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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资金使用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杭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按国家规定在社会保障资金渠道筹集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 、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 、利息收入;
4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新增劳动力。
(四)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
(六)吸纳持证人员的用人单位。
(七)符合条件的创业园。
(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
(九)其他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市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持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五)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创业扶持各项补贴。
1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2 、对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助。
3 、自主创业资助资金。
4 、创业园补贴及场地租金补贴。
5 、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
6 、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
(九)职业介绍补贴。
(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十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四)《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
(十五)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新老政策衔接
2015 年7月1日起,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享受期在2015年7月前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2号)执行;政策享受期在2015年7月后的,均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15年6月底之前的,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15年7月之后,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2015 年7月15日后核发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2015年7月1日起,须先换领新证后,才能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
五、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市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市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的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年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结算和对账工作,对市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市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属市财政安排的,按规定收回;属其它渠道筹集的,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账户,对市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市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台账,按规定妥善保管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资料。同时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检查,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金审核制度、资金审核信息系统责任制度和疑难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资金审核质量和效率,确保市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完善市就业专项资金退款管理办法。需要退回已发放的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退至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填写《市就业专项资金退款名册》(附件),再将收到的款项和《市就业专项资金退款名册》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备案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入帐处理。
六、其他
(一) 同一持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四类政策的政策享受期限不得重复。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不能与失业保险金重复享受。
(三)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四)因持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致使政策享受期限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数来计算补贴月数。
(五)各项补贴标准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15〕143号、杭财社〔2015〕633号)同时废止。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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