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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时间:2022-04-08 19:50: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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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总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省、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监察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农业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4)农业部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办公厅和对口业务司局,按程序及时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农业部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指挥协调

(1)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司局向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06-07 15:25 | #2楼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 级、Ⅱ 级、Ⅲ级、Ⅳ 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1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 )科学评估,预防为主。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和整改落实。

2.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Ⅰ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在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Ⅱ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农业厅,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Ⅲ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农经局,在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Ⅳ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县农经局,由县农经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Ⅳ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农经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室、农安办、财务科、科教科、产业科、农业生态安全科、法规科、能源站、林特站、农科所、经作站、农作站、渔政站、水产站、土肥植保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局农安办负责人担任。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各镇(街道)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系人。

2.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Ⅳ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对Ⅳ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根据需要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指导镇(街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3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及时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3.1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技术专家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 )事件调查组。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突发事件影响,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 )事件处置组。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 )技术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农经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作出预警。局质监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 突发事件报告

县农经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镇(街道)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 )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和相关机构;

(5 )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经局报告。县农经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农经局,并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2 )发生Ⅳ 级以上(包括Ⅳ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和省农业厅,并通报县食安办。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相关业务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3.2.3 报告要求

(1 )初次报告。突发事件发生镇(街道)农业部门应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2 )阶段报告。突发事件发生镇(街道)农业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

(3 )总结报告。突发事件发生镇(街道)农业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 )通报范围。镇(街道)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经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险情,县农经局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市农经局和省农业厅。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 )通报方式。县农经局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发现)镇(街道)农业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镇(街道)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3 )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县农经局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3.3 事件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农经局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县农经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 级、Ⅱ 级、Ⅲ 级和Ⅳ 级响应。Ⅰ 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Ⅰ 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Ⅱ 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Ⅱ 级的,应急响应报请省农业厅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Ⅲ 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Ⅲ 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市农经局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Ⅳ 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Ⅳ 级的,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由县农经局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立即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镇(街道)农业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 )响应的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 )响应的降级。对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1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 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突发事件发生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和镇(街道)农业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省农业厅,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镇(街道)农业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事发镇(街道)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5.2 责任与奖惩?

县农经局和各镇(街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县农经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5.3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镇(街道)农业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镇(街道)农业部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农经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2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必须由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县级以上技术专家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在当地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4 演习演练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按照“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自行或在县农经局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5 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根据全县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预案的变动,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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