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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室装修工程工地管理制度上海办公室装修公司迪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管理办公室装修施工现场公司发文《工地管理制度》,办公室装修工程工地管理制度包含6大项目主要是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期安排及控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质量控制、 成品保护、 工地管理奖罚细则等.
总则
第1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确保迪家装饰的办公室装修工程质量,切实向客户保质保量按期交付装修工程,快速有效地处理客户在公司装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适用于迪家装饰承建的所有施工工地.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3条 作业人员现场文明行为规范
3.1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敬业主及所有到访人员,文明礼貌,对业主、到访人员均需使用敬语。
3.2 当业主、来工地参观的到访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等在工地现场考察或讨论时,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电锯、电钻等)应暂停使用。
3.3 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
3.4 现场施工人员应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上岗。
3.5 进入小区施工必须遵守物业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必要时须按物业规定办理小区出入证件。
3.6 施工人员不得向客户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工作中不得同顾客或公司管理人员争吵或无理拒绝顾客及或公司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
3.7 作业时间内不得有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3.8 作业人员应和-谐处理人际关系,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骂。
3.9 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
3.10 施工现场食宿必须注意清洁,严禁有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杂物,不准使用电炉、明火,临时食宿严禁有积水、生活垃圾堆放。
3.11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巡检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有不同意见也不得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4条 工地标识及标贴
4.1 迪家装饰工地标识体系构成及张贴规范:
“文明施工告示牌”标贴:进户门正门朝外一张
工地管理制度:张贴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迪家装饰现场管理栏分别张贴“施工图纸&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表”“到场材料签收”“业主意见栏”“项目整改单”“施工员签到各工种施工标准”
施工现场告示:张贴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定置指示牌2张:分别是“工具摆放区”指示牌、“材料堆放区”指示牌,张贴在工地相应区域
安全指示牌2张:分别是“注意安全”指示牌、“禁止吸烟”指示牌张贴在工地显著位置,指定某个位置为“吸烟区”
窗贴2幅:张贴在户外主要人流通道可显著观察到的窗户上,字体朝外
4.2 所有标贴应在开工之日张贴完毕,张贴时应注意粘贴牢固、高度统一。贴在墙面的标识标贴应完好保持到墙面开始施工当天,其他标识标贴应完好保持到施工结束。施工期间所有标识标贴应完整,无脱落、损坏现象。
4.3《工作人员签到表》须在施工结束后随同《迪家装饰工程分项验收手册》缴换公司,并作为结账的依据之一。
第5条 工地卫生形象
5.1 工地施工现场应随时保持卫生整洁,保证一天清扫两次,即中午一次晚上下班一次,所有建筑垃圾应在当天装袋后送至小区制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严禁出现建筑垃圾不及时送离施工现场的情况。
5.2 在工地施工的过程中,卫生间马桶要立即冲洗,工地卫生间严禁出现异味或积水现象。
5.3 工地内不得吸烟,如果业主有意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但禁止在工地现场吸烟。
5.4 水电工程中未做防水的房间不得有积水
5.5 瓦工施工时不得在地面直接进行水泥砂浆的拌合,必须在地面铺设保护装置。
5.6 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须用硬物遮盖,垃圾、油漆等涂料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卫生间无赃物及异味。
5.7木工油漆施工时应注意不得污染到其他成品和设施。
第6条 现场食宿
6.1 迪家施工工地原则上禁止在工地现场开伙和留宿。如果确实因工地距离过远或工期原因可能影响施工进度,需要在施工现场开伙或留宿的,在开工前须征得客户的同意并签署书面认可。
6.2 作业人员工作前应把个人物品整理放入指定地方,个人洗漱用具用完收纳至杂物柜内。
6.3 工地现场不得使用煤气灶具,吃完饭及时收拾干净并把餐具放入指定杂物柜内。
6.4 施工现场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及家属。
第7条 施工作业时间
7.1 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8:00-18:00,可以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以及客户特殊需求做适当调整。但有可能发出较大噪音或影响其他住户休闲的施工作业项目不得在08:00-18:00以外的时段进行施工。
7.2 在装修周期内,工地须持续有作业人员正常施工,不得无故造成工地内无人的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并向客户请假,在取得客户和工程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暂停施工。
7.3 当工地出现可能无法按合同工期交付的情况时,工地不得停工。
7.4 因工艺要求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形(如不具备施工条件、地暖施工、油漆等待干燥等)及时通知工程部经理并提前向客户说明。
第8条 材料及物品摆放规定
8.1 每个施工工地须配备一个杂物柜,开工之日到场,并把杂物柜放在指定地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在非使用时间内应摆入杂物柜内。
8.2 现场制作好的成品或半成品衣柜、鞋柜、电视柜严禁摆放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
8.2 施工工地在开工之日至墙面乳胶漆施工开始前均应按规定张贴“定置指示牌”定置指示牌至少包括:“材料堆放区”指示牌 “工具摆放区”指示牌
8.4 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的堆(摆)放应按现场标识指示实行定置管理,施工材料须实行分区堆放,同类型材料应堆放在同一区域,油漆等易燃材料应单独堆放。
8.5 施工人员不得无故破坏公司或客户提供的施工工具,不得浪费、破坏或变卖公司或客户提供的各种施工材料。
8.6 业主采购的材料应当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并堆放在不影响作业的单独区域,有包装的材料在安装使用前不得自行打开包装,无包装的材料应妥善进行成品保护。
8.7业主自购的甲供材入场时交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组长代为管理,项目经理或组长应细心验收货物并进行必要清点,在验收单上注明签字,交接后,如出现物品的损坏、遗失或与数量不符,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8业主自购材料或器具的包装物(包括纸箱、泡沫塑料、包装袋、木框等)应根据业主指令由业主自行销售或作为建筑垃圾处理,如业主委托施工人员销售的,销售所得款项须全额交还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施工人员均不得自行销售或占有销售所得,工地内所有废品材料应交公司收回处理,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变卖等。
第9条 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9.1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上岗,注意现场废弃材料的堆放,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9.2 所有带电工具均应安装插头并使用插座面板接电使用,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所有电线接线处通电前均应实施绝缘保护,严禁通电时有线头裸露。
9.3 工地内所有未接面板、电线的线头须用胶带裹好收入线盒内。
9.4 高空作业时,须采用结实可靠的支撑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9.5 工地现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出现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
9.6 工人每天离场时应按程序检查电源、龙头、门窗是否关闭,不得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不得出现无施工人员时门窗未关闭现象。
第三章 工期安排及控制
项目经理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填写编制施工计划,并详细确定分项工程的开竣工日期。
施工进度表由项目经理通知设计师按公司规定格式制作,并在开工前打印后交付项目经理。
巡检工程师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巡检工地现场时,均需检查分项工程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工程进度表中进行标注,必要时记录在工作人员签到表以及工地巡检记录中。
项目经理为工程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现分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立即调整施工作业计划,确保各分项工程进度如期按节点完工。
巡检员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分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经理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调整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可根据本制定奖罚细则实施处罚。
当出现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时,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上报公司,如出现的情况时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应让客户在《工程管理手册》上签署工程延期单,工程延期单须详细填写具体原因及同意延长天数。《工程管理手册》上的延期单必须在工程合同竣工日前交到公司存档,并作为项目经理工期考核的依据。
项目经理必须提前做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按工艺标准和工程管理手册验收要求逐项细致检查所有项目,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事项时,应先行调整完毕后再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并在客户缴清工程尾款后,设计师为客户开具《工程保修单》一式两份,经公司盖章、客户签字后生效。客户缴清尾款并签收《工程保修单》之日为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向公司交付之日。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纸及报价必须经客户确认签字,未经签字认可不允许开工,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工程若有任何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师与业主共同签字认可、签署变更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设计师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报价单的准确性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当出现施工图纸所标示的设计方案错误而导致返工,由此产生的所有料、工、费及延期违约金损失由设计师承担。设计师报价单出现数量、单价或总价错误,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设计师承担。
公司对施工材料实行定点、定品牌管理控制, 各类材料采购必须有材料供应部门在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如遇量少且又短缺情况工程部采购材料,必须取得加盖供应商印章的送(发)货清单。且要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22条 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在开始施工之前,必须让客户检查材料是否与报价中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一致,且验收通过签字后方可施工。
工程分项验收: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实施分项验收制度,有关工程分项验收的规定按公司文件《工程管理手册》执行。
施工工艺依据上海市315标准及《迪家装饰工艺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作业。
第五章 成品保护
电梯口保护:开工之日应对施工工程所在单元的一楼电梯口及在施工地点楼层电梯口使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
进户门保护:开工之日应对进户门及门把手、煤气包等易损坏物品进行保护,保护膜应采用胶带四周封边,保证工程竣工时所保护物品完好无损。
穿线管保护:瓦工进场时应对前期水电施工地面铺排的穿线管在跨越门口处、人行通道等容易损坏的部位用木方或水泥砂浆进行保护。
地砖保护:对在施工过程中新铺的地砖,铺贴过程中未固化前严禁踩踏,铺贴结束后应将成品地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沙砾、铁钉等杂物,然后采用彩布条、无钉纸箱(板)或公司专业保护膜进行保护。成品保护膜须用胶带全封边,四周上翻100mm,至完工保洁前保护膜均应保持完整,不得有损坏、露空现象。禁止在已铺地面上进行切割作业,以防污染或损坏面层。
木饰面工程成品保护:搬运物品必须小心,以免碰撞门套、柜面;开孔打眼必须标准;施工照明灯具应远离成品物面;配套施工必须有成品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大功率灯具:施工工地禁止使用1000W以上的照明灯具,使用其它可能产生高温的照明灯具应距离最近的易燃物品30cm以上。
成品家具保护:施工完成的衣柜、电视柜等家具成品应在将表面灰尘清理干净后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所有成品不得摆放施工用具、施工材料或作业人员的生活用品。
油漆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油漆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其他物品用保护膜或报纸进行保护,当门套线喷漆时,与墙面结合处必须用报纸进行分割保护。
门锁、五金件的保护:在木工安装完毕试锁完好后,必须拆下包装好放置安全地点保管,待油漆施工完毕后再装设。
洁具三件套保护:洁具三件套在施工结束时安装,洁具安装完毕后立即应采用塑料袋或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及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新安装的洁具。
地板保护:地板铺设后,不得有铁钉等硬物散落,严禁在地板上用餐,防止油腻洒落在地板上污染地板油漆,地板铺设后,所有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须穿鞋套或脱鞋进入工地,如需使用梯子等硬物接触地面,须采用硬质无钉纸箱板保护与地板接触的部位。在进行乳胶漆修补作业时,所有可能溅洒污染的部位,均需采用有效方式进行遮盖保护。
第六章 工地管理奖罚细则
工程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快速处理客户关注的问题,如客户在网络上公开投诉,一经发现,施工负责人罚款300元。
施工工程所在单元的一楼楼梯、电梯口及在施工工地楼层楼梯,电梯口必须使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严密,粘贴材料只能使用透明胶带、违者处以罚款100元/次。
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如有相关投诉,一经查实处以罚款100元/次
施工人员不得向顾客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一经发现处以罚款200元/次
作业时间内严禁出现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以及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架等不良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元/次。
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人员不服从公司巡检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一经发现对工程监理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至吸烟区吸烟,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发现烟头的违者处以罚款20元/个,如果业主有意向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但禁止在工地现场吸烟,必须到吸烟区域吸烟。
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违者处以罚款50元/人次。
没有及时张贴施工现场奖罚制度、工地管理制度、无施工进度表、工作人员签到表、无定置指示牌、安全提示牌、窗贴等按每样50元罚款。
瓦工施工时直接在地面进行水泥沙浆的拌合,未铺设保护装置的,处以罚款50元/次。
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未使用用硬物遮盖,或将垃圾、油漆等涂料倒入下水道,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元/项
没有及时保护进户门及门把手或保护进户门没达到要求的一律罚款50元/项
施工现场按公司工地管理制度第五章要求对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违者处以罚款100元/项。
施工现场使用马桶,必须保证使用后立即冲洗干净无异味,违者处以罚款100元/次
施工现场须保持卫生清洁(每天至少打扫2次,即中午吃饭前和下班前各一次),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材料须按照标识牌分类码放整齐,垃圾装袋处理,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现场严禁长明灯、长流水、衣物排放要隐蔽、工地无人时不关门窗现场,否则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现场在工作时间8:00-18:00必须留人,无人时须提前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违者处以罚款200元/次
施工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工程若有任何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师与业主共同签字认可,签署变更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若发现任意更改设计罚款100元/次
必须按照公司的工程分项验收管理制度进行工程验收,每缺少一次,罚款200元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及预算要求在公司指定地点购买指定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罚款3000元/次
对木龙骨未刷防火涂料、石膏板自攻螺丝未进行防锈处理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违者罚款200元/项
水电开槽施工时,必须先用切割机切割,然后使用电锤处理,违者罚款200元/项
水电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管卡固定,严禁使用钢丝或其他材料固定,违者罚款100元/项
水电施工结束后,必须使用木方或水泥敷设保护,严禁使用其他材料保护,违者罚款100元/项
电视线盒与电源线盒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30-50cm)的间距,如确为客户要求,必须提供客户签字的书面证明,补办手续一律不认可;否则必须当即进行整改,并罚款100元/项
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或电线线头(无论是否带电)未按规定包裹后藏人暗盒,违者罚款100元/处。
墙砖、地砖空鼓率超过公司规定(5%)的,如此分项工程未完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否则罚款200元/项
施工现场油漆等易燃化工品必须单独码放在安全通风的位置,并放置标识牌,违者罚款100元/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切实履行职责的处罚:凡到达工地现场的设计师。巡检员以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根据本章罚款细则应予处罚事项不予实施处罚的,除须对违章事项补充实施处罚外,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罚款金额的50%追加罚款
施工人员不得无故破坏公司或客户提供的施工工具,违者罚款100元/次,对于因个人因素造成施工工具丢失的按照原价赔偿。
施工人员不得浪费、损坏或变卖公司或客户提供的各种施工材料,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1000的罚款。并按原价赔偿材料损失。
罚款缴纳:所有应予处罚的项目,工作人员应在发现后的当日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款单,罚款须在3日内以现金方式上交给公司财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上交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按应罚款金额的2倍从其工程款或工资奖金中直接扣款。
公司巡检人员在进行工地巡检时,对于严格执行公司现场施工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并获得业主好评的奖励50元。
客户在网络上发帖对设计师、工地管理、施工工人或施工负责人进行公开表扬,奖励200元/次,且工程部和设计部要开表彰大会予以表扬。
凡保质保量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且获得客户好评的班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由业主点名指定施工的工人班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被业主指定点名表扬(互联网、感谢信、赠送锦旗)公司给予200元奖励;
年终评为先进或模范班组或个人的,公司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工程施工未达到验收标准者,除全额赔偿材料损失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凡未按公司调配时间到达施工现场,或不接受公司指派的施工任务,或造成工地中途停工者,每次处以50-300元的罚款;
凡未按业主要求施工或停工者,每次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任意或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者,除全额赔偿材料损失外,并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凡业主不肯接受的施工队或施工人员,三个月内不安排工程;
凡因工程质量差而影响公司承接下一工程的施工班组人员,公司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半年内不安排工程;
凡向业主索要物品或接受业主馈赠、吃请者,每次给予200元的罚款;
材料乱堆乱放,施工场地不整洁、不卫生,每次处以30-50元的罚款;
凡在工地木制作、油漆现场抽烟、喝酒、打扑克牌、麻将等娱乐活动者,每次处以30-100元的罚款;
凡在工地会客,留宿者每次给以30-100元的罚款;
一个月内,几个工地同时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公司在会上又批评过,而不引起重视将其改变的,对管理人员罚款半个月的公司,甚者予以辞退。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减少原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质检证明等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已经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五)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 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2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其中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具备审核、验收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指定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审核、验收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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