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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赣州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省规定的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巴林左旗运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载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使用的学校自有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和苏木乡镇、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租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运载学生安全管理按照“教育局牵头、交通公安管控、苏木镇政府配合、安监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以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运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苏木镇政府等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
第五条 教育局应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运载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入理学生伤害事故,督促学校加强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对运载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格进行初审。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
(四)对车辆的违法违规、学生超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校应把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统一纳入到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中。
(一)完善学校运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学生运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及有关合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实行持卡上车制度。
(四)开设安全知识课,做到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安全知识课应作为学生期末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载入学校、相关教师和学生档案。
(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
(六)对自有校车及驾驶员进行管理。
(七)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开学、放假时间和上下学时间。
(八)运载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七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努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统筹布局旗内、苏木乡镇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一)对参加运载学生的营运客车,须按“三关一监督”把关。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合理调整农村班线,以使客运班车在运载学生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校车、租车除运载学生外,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四)加强对非法营运学生车辆的整治和打击。
第八条 公安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生运载车辆的管理力度。
(一)建立学生运载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二)按客运车辆驾驶员标准对校车、租车和驾驶员进行审查,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年检。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四)查处学生运载车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证车辆。
(五)会同教育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在校车和学生运载车身上喷涂“学生接送车”、“准载XX人”、“严禁超速超员”等字样,为学生运载车发放全市统一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六)通过GPS指挥中心加强对校车、租车运行的监控力度。
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旗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十条 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运载学生车辆的初选,以保证学生坐上合格的车辆。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对辖区内运载学生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政府分管领导为排查整治第一责任人,须对辖区内所有运载学生车辆的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路线及时间时行排查。应依据学生的分布情况和数量,确定所需车辆,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存在隐患的各类运载学生车辆,打击非法运载学生的车辆。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健全运行路线上的各种标志标识,排除道路隐患(尤其是三级以下公路)。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通车。
第四章程序及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排查初步确定运载车辆及学生人数,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联络并初步确定本辖区运载学生的车辆;对车辆和驾驶员初步审验合格后,与学校、车主、驾驶员及家长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运营路线、起始地点、时间、人数、安全要求等。
(一)学校协助苏木镇政府推荐具备条件的车辆。
(二)教育局初审
(三)交通行政部门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路线进行审批,并根据教育部门的运行方案审核把关,签署意见。
(四)公安行政部门对车主、车辆、驾驶员及乘车险情况等进行审核,对车辆时行技术检验。
(五)教育局根据交通、公安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教育局,领取《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同时报交通、公安部门备案。
(六)《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和标志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由市人民政府发放,有效期一年。一车一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运载学生车辆须持有《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运载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各学校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每次出车之前,对乘车人数、重点隐患时行排查检验。
(三)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校车和租车的车辆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五)运载学生的车辆每季度定期维护一次,建立车辆维护档案。
(六)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得乘坐学生。不得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运载学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的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三)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接受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使用校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车用于运载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学校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每年与本校运载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运载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是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或车主、驾驶员应在每次出发前对运载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排查。
第二十条 运载学生车辆在恶劣天气下(雪、雨、雾、雷电等)停止运载学生。学校须及时调整放假时间,及时通知家长。发现事故隐患的路段不得运载学生。
第五章保障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补贴。根据学生人数、里程、实际状况核定总款项,在学校学期开学之前一次性发放到位,专款专用,确保运载学生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二十二条 运载学生车辆的按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它车辆应当避让,其它车辆与运载学生的车辆会车时,应当减速行驶或停让。学校门口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识及交通安全设施。车辆进入学校区域时,按照规定的线路和低于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应设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三条 成立旗校两级运载学生车辆管理机构(设在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载学生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备专人及专门检查车辆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应抽调人员,联合办公,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校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实施细则。学校依据运载学生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实施细则和合同范本同车主签定合同,报旗运载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监等部门在检查有运载车辆超员行为或发现有黑车运载学生的,必须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或营运手续不全的学生运载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和处理违法运载学生事件,交通、公安或安监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给教育局。
对一年之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校车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须全市通报、追究责任并在学校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发现学生运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学生所属校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对瞒报、迟报、漏报的,由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运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中,有未发行职责、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据有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旗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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