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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核适用范围
在机关办公楼集中管理的干部职工。
二、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不参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征收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参加考勤的工作人员由各局提出书面申请,局长审核同意后盖章报办公室备案。已报备名单的工作人员可不再参加指纹考勤,便各地块随着征收户数的逐渐减少,要相应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由各局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3.指纹机全天固定在门卫室墙上,参加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都必须刷指纹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刷指纹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下班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下班刷指纹考勤计为早退。
4.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行政科,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5.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到办公室行政科重新采集。
6.因班车延误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刷指纹,由办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员上车登记人数,采取补救措施,视为正常出勤。
7.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导致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刷指纹,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刷指纹考勤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定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假期结束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9.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注明离岗原因、离开时间,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10.考勤情况办公室行政科每月汇总一次,通过对照刷指纹记录、《审批表》,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科研究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刷指纹机考勤、没有《申请表》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办公室结合机关部门月工作量化考核,每月通报指纹考勤情况,年终按机关制度执行奖惩。
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为规范指纹考勤机的使用方法和考勤管理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公司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指纹机使用方法
1.新员工入职后及时到办公室采集指纹,录入指纹,进行存档。
2、将已经存档的手指平放于指纹机镜面上,指纹机语音提示“谢谢”即操作成功;如果不成功,需要再次按指纹。
四、使用指纹机的注意事项
1、按指纹前,手指要保持清洁,不要带有脏物及可能的化学腐蚀物,以确保指纹录入的成功率。
2、按指纹时,手指要尽可能大面积接触指纹机感应板,不要有翘、刮、滑、晃动、抠镜面等动作。
3、按指纹时,指纹机上其他键不要按动,按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按。
4、指纹机对手指干燥、太冷等会感应失灵,自己要提前处理后再试(可用口呵温、润),手指不可有水。
5、按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管理人员反应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缺勤。
6、指纹处脱皮严重或其他原因,手指无法准确采集指纹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重新采集指纹。
五、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按指纹签到时间为:7:50前;按指纹签退时间按照实际下班时间;
六、特殊情况考勤
1、员工公休,须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批准,方可休假;员工如有特殊事宜,申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须提前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未经批准,私自缺勤,视为旷工。
2、员工外出办理公务的,原则上应到公司签到后再外出;无法签到的应事先向上级领导说明,过后由当事人凭上级领导签字的补签单到办公室存档,作为出勤记录。
3、特殊时期因延时工作而无法签到签退的人员在此期间可以不参与考勤,但人员名单及不考勤的期限须由总经理批示后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
4、迟到早退问题:上班必须按时到岗,否则视为迟到;上班后60分钟以上未到岗者,视为缺勤半天,需提交请假条。未到下班时间离岗,视为早退;下班前60分钟以上离岗视为缺勤半天,需提交请假条。迟到早退者不提交请假条视为旷工。
5.如遇指纹机当日出现故障,无法记录考勤,由签到表代替考勤机,部门经理监督做好当日的考勤。七、奖惩
1、为了更好的监督考核出勤,公司在员工工资中设立全勤奖,全勤奖金额为200元。
2、迟到、早退者,罚款5元;缺勤天数超出规定假期的,扣除当天工资及全勤奖;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及全勤奖;连续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的剩余工资全部扣除。
八、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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