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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矿山安全制度细则
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d 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 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 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h 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 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之电缆管理制度
电缆管理制度
1、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负责领导电缆管理组的业务工作,该组负责全矿橡套电缆的统一编号、保管、修复、技术测试、数据整理、统一建帐、建卡,实行图牌管理工作。
2、电缆的选型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用橡套电缆必须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供应科采购的新电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电缆组领用前必须做削片作燃烧试验,如有不合格的,电缆组应与供应科联系退货处理,延燃电缆严禁入井使用。
3、电缆组应设在机电科,电缆组应根据生产地区安排向供应科提出电缆补充计划,由供应科组织进货,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经电缆组新增电缆,否则供应单位有权不予供应。
4、使用电缆的单位应设一名兼职的电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发管理、移交、验收、建帐和区队牌板管理工作。
5、任何单位领取电缆或工作面安装等工程,需用电缆均必须有经电缆组审批的用电申请,注明规格数量、用途和使用地点,凭用电申请办理电缆领用手续。
6、入井使用的电缆,必须在始端两米左右处打号,所打的号码应注明规格、长度、编号等,标志热补于两端,使用单位禁止损坏标志和割断电缆,不经电缆组私自割电缆、损坏标志、挤碰坏操作损伤者,均应按规定进行罚款。
7、施工场地的电缆由施工人员负责,按安全规程规定将电缆保护好,否则发生事故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完毕后,区队维护工应及时悬挂好。
8、电缆消耗定额:全矿橡套电缆万吨耗不得超过7.5米, 采区煤电钻电缆万吨耗10米,采区动力橡套电缆万吨耗1米,掘进开拓橡套电缆百米耗1米,开拓橡套电缆每百米进尺耗0.1米,重大巷道各班按全矿产量计算,各种橡套电缆(包括2.5平方)万吨耗为5米。
9、凡更换下来或暂时不用的电缆(备用电缆除外)必须在拆除之日起三天内交回电缆组。如不按期上交,超一日每米电缆罚款0.1元。
10、采掘区队工作面安装的电缆领交应做到三步:
第一步:工作面安装时由安装队持电缆组审批的供电系统图或用电申请单到电缆组领取电缆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步:工作面安装完毕后,由电缆组会同安装队到现场向采掘区队移交手续。
第三步:工作面停产后,在两天内由电缆组会同采区到现场向安装队办理移交手续。安装队抓紧回收,按时移交给电缆组,在此期间,如有丢失损坏,按照有关规定,对安装队进行罚款。
11、电缆修补应用与原绝缘材料性能相同的热补胶(不延燃进行硫化热补),热补胶不合格严禁使用,要严格按部颁“橡套电缆修补细则”进行修理。
12、修补橡套电缆之前要进行吹风干燥或真空干燥,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试验应在浸水1小时后进行,试验电压应为交流2KV,5分钟,不击穿为合格,绝缘电阻应在10兆欧以上,且试验前后不得明显变化,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13、修补后的电缆应填写合格证,并签字,合格电缆要妥善保管,堆放整齐,标牌清楚,防止日晒、雨淋,并要建帐、建卡。待修电缆和报废电缆要分开地点存放,并要有标志以示区别。
14、电缆严禁外供和转让,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15、橡套电缆的井下应急冷补,要严格操作工艺,确保冷补质量,冷补后的电缆更换升井后,进行硫化热补。
16、电缆要悬挂整齐,各种电缆均应分开悬挂,悬挂地点距离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主要运输巷,悬挂间距同种电缆之间不得小于50毫米(即电缆钩与钩的间距不得小于100毫米),电缆悬挂高低要一致, 其它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17、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对橡套电缆应悬挂在巷道一帮,通风良好的地点。
18、使用中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检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分工落实到人,并要悬挂电缆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电缆规格、型号、用途、供电方向和专责人姓名,坚决做到“三无。
19、电缆接头要严格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按《电缆管理细则》执行,坚决消灭不合格接头,高压电缆必须采用压接技术,推广铜、铝过渡接头,对接头由维护工班班检查,温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20、电缆组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监督,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使用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整改。要达到使用合理,运转良好,数量清楚。
21、电缆组每季度要对各使用单位的电缆检查查对一次,每半年将电缆使用消耗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机电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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