二、为确保车辆GPS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科技保障作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对车辆动态安全实时监控,有效控制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违章,杜绝事故,连系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营运车辆GPS监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集团公司所有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车载设备。营运车辆是指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及机动客车(包括新增、转入车辆)。
四、车载设备安装在公司机务处统一指导下,由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安装完毕后,技术人员必须与二级单位、分控中心、总控中心人员进行联系确认车载设备能否正常工作,安装人员和车属单位、总控中心指定人员签名确认。
五、GPS监控系统及车载设备的初装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设备供应商负责,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包者或责任者承担;承包车辆GPS服务费每年1000元在签订班次、车辆合同时,由二级单位一次性代收,使用不满一年的按每月100元计收;公营车辆GPS服务费、通讯费由各分(子)公司自行承担。
6、GPS监控系统实行“二级监控,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设GPS总控中心为一级监控,总控中心安全监控归属集团公司安保处管理;二级单位设GPS分控中心为二级监控,分控中心安全监控归属二级单位安机科管理;对总控中心、分控中心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沟通协调,各司其职。
七、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车队监控由二级单位间领受理,不列入集团公司考核序列。
八、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GPS监控采取常规监控、巡查监控、重点监控、固定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常规监控,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逐日实时监控不少于6次。
2.巡查监控,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逐日1次例行搜检,主要观察车辆在线状况。
3.重点监控,对重点车辆、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超长途夜班车及其他管理上不定心班线,在常规监控的基础上增加点击监控次数。
4.固定监控,根据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理需求,系统预设控制区域,相当于固定电子眼,车辆一旦途径控制区域(预设路段或预设时间点),系统就会自动纪录,即时上传动态信息,监控人员即可通过网上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九、GPS监控系统采用逐级授权、分类监控模式进行监控。
1.总控中心对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车辆进行常规监控、巡查监控、固定监控,实行24小时全覆盖实时动态监控。
2.分控中心对本单位所属所有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车辆进行常规监控、巡查监控、重点监控,实行早6:00点---晚21:00点全覆盖实时动态监控。
3.二级单位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要求车队对本部门重点车辆、重点人员进行跟踪监控。
十、夜班车属重点管理对象,由GPS总控中心负责监控,实行30分钟发一次安全提示信息,1小时一次点击图片回传,重大违章奉告、跟踪管理制度,操作方案由总控中心完善;分控中心根据(恶劣气候、上级指令)安全管理需要,对本单位夜间运行车辆实施必要监控。
十一、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进行“线路绑定”。由二级单位根据上级行政许可,确定班次运行走向,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核准后,协助安机科负责与分控中心、总控中心按照要求进行“画线”,确认线路运行轨迹,“绑定”后实施监控。未完成“线路绑定”的班次,由二级单位负责整改,直至“线路绑定”,因为未完成“线路绑定”,造成不能实施正常监控的,由二级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由二级单位对所有已经“线路绑定”的班次,根据发车时间、运行时间、经营特点、上下高速等因素制订监控方案,分控中心按照监控方案实施监控,总控中心根据管理需求另制监控方案。监控方案要按照班次运行规律进行科学调整。
十三、各二级单位对参加节假日加班、包车、学生接送、厂包车、新老兵运输、各类会议用车、抢险救灾运输、政治任务、驳载、班线和车辆暂时调整的情况,运调科、安机科要负责与分控中心进行暂时“线路绑定”,制订暂时监控方案,由分控中心负责实施监控。
十四、各二级单位必须确保GPS车载设备的完好,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和部门,对GPS车载设备故障而无法实施正常监控的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否则不得发班、不得参加加班包车、学生接送、厂包车、新老兵运输、各类会议用车、抢险救灾运输、政治任务、驳载、省市际班线等运输任务。
十五、根据运输生产、行车安全管理的需要,通过GPS监控系统实现以下监控目标:
1.核查车辆越界。所有省、市际客运车辆运行依江苏省运管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际客运车辆运行依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市)内客运车辆运行依所在县(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暂时加班、包车、旅游及走向变更、绕行需有相关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擅自改变线路走向,视为车辆越界。
2.核查车辆超速。高速公路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99公里小时;国道、省道、环城道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79公里小时;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59公里小时;乡村(非等级)公路报警门限值由各二级单位根据营运道路实际状况设定;以上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明确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路面限速高于公司限速规定的按公司限速规定为准。遇有冰、雪、雾、台风、暴雨等恶劣道路、气候的情况下,监控报警门限值下降20%进行考核。车辆行驶速度超过上述标准,且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含)认定为超速,认定超速以GPS监控系统下载的速度数据为准。
3.核查车辆超载。客车装载以公安部门对车辆核准行驶证的实际载客人数为标准。根据GPS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超过车辆核载人数的认定为超载。
4.核查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跟换驾驶员的,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5.核查驾驶员操作违章。根据GPS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峻妨碍安全行车及不文化的其他动作,视为驾驶员操作违章。
6.核查私拉乱聘。驾驶南通汽运集团所属子(分)公司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未取得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视为私拉乱聘。
7.处置车辆紧急报警。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燃烧、遭遇抢劫等紧急意外情况,驾驶员、乘务员必须想办法立即使用车载设备报警装置(车机上红色按钮),长按3秒钟进行报警,分控、总控接警后,要立即向单位上级部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8.使用信息平台提示功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短信平台或话务功能对驾驶员进行提醒,起到即时警示和纠正的作用,必要时奉告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控直至违章现象消除:①持续超速;②严峻超载;③监控到其他违章;④遇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时;⑤有安全管理指令时;⑥指挥运输生产时
十六、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须按法式进行处置:
1.总控中心对每日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统计后于次日奉告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安机科在七个工作日内(每周一)将处理结果反馈集团公司安保处,每月25日前(统一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统计周期)将监控汇总、分析等上报安保处;
2.分控中心对每日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统计后于次日奉告各二级单位分管辅导、安机科、车队,由车队负责落实处理,安机科负责督查并于每月25日前(统一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统计周期)将监控、违章处理情况汇总按月上报安保处。
3. 总控中心、分控中心在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必须通过短信(语音)平台进行提示、警告,督促驾驶员自觉纠正;发现严峻违章违规时,须连续跟踪监控,并第一时间向车队、安机科或带(值)班辅导汇报,接报后各级辅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章违规现象。
4. 总控中心、分控中心在监控中发现GPS监控系统故障、连续不在线、车载设备工作异常等情况,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讲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修复,确保监控正常实施。
5. GPS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均以GPS监控系统实时数据纪录或回传照片为依据而实施处罚;对分控中心发现的违章违规事实,当事人有贰言的,以各二级单位核查结果为准;对总控中心发现的违章违规事实,当事人有贰言的,由二级单位安机科在每月21日前书面讲演,以安保处核查结果为准。
十七、根据GPS监控系统实时数据记载或回传照片查看,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视情节按下列最高标准处罚。
1.车辆越界。每次处罚承包经营者1000元、驾驶员200元。
2.车辆超速。
(1)在非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超过设定限速10%(含)以下,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超过设定限速10%以上至2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400元;超过设定限速20%以上至3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600元,停驾一个月以内;超过设定限速30%以上至4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800元,停驾二个月;超过设定限速40%以上至5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1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三个月,年度内发生第三次的按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规定处理;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视为严峻违章,一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终生取消在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
(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超过设定限速10%(含)以下,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超过设定限速10%以上至2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400元;超过设定限速20%以上30%(含)以下的视为严峻违章,处罚驾驶员1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超过设定限速30%以上的视为恶意违章,一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终生取消在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
3.车辆超载。
(1)对承包车辆超载10%(含)以下的,处罚驾驶员500元,并按超载人数乘以起讫票价的5倍处罚承包经营者;超载10%以上至20%(含)以下的,处罚驾驶员1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三个月,并按超载人数乘以起讫票价的5倍处罚承包经营者;超载20%以上至50%(含)以下的,视为严重超载,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并按超载人数乘以起讫票价的5倍处罚承包经营者,取消下年度承包续签资格,列入下轮承包黑名单;超载50%以上的,视为恶意超载,处罚驾驶员5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终生取消在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并按超载人数乘以起讫票价的5倍处罚承包经营者,终生取消承包经营者参与内部承包资格。
(2)公车公营车辆发现超载,一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三年内不得担任公车公营驾驶员。
4.疲劳驾驶。一经认定,每次罚款200元。
5.驾驶员操作违章。未系安全带每次罚款200元;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等每次处罚400元;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重妨碍安全行车的其他动作处罚1000元,停驾一个月,第二次发现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
6.私拉乱聘。一经认定,处罚承包经营者2000元,取消下年度承包续签资格,列入下轮承包黑名单。
7.人为破坏。故意移动摄像头;人为对线路、线路接头、车载设备进行破坏;洗车时故意进水浸湿,修理时剪断链接线路,天线、设备设施各部件联接异常松动、脱落等其他人为因素导致GPS车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均视为人为破坏。一经认定,除维修费及更换车载设备的费用由承包经营者承担外,第一次处罚承包经营者1000元;第二次处罚承包经营者2000元,同时取消承包者下年度续签资格,列入承包黑名单;第三次处罚承包经营者5000元,并终生取消承包经营者参与内部承包资格;同时每次处罚驾驶员400元,累计三次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
8.在GPS监控中发现故意遮挡摄像头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控摄像头模糊不清而无法进行正常监控的行为,每次处罚驾驶员1000元,累计三次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
十八、在GPS监控的违章违规处罚中,驾驶员停驾三个月以内的处理由二级单位安机科执行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驾驶员须完善二、三级教育法式后方可重新上岗;驾驶员停驾超过三个月的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上交集团公司安保处,停驾驾驶员须按新聘法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重新上岗。在对违章违规行为处罚的同时,必须对责任驾驶员安全公里进行同步考核扣除。对停驾待岗、清退的劳务工、劳动合同制驾驶员必须到劳动人事部门完善办理相关手续以备查。
十九、集团公司科技信息处职能:
1.负责GPS监控系统网络设备的招标、购置、调试、维护、升级,为GPS监控系统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2.负责GPS监控人员相关技术培训,指导线路进行划线绑定,解决安全生产监控需求设置上的技术困难,制定GPS监控系统操作权限控制;
3.协助共同机务技术处做好GPS监控系统车载设备的安装、调试、升级、维护和故障维修;在第一时间内负责对网络、设施、设备系统故障的判定与破除,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4.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监控和管理的需求,负责与GPS运行商协调沟通,确认系统改进完善的方案并及时督促实施到位。
5.负责和网络通讯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渠道,及时处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质量和服务等问题;
6.负责对GPS监控使用中服务费、通讯费的确认及相关工作。
二十、集团公司机务技术处职能:
1.负责GPS车载设备安装、调试、升级、维护和故障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科信处共同);
2.负责GPS监控系统车载设施、设备购置,提供质量保证;
3.负责GPS监控系统车载设备内部相关维护、修理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协调各修理厂为GPS监控系统车载设备安装、维护、修理提供必需的场所、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持; 4.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GPS车载设备运行故障情况并予破除,负责对人为破坏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与科技信息处和GPS运行商协调沟通,确认系统改进完善的方案并及时督促实施到位;
5.负责GPS监控系统完好率、上线率、上线异常率的考核;
二十一、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职能:
1.负责集团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职责的制定及实施;
2.负责GPS总控中心日常管理,对分控中心纳入日常安全基础管理范畴进行监督搜检,完善各类台帐记载;
3.根据GPS监控系统在安全管理中应用情况,对提出监控需求的调整与改进、线路划线绑定、特殊监控需求、操作权限分配方案、监控功能拓展需求等与机务技术处、科技信息处沟通协调,达到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负责总控中心发现各类违章、人为破坏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实施考核;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紧急状态请示领导后发出安全指令,实行紧急处置措施;
5.负责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GPS监控系统应用、运行及管理情况,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二、集团公司运输处职能:
1.负责审定所有运行班线的线路走向,根据运输生产管理要求提出监控需求;
2.负责查处车辆越界行驶等与运输生产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二十三、集团公司其他处室职能:
1.对安全挂钩单位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负有监管督查责任;
2.协同做好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过程中与职能相关联的所有工作;
二十四、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职能:
1.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单位GPS监控职责、流程、考核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情况,确保监控人员配备到位,软硬件及资金投入到位;
3.每月主持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分析会,研究过程矛盾,协调解决对策,督管违章惩处;
4.对违反集团公司GPS管理规定的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制;
二十五、二级单位分管安机领导职能:
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对本单位GPS监控工作负间领受理的领导责任;
2.负责对GPS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措施的落实、违章违规的处罚审核、设备设施安装、维护及故障修理工作的组织和具体落实;
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分析会,协调解决GPS监控管理过程中矛盾和问题,对监控管理和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重点监控人员、车辆、路段,落实管理改进措施;
4.负责每周至少一次对GPS分控中心、车队监控平台的监控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查,确保GPS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5.负责GPS监控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内向各级领导准确讲演。
二十六、二级单位安机科职能:
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对本单位GPS监控工作负管理、指导、实施责任;
2.负责对集团公司、本单位GPS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监控全覆盖;
3.负责GPS分控中心日常管理,监督搜检本单位GPS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4.负责GPS分控中心监控需求设置的确认,重点监控对象的确定,监控人员的培训,车辆紧急状态按规定进行处置,提出监控使用功能改进意见;
5.负责督办对总控中心、分控中心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人为破坏车载设备的责任人考核处理,对分控中心监控、车队考核管理实施跟踪监督;
6.负责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上报对GPS总控中心告知违章的处罚信息,每月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讲演月度监控数据分析、违规纠正处罚、GPS设施完好情况和各类报表;
7.负责沟通协调落实GPS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升级、维护、修理相关工作;
8.落实(分控中心、车队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台帐,定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七、运管科职能:
1.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2.根据上级行政许可,确定班次运行走向,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核准后,协助安机科负责与分控中心、总控中心按照要求进行“画线”,确认线路运行轨迹。对未完成“线路绑定”的班次,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承担未进行“线路绑定”班次的监控管理责任。
3.根据运输生产管理要求提出监控需求,通过GPS监控平台指挥运输生产。
4.负责查处车辆越界行驶等与运输生产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二十八、车队职能:
1.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本单位GPS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
2.负责对发生的违章违规行为、人为破坏车载设备的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理;
3.负责GPS总控中心、分控中心监控过程中各类严重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第一时间内向各级领导准确报告;
4.根据上级要求,对本部门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班线、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5.负责对车辆变化、班次走向调整、班次数改变、发车时间变动等影响监控的因素,在第一时间内向总控中心、分控中心进行报告,确保监控的真实、有效。
二十九、客车厂、修理厂职责:
1.客车厂、修理厂按照集团公司机务要求,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日常维护、故障修理;
2.按照集团公司机务处要求,对维护、修理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保障;负责提供足够的维修配件和技术力量,确保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完好;
3.遇有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三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GPS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熟悉车辆、班线、运行规律等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控水平。
2.按照监控授权,对入网车辆进行分类实施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及时采取短信提示、电话警告、反馈车属单位等有效手段给以纠正,直至违法违规现象消除。
3.发现入网车辆信息反馈异常的,应及时与车辆单位联系并跟踪其处置结果,保持入网车辆监控到位。
4.定期做好监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每日交接-班。
5.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台帐,定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6.对监控中出现紧急报警,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连续人工抓拍相关图片;立即查询车辆位置、原由等详细信息,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安保处,并按照指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在GPS监控系统实施安装、升级、维护、修理和使用及管理过程中,驾驶员、乘务员、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自觉接受《营运车辆GPS监控使用管理规定》管理和约束。
2.驾驶员、承包经营者是GPS车载设备使用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共同安装GPS车载设备,妥善保管GPS车载设备及附件,按规范操作使用,严禁故意损坏车载设备。
3.按规定要求进行车载设备的维护,发现车载设备故障或工作异常时,应立即向车队、分控中心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必须保证车载设备正常运行。 4.遇有GPS监控系统发出的短信、语音提示或安全指令时,必须立即纠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并服从安全指令,确保安全行车。
5.行驶中遇有危害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使用车载设备紧急报警按钮,进行报告,以便监控中心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6.按时缴纳通讯、服务、维修等相关费用。
三十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持科技兴安可持续性,集团公司在每月兑现时按总控中心发生的违章违规应处罚额总数的50%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
三十三、根据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集团公司月度、年度考核各二级单位经营层,具体内容:
1.GPS监控系统台帐建立是否规范、完整,能准确反映本单位GPS监控过程-真实情况,经得起跟踪搜检;
2.建立违规信息处理制度。对总控中心发现的违章处结反馈率100%,分控中心发现的违章处结率100%;
3.建立重大、紧急事件报告应急机制。遇有重大、紧急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4.建立遇有冰冻、冰雹、暴雨、台风、雪、雾等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恶劣气候条件下应急预案和监控落实措施。
5.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6.监控上线率.车辆监控上线率月平均应达到95%(含)以上. 当月单位车辆监控上线率=当月累计监控上线辆次/[当月累计考核(安装入网车辆)辆次-当月累计计划全天停驶辆次(须提前书面申报并经确认)-当月累计允许剔除辆次]×100%.计算口径: 通过24小时轨迹回放检查,对全部或部分有监控数据记载的车辆计算为上线车辆, 监控数据记载全部为零的车辆计算为不上线车辆(剔除经总控中心确认的因移动通讯网络问题或系统技术故障造成监控不上线的车辆). 单位车辆监控上线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车辆单位领导当月业绩工资0.5%.
7.上线异常率。上线异常率月平均应低于10%(含)以下。当月单位车辆监控上线异常率=当月累计报告异常辆次/当月累计上线辆次×100%;计算口径:通过24小时轨迹回放检查,上线车辆当天行驶过程监控数据连续中断三小时以上或当天监控数据不足50%的(剔除经总控中心确认的上线车辆因故在目的地或途中等待停歇时关电中断数据上传而造成的异常)计算为上线异常车辆. 单位车辆监控上线异常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车辆单位领导当月业绩工资0.5%.
三十四、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在GPS监控管理工作中造成监控不到位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全公司通报攻讦外,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1.对GPS监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单位GPS监控管理制度,未保证GPS监控所需的人员配备及硬软件投入,严重影响监控效果的;
2.未及时召开和参加GPS监控管理分析会,对监控人员汇报的监控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的;
3.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本单位GPS监控情况,造成监控管理不到位的;
4.未落实GPS监控管理规定,对监控中发现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或不处罚的;
5.未落实GPS监控管理规定,对GPS监控系统故障、车辆车载设备故障未及时进行修复,造成设备恒久运行不正常的。
6.对集团公司下发的“GPS监控管理问题整改通知”,未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未履行GPS管理职责行为的。
三十五、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在GPS监控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重大事件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责任追究。
三十六、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对分控中心、安机科、车队及监控人员、管理人员监控执行情况进行月度、年度考核的相关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三十七、监控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形调离监控岗位:
1.未经集团公司许可,擅自更改GPS设置或违规操作造成系统瘫痪及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监控中故意隐瞒车辆交通违法、违章、违纪事实的;
3.故意擅自改变原始记录,提供实假数据,谎报实假情况,进行实假统计的;
4.不能完成监控任务或无法胜任监控岗位需求的;
5.被党纪、政纪处罚的;
6.人为设置监控障碍和故意破坏监控设施设备的;
7.其他不适宜从事监控岗位的情形。
三十八、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建立GPS监控的专项资料台帐:
1.安装GPS车载设备的详细登记资料;
2.车辆、人员、班次相关联的详细登记资料;
3.班线分时、分段、分点监控进行线路绑定和该班线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危险点(源)的文字表述资料;
4.每日监控情况记录台帐;
5.违章违纪跟踪处理记录及考核台帐;
6.月度GPS监控情况汇总报表。
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省际客运车辆的运行监控管理,依据中央部委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现就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事宜,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一)本市省际客运企业,是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的主体,承担系统产品选用、安装、维护和系统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凡申领和持有省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以下简称省际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影像设备。
凡拥有10辆以上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建设系统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不足10辆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可以借助本市其他客运企业的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三)省际客车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行业标准JT/T794-2011);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关于省际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影像监控设备的通知》(京交运省发〔2012〕96号)要求。
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的车载终端和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其品牌、型号应当一致。
客运企业建设的系统监控平台,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行业标准JT/T796-2011)。
(四)系统终端和监控平台的选用、安装、维护和应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功能和管理要求:
1.对省际客车的点位、时速、运行轨迹、行驶里程及相应时刻,进行自动记录、存储和信息回传;对车内场景和前方路况进行摄录或控制拍照,并随时储存和回传信息。
2.在系统既有功能支持下,根据车辆安全运行管理需要,设定连续行车极限时间(4个小时)及报警提示;分路段设定车速预警值及报警提示。
3.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之间,具备文字、语音信息互传功能。
4.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之间,不因短时传输中断而丢失信息数据。
5.具有足够的信息数据存储容量和综合统计功能。
6.与市级运输管理监管平台有效连通,实时传输有关数据信息。
7.定期保养维护,及时排除故障,适时拓展系统功能,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五)在执行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同时,客运企业应当优先选用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性能领先、综合功能较强、工作状况稳定、售后服务和维修方便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及其支持系统。
(六)省际客运企业应当设置系统监控平台值守监控岗位和人员,建立健全系统监控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对所属运营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管理。
(七)客运企业应当对值守监控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试。上岗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技能,熟悉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和应急情况处置程序,具有基本的业务技术知识。系统升级或设备更新后,应当适时组织有关培训。
(八)监控人员监视到如下异常动态时,应当及时向运行中的车辆发出警示或指令信息,并将情况记录监控管理台帐(详见附件1)。其中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或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车速超过该路段设定的限速值的;
2.连续行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休息或驾驶员未换班的;
3.车辆异常停车或脱离正常运行线路的;
4.出现站外揽客、超员载客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5.车辆出现安全技术故障或遇有灾害性天气和道路损毁的;
6.遇有突发性治安事态或刑事犯罪案件的;
7.遇有其它紧急情况和事态的。
(九)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充足容量的监控信息存储介质和监控管理台帐。一般性运行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违法违规操作信息、处理结果记录和各类异常情况的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十)监控人员应每日对岗位监控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客运企业应每周对监控信息进行汇总梳理,每月5日前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上月度《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件2)。
(十一)客运企业应当依据系统监控信息、其它渠道的安全管理信息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其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客运车辆驾驶员采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罚措施:
1.车速超过限值50%(高速公路20%)及以上的;
2.车辆超员载客20%及以上的;
3.12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超速行驶的;
4.发生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5.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
6.故意破坏车载终端设备或阻断信息传输的;
7.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客运企业车辆运行监控信息、管理情况及违法违规处理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违法违规车数的30%。对抽查到的问题,连同其它信息渠道归集到的问题,逐项追踪其处理和整改结果。对应处理未处理、应整改未整改的问题分别采取限时处理、限期整改、挂帐督办以致责令停运、提请吊销等强制措施。
(十三)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具体考评事项和评分标准另做规定。
(十四)京外各省(区、市)进京运营企业及客运车辆,应当执行车籍地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规定。车籍地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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