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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厂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木器加工车间规定
第一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二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和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样式。
第四条 木工在生产施工中,要做到高档产品用优质木材,一般产品用一般木材,粗料细作,合理使用原材料。
第五条 严格按规范化生产和程序施工。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六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提倡节约有奖的原则。
第七条 下料时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下料单的数量、数据合理下料,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保证木材的质量充分提高木材的使用率。
第八条 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章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在机械正常情况下,起动后应先预热一分钟左右,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送料要平衡,遇到木材有树节的情况下,操作速度要放慢。
第九条 带锯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锯大料时应时刻注意安全。应根据材料和锯片的运转情况,如木料过大加工时卡锯应立即停机,扩大锯口。操作时两人配合要默契,下手配合好上手接料工作,手应离锯齿10公分远。
第十条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操作机械。
第十一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保证机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整理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生产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门、上锁。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节 木器厂营房、营具维修规定
第十八条 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十九条 在维修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线。
第二十条 在维修中,应做到逐步提高维修产品质量。修复复原工作做到美观,严禁粗制滥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校营房部门所规定的项目做到合理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在维修、施工中逐步提高维修质量档次,做到满意率在85%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维修规范和管理程序。维修每项物品时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营房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标准进行维修施工,不得超出标准,如超出维修项目标准时,做好收费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维修营房、营具工作任务较艰巨,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积极、主动、准时、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维修营房、营具施工时,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充分提高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施工中,应用一般木材,尽量控制使用高档材料,避免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做到粗料旧料细做,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小五金。
第二十七条 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章操作,使用机械维修操作时工作人员精力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维修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现象,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运作。
第二十九条 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安全措施,安全设施配套完整,穿好工作鞋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维修营房、营具时,不得用所在单位的办公桌、椅或其它物品当工作凳和施工脚手架用,不得损坏施工场所的各种原有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维修完工后,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将维修场所原有设施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三条 在营房、营具维修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接受维修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营房部门汇报营房、营具维修情况,与机关领导及时勾通,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证学校两个假期的大量营房、营具维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三节 木器厂油漆车间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准穿拖鞋。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施工,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严禁粗制滥造。
第四十条 各种木器制品油漆时,根据木器产品的高低档次合理使用油漆原材料,按高档产品用高档油漆,一般产品用一般油漆的规律进行施工,粗货细做。
第四十一条 调配油漆时应根据所需油漆的物品面积适当调配油漆原材料。计算准确,杜绝配料过剩,浪费原材料,充分提高油漆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程序和按规范化生产,油漆产品应做到着色、着漆坚固,表面平整光滑、线条流畅。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油漆原材料的不合理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十四条 各种油漆原材料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生产中,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犯各种油漆使用规定,更不能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 各种喷漆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范化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机械起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四十六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生产。
第四十七条 喷漆操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进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分类整理油漆原材料,清洗干净油漆桶、油漆刷子。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好门窗,上锁。
第五十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节 木器厂门岗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木器加工厂规章制度来执行门卫工作职责,爱岗敬业。
第五十五条 当班时衣冠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接待好来所有来厂办事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门卫物品放行手续,不符合放行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允许放行,按制度行使门卫的权利,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不属公司和木器厂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私自停放在公司和木器厂的场地,更不准在厂区内过夜。
第五十八条 当班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登记移交工作,按时、正点交接-班。
第五十九条 值班室是公司、木器厂的门面,室内要做到整洁、干净,共同搞好门卫内务环境工作
★第五节 木器厂员工奖惩规定
第六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厂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奖惩分明,提高员工的敬业爱岗精神和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完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遵守木器厂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埋头苦干,服务态度好,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木器厂形象,挽回经济损失、见义勇为者,视轻重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每次奖励50元,并通报表扬。
第六十四条 对产品有发明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绩者,每次给予奖励100元。
第六十五条 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30元。
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中节约原材料(含各种材料),按原材料价格发给30%节约奖。
第六十七条 按单位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八条 门卫保安员值班时衣冠要整齐,服务要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出入厂物品的登记制度,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九条 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时上下班,不按时归宿舍,第一次批评警告,第二次罚款30元。超出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组织无纪律,无集体观念者,每次罚款3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在生产和施工中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维修工具及机械设备,无故造成工具及机械设备丢失者,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七十三条 不按照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将维修工具或机械设备无故损坏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事故者,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 不按时完成木器加工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产品的质量不严格要求,造成产品不合格者,按照产品原价格赔偿,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 在生产施工时使用原材料计划不准确,造成原材料的浪费,有时可用其它废旧材料代替的,又不用,经查实,照价赔偿所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服务态度不好,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每次罚款100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
第七十八条 在正常生产工作中,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100元,并立即辞退。
第七十九条 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客户,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或以本单位名义,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300元,予以开除。
第八十条 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100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
第八十一条 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参与赌博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辞退,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规范者,每次罚款20元。超出5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
第八十五条 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50元,并予以开除。
第八十六条 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0元。
第八十七条 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给予放行,每次罚款50元,并辞退。
第八十八条 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50元。
木材加工企业的火灾危险性
一、木材加工企业的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物多,原料具有自燃和可燃性
木材生产企业中,一般堆放有很多可燃物,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产生的大量锯屑、刨花、粉尘等,一旦着火,蔓延速度较快。原木火焰蔓延速度为0.35--7米/分钟;锯材的水分在8—12%时,为4米/分钟;锯材的水分超过30%时,为1米/分钟;锯末和木粉的火灾危险性更大。锯末的水分在5—8%时,其燃点210—230℃,自燃点250—350℃,能被焊接火星和阴燃的烟头引燃。锯末在长时间受热的情况下能自燃,自行加热的初温为100℃左右。含水30—40%的新锯末,如果堆成堆,由于微生物的作用,也能自燃。
胶合板使用脲醛树脂作粘合剂时,因其中掺有面粉,防火性差,易于燃烧。纤维板的燃烧性能取决于粘合剂,使用不同树脂作粘合剂,可得到易燃成难燃的纤维板。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皮、油污棉纱、边脚废料均有易燃性。
(二)木粉尘等具有爆炸性、自燃性
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木粉水分在6.4%以下,灰分1.5%时,其爆炸下限为12.6—25克/立方米,其最大爆炸压力为0.77MPa,最低点火能量为20NJ,沉积的粉尘的自燃点为225℃。
在锯材、纤维板生产和切片,筛选和研磨,以及锯边、刮(砂)光等工序,会产生大量锯末和木粉尘,极易引燃,常因机械撞击火星、摩擦生热,混人原料中的砂石等硬杂质同机械设备撞击打出火星等引燃锯末或木粉尘。
(三)木材加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1.干燥工序
干燥工序有用蒸汽或用烟道气干燥木材的方法。烟气干燥的火灾危险性更大,因为烟气有着很高温度(进口温度600—900℃,出口温度约为200℃左右),通过墙壁将热传到干燥室内,或将烟气直接送人干燥室,有可能由于烟气温度过高,或者室内窜人火星,使木材过热而发生燃烧。尤其是不少中小型木器厂利用火窖或炉膛烘烤木材,木屑和锯末易利用锯末阴燃发出的热来干燥木材,在空气流通良好情况下,木屑和锯木易会由阴燃转为火焰燃烧,从而引燃被干燥的木材。
蒸汽干燥,温度容易控制,比较安全。但干燥温度较高,如胶合板生产的干燥温度达180℃,若温度、时间控制不当,不严格清扫制度,被带入的碎片长时间被烘烤可发生自燃。干法纤维板生产中的纤维干燥温度达160--190℃,纤维如长时间受热或遇砂石、金属块与管道撞击打出的火星就会自燃或起火。
2.热压工序
胶合板、纤维板的生产都有热压过程,经热压使胶合板、纤维板结为一体。纤维板的燃点为190℃,在温度160℃以上时,它的放热反应加剧,而热压温度在160--200℃之间,如控制不当,尘埃受烘烤易发生火灾。
热压后的胶合板、纤维板本身温度较高,若不经散热处理,易发生骤热自燃。
3.涂胶、喷胶、胶合和胶料配制工序
胶合板涂胶、纤维板喷胶和木材部件胶合用的胶,分别是脲醛树脂和酚醛树脂、皮胶和骨胶。脲醛树脂的火灾危险性较大;配制酚醛树脂和脲醛树脂时需用易燃液体作稀释剂,如有电气火花或明火则极易引起火灾。配制胶料时,用火炉熬皮胶和骨胶,炉火控制不当,也有可能引起火灾。
4.涂漆与喷漆工序
制品在涂漆过程中,需使用油漆、硝基漆和各种溶剂、干性油等,这些物品大都是易燃和可燃液体,特别是喷刷硝基漆会产生溶剂蒸汽,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喷漆时,会产生和积聚静电,放电时会引起溶剂蒸汽燃烧,引燃其它可燃物。
(四)电源管理不善也易致灾
电线敷设不当,线路超负荷,电线老化,穿过木料堆的线路未穿管保护,绝缘破损,导致短路。电气设备安装、使用违反电气规程,造成过载运行,烧毁电动机等设备引起火灾。
二、木材加工企业的防火安全措施
(一)木材加工企业建筑的防火要求
1.木材加工属丙类生产,其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干燥室(烤板窖)和涂漆间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好是独立的建筑。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一起时,应用防火墙分隔开。
2.较大规模的木器厂宜分区布置。生产区、木材堆场、行政管理区、生活区可用围墙、绿地或道路分隔。
3.生产车间、木材堆场、锅炉房等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厂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5.厂房应留足安全疏散出口,一般不应少于二个,疏散走道和门的宽度达到规范要求,并选用外开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二)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
1.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2.生产木料应控制在当天用量,加工好的应及时运走,不得乱堆乱放;堆放的半成品不应影响车间内外的通道。
3.木屑、锯末、边脚料、刨花、木粉等应及时清除,打扫干净。
(三)加强用火管理
1.车间内不应采用火炉或高压蒸气采暖,要根据地点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确定采暖方式,应采用热水集中采暖方式。木料及机械设备与取暖设备,应保持不小于1米的距离,并应经常清除管道、设备上的木屑、粉尘。
2.控制明火作业。必须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用火作业时,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如: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易燃物质,准备好灭火器材,派人到现场监护。作业后,应认真检查,防止留下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大风天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3.严禁吸烟、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必要时,可在车间、仓库外安全地点设专门的吸烟室。
(四)加强电源管理
1.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导线应穿管敷设,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均应设防护装置。
2.高压线应尽量远离厂区或沿厂区边缘布置。引入厂区的接户线应尽量缩短引入长度,防止高压线发生故障引起火灾。
3.库房及穿过木料堆的导线应采用钢管布线。露天木材堆场的电气线路应尽可能采用地埋电缆,如采用架空线路,与木材堆垛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4。设在带锯跑道的电线,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防止其它物体摩擦,导致绝缘破损引起短路,酿成火灾。
5.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有可靠的接地。
6.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厂房、仓库、锅炉烟囱及木材堆场设置可靠的防雷设施。
7.下班应有专人切断车间内的总电源,并设专人负责检查。检查人员还应检查清洁情况,有无焦糊味,有没有冒烟的地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五)配备除尘设施
1.各种木材加工机械应安装除尘器,采用机械排风将锯末、木屑、刨花等通过管道排送到车间外面的除尘室。
2.室内必须安装排风装置,排风机应选用有色金属叶轮,并经常检查,防止摩擦、撞击。
(六)生产工序的防火措施
1.干燥工序的防火措施
(1)烟气干燥的炉膛温度可达700℃,一般不宜采用。如采用时必须使木材与火源完全隔离,烟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室内温度不得超过70--80℃。烟道出灰时,应用水浇湿护灰,并倒在安全地带。
(2)干燥室必须安装电气线路时,其线路敷设应有耐高温的保护措施,熔断器、开关宜安装在其它房间或室外的专用配电箱内;
(3)干燥时,应严格控制干燥温度和时间,经常检查温度计的准确性。采用流水线干燥,如停电或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加热,并将干燥设备内物料移出。
(4)干燥室内应设置自动报警,以及自动或人控的喷水、喷蒸汽的灭火装置。
2、热压工序的防火措施
热压工序应注意控制热压的温度,及时清理尘埃。
3.涂胶、喷胶、胶合和胶料配制工序防火措施
胶料加热应采用蒸气、热水或非用火热源,而不可用明火加热。
4.涂漆与喷漆工序防火措施
(1)涂漆和喷漆要设固定地点。如果涂漆间同生产加工部分布置在一个厂房内,除了采取分隔措施,应安装局部排风装置和安装防爆电气设备,但调漆、配料不得在车间内进行,而应在厂房外的单独房间内进行。如果厂房很大,并且需要就地涂漆或喷漆,则要求该处通风良好,要停止周围一切明火操作。喷漆间地面沉积的漆膜应经常清除,防止自燃起火。
(2)做好防静电工作。
(七)配足适宜的消防设施
1.车间、仓库、木材堆场等应根据面积及危险性,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移动式干粉灭火器。
2.离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木器厂应设企业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
3.厂内应设有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能迅速到达每个车间、仓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木材加工企业应有充足消火栓,保证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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