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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适应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3、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委员会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处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中心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现;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4、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2 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3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4.6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7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8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5、事故性质的划分
5.1 重大事故
5.1.1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1.2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5.1.3 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
5.1.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5.2 一般事故
5.2.1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2.2 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
5.2.3 造成局部停电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事故。
5.2.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5.3 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5.4 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6、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6.1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6.2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办将材料整理后报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6.3 报告时间
6.3.1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办,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全办,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7、工伤待遇
7.1 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1.1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7.1.2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8、安全事故的处罚
8.1 工伤事故的处罚。
8.1.1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8.1.2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8.1.3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8.1.4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9、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10、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
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2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等损坏的事故,由动力车间负责处理。
3 质量事故: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或保管不当、包装不良,造成退货、返工由质量管理科和质量检验科负责处理。
4 交通事故: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科负责处理。
5 火灾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处理。
6 环保事故:因各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由安保科负责处理。
7 工伤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由人事部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8 工伤事故的范围、认定及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人事部门落实处理。
9 事故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厂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应在当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三天。涉及到人员伤亡等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伤害情况、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概况以快报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11 发生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发生较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时,厂主要领导应亲自到场统一指挥,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1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 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5 发生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否则要给于严肃处理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6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报安委会批准。
17 发生重伤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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