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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54:5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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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安全,规范入井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煤矿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三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二章 入井前的准备

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第六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七条 所有入升人员的井口,要悬挂包括乘罐 定员在内的井口安全管理制度的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严禁超员乘罐;严禁抢罐、挤罐。

第八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牌收发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第九条 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第十条 各生产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第三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 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十五条 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十六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十七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交考勤牌、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二)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三)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四)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第五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乘罐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在入罐前接受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 未戴安全帽的;

(2)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 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4) 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 穿化纤衣服的;

(6) 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7) 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

(8) 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4 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同志负责检身。

5 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六章 入井、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由井口接待站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对升井人员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

4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5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与井口接待站核对后,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

第七章 检身人员奖罚办法

为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

1 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 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2) 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500元;

(3) 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300元。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矿发3号文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处罚。

(1) 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

(2) 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入井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

(3) 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

(4) 无安全资格证入井;

(5) 酒后入井;

(6) 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

(7) 人货混装;

(8) 乘坐不准乘人的罐笼上下井不加制止;

(9)清点人数,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

四 井口检身人员的权利

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200—500元。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500—1000元。

第八章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神新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汇编中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某煤矿人事管理制度2015-05-17 18:55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人事管理,使人事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以达到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员工的录用、报到、纪律、待遇、考勤、休班、休假、请假、加班、奖惩、考核、培训、晋升、调动、退休、开除、辞退、辞职、降职、停薪留职、福利、保险、抚恤、

人才培养等事项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皆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派遣制员工的管理、培训、待遇、奖惩制度等按济矿发[2015]20号文件执行。

二、录用

第四条 本矿所需员工,由济宁矿业集团根据需要招收录用后分配到我矿或由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

第五条 新进员工的安置,根据工作需要由劳资科统筹计划,呈报矿长批准后落实。

第 六条 新进员工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转正定级。

(1)新招收社会青年、技校生、中专生,从事井下工作的见习期为6个月。

(2)新招收社会青年、技校生、中专生,从事地面工作的见习期为l2个月。

(3)新招收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人员,无论从事井下或井上工作,见习期均为12个月。

第七条 员工在见习期内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或有违规违纪行为,延缓转正定级时间。

第八条 员工分到本矿后,按通知时间及时到矿劳资科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第九条 见习期间若不符合录用或用工条件,是在册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是派遣制员工的,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后,应办妥下列手续:

(1)填写本矿新进员工履历表。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非新上班人员须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及相关保险转移单、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材料等;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及报到证。

(4)缴验遵守本矿一切规章制度的保证书。

(5)人事档案资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派遣制员工进矿工作以后,应与矿签订“岗位管理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三、纪律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本矿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恪尽职守,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敷衍的行为。

(2)应该主动加强学习,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3)不得借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吃拿卡要。

(4)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人工作场所。

(6)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企业。

(7)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

(8)每天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环境清洁。

(9)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10)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不得聊天闲谈、搬弄是非,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11)必须统一认识,通过努力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双赢的目的。

(12)所有从业人员要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8h,生产一线及辅助工区每日工作时间为6~8h。

第十五条 地面人员按指纹考勤,井下人员用矿帽考勤,不得托人或受托考勤,否则双方按旷工一日处理,并记“三违”一次。井下捎考勤者双方降一级一年,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

处分:

1.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15min以内到达者视为迟到。

(2)每次迟到罚款20元。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min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4)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因公外出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5)无故迟到、早退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的情况除外。

2.旷工 

(2)不服从组织分配、拒绝接受工作超过2天以上者以旷工论处。

(3)停班下岗学习人员没按规定按时学习的以旷工论处。

(4)员工旷工,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各类奖金及相关福利。

(5)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l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是派遣制员工的,退回派遣机构。

四、待遇

第十七条 本矿出勤正常员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按济矿[2015]36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本矿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半计时半计件工资。

(4)承包工资。

第十九条 员工工资原则上在次月l5日之前发放。

第二十条 新分人员工资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自人事文件生效日起算。

五、考勤

第二十二条 矿工作时间每周为40h,每天不少于8h,大月23天,小月22天(二月份除外)。各类计资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地面岗位工作的全部员工实行指纹考勤。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井下直接工作人员和参加井下各类检查验收等的工作人员实行矿帽式考勤。

六、休班

第二十五条 工区员工休班按轮休执行。一般员工休班必须由本班班长同意,班组长休班由工区主管领导批准,工区技术员、副区长休班需经区长同意,工区区长、书记休班要经分管副矿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周六、周日休息,副科级以上(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干部休班两天以内要经分管副矿长同意,2天(含2天)以上要经矿长同意,矿长助理以上干部休班必须经矿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与日常生产、销售直接相关的科室,休息日要留人上班,次日补休,不准影响日常工作。非因工作需要,应休息而出勤者,不准补休。

第二十八条 矿所有员工都不准跨月休息,不准提前休下月的班。各单位要排好轮休,没有特殊情况特别是机关科室工作人员不得集中休班,当月班当月休,不得有余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执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实出勤天数大于应出勤天数,也不得多做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余班为借口多休班,不得以未休完班为理由,要求多做工资。

七、休假

第三十条 本矿以下列日期为节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照常上班的,需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按300%执行。

①元旦;②春节;③劳动节;④国庆节。

八、请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类别分为以下七种:

1.事假

(1)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以10天为限,超过10天的以旷工论处。 

(2)员工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交劳动人事科,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处理。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的,应立即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天以内由矿劳动人事教育科审批;超过5天的一律由分管副矿长审批。工区副区长、技术员请假,2天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分管副矿长批准。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正科级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矿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一律由矿长批准,助理级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矿长批准。

(4)副矿级以上领导请假、休息、出差,要经矿长同意。

(5)凡未按以上程序请假或超过权限批的假,一律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未转正的学徒工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事假不超过3天,且顺延其学徒期一个月。

(7)事假除扣事假工资外(包括当月岗位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还要扣除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和贴。

2.病假

(1)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且经矿卫生所核实签字后方可申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超过5天的由分管矿长签署意见后报卫生所,月底由矿卫生所汇总报矿劳动人事教育科。休长病假人员,每月月底经矿卫生所签署证明,送交劳动人事教育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先交病休证明和意见的,可由他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只限2天以内),无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员工休班或请假外出因病不能返回者,必须电话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返回后须交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卫生所核实后,可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除按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按工龄和病假期限分别给予本人技能工资70%~l00%的病假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和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和补贴。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工伤假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治疗的,其所在单位要及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由医疗单位做出诊断结论,经安全科审查批准,分管领导署意见后方可按工伤休息。工伤材料自工伤发生起3天内报劳资科。

(2)工伤治疗停工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治疗期满,评定上伤残等级的按济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企业规定,轻伤治疗期为4个月,重伤为l2个月,治疗期满评定不上伤残等级或按伤残程度能从事一定工作而久拖不上班者,视为旷工,责任自负。

4.婚假

(1)职工结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假期。男女双方都按晚婚要求结婚的,婚假最长不超过21天(包括6天休班)。

(2)职工休婚假必须向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劳动人事教育科凭工会出具的证明计算出勤,无证明的视为旷工。

(3)员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不得享受婚假。

(4)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5)婚假期间算出勤,但不享受岗位工资(休假期间)及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

5.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的另加14天,但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给予产假半年,同时给予其配偶7天护理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产假包括各类节假日和公休日。延长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和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假期。

(3)职工休产假必须向矿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人事教育科计发工资,无请假单和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的,一律视为旷工。

(4)产假休完后,到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劳动人事教育科办理销假手续,到期不办理手续的,不计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5)女职工正常的产假半年之内工资(含岗位工资)、月奖金照发,但不享受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休假超过半年的,每增半年,减发基本工资20%,同时不享受岗位工资和各类奖金。

6.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女职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职工的岳父或岳母死亡,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2)丧假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请假单报劳动人事教育科后,方可休假。

(3)丧假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4)丧假期间算出勤,但不享受岗位工资及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

7.探亲假

(1)凡距家超过lOOkm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探亲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路程假,但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学徒工、熟练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7)员工休探亲假,应事先五Et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劳动人事教育科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8)休探亲假期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享受岗位工资及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

九、加班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于8h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批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坚守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一般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事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并须按规定考勤,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十、奖惩

第三十四条 本矿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四种。获奖记录存人员工档案。

(1)奖金: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按月发放。

(2)记大功:给予某种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

(3)记功:给予某种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

(4)嘉奖:给予某种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本矿员工的惩处一般分为开除、免职、降职、留用察看、降级、三违、罚款等。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及党内处分,处分记录将存人本人人事档案。

(1)开除: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免职:免去行政或党内职务。

(3)降职:降低行政或党内职务级别。

(4)留用察看:保留劳动关系,留用察看期限为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按矿有关规定执行,恢复工

资级别时低原工资一级。

(5)降级:降低工资级别,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我矿一般分为:降一级三个月,降一级半年,降一级一年。届时将根据当事人受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经矿研究决定是否恢复。降级不到期又受降级处分时,降级期限顺延。

(6)“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对职工的处分,不同程度需要不同的会议研究决定,除罚款和“三违”外,其余降级以上处分,经责任追究小组成员及相

关人员共同研究后拿出初步意见,报矿务会研究决定。

十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 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等三种。

1.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转正定级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转正定级审批表”,交劳动人事教育科审批后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其转正定级时间。

2.平时考核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政治觉悟、出勤情况、工作技能、遵章守纪、工作表现、工作效率等随时进行跟踪考核,对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认真对照矿上职工绩效考评办法,制定翔实具体的考核细则,每月按比例评出优秀员工和末位员工,月底将末位人员材料报企管办,以作为年终评比、升级、升职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年度考核

(1)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好、差四种。

(2)员工年度考核定于每年年底举行,由所在单位主管考核并由本单位考核小组核定结果。

(3)专门负责考核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情、遗漏或拖延。

(4)考核时,各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对职工平时考核记录要翔实填写,并公开考核结果。

(5)享受副区级待遇以上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矿组织,各单位积极配合,考核办法依照《运河煤矿人事选拔及考核制度》(济运煤发[2015]88号文件)执行。

(6)考核年度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二、晋升

第三十七条 晋升,是指矿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一次性奖励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十八条 晋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积极进取、敬业奉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

第三十九条 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晋升的对象。

第四十条 员工职位晋升都必须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并通过3个月至一年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升任职位。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或调回原职位,被调回员工应再接再厉,争取下一次机会。

第四十一条 晋升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的原则。

(2)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公开,主要指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和过程等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平等,一是在晋升的标准条件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晋升的机遇要相对平等。竞争,一是在选人时,在程序的设计上坚持在众多的对象中通过考试、演讲答辩、评议、考核或矿务会研究等,进行比较鉴别,优胜劣汰,确定晋升人选;二是在员工中形成竞争机制,做到优升劣降。

第四十二条 晋升标准根据济运煤发[2015]69号文任职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2月至4月根据管理岗位设置的需要,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一是在年度工作中对矿有特殊贡献、表现特别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二是因工作需要、人员调动、岗位空缺,必须选择顶岗人员。

第四十四条 晋升程序。

(1)本人根据矿公示岗位报名。

(2)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单位负责人首先对本单位报名人员按条件严格把关,矿审核小组成员再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按选拔程序进行考核,选拔程序按《运河煤矿人事选拔及考核制度》(济运煤发[2015]88号文件)执行。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晋升考核,以现任职工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条件担任更高职务。连续2年评议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上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得晋升。

(4)凡经评选的晋升人员,矿将公布其聘任岗位和职务。

第四十五条 晋升核定权限。

(1)晋升正科级以下管理岗位,根据竞选成绩由副矿级以上人员联合商议决定。

(2)班组长选聘由各单位根据班组长选聘办法进行,报矿劳动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从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四十七条 员工年度内受处分未到期者,不能晋升职位。

十三、调动

第四十八条 基于工作需要可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被调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并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十九条 被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通知所限的时间内办妥调任手续并与新任接替者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十条 对接到调令后没有特殊情况,超过5天不办理手续或办理了手续不到新的岗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矿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不服从调配、违反纪律、无理取闹、损坏公物或在交接期间出现空岗,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外,还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矿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被调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根据工作需要其原岗位可经矿研究后指派合适人选暂行代理。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准任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本单位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人事教育科审核,并以此作为其工资核算依据。凡未经批准私自调动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人次,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单位负责人承担。

十四、退休

第五十四条 凡属矿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的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济运煤发[2015]39号文件,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有关政治、经济、生活待遇。

十五、开除或辞退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1)一年内记“三违”五次及其以上者。

(2)连续旷工l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者。

(3)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者。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矿规章制度,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6)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矿文件者。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8)不能胜任工作岗位j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9)不服从正常调动又屡教不改者。

(10)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11)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经教育或处分无效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企业各项费用者。

(13)绩效考核下岗学习,一年内超过6次者。

(14)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五十七条 本矿按以上规定开除或辞退员工时,矿劳动人事教育科会及时将《员工辞退证明书》或辞退文件送交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辞退证明材料后3 13内将材料送到当事人手中,并让其签收证明,最后交回劳资科以备查存。

第五十八条 被辞退员工自接到辞退通知书5 13内与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五十九条 辞退证明书上要说明其档案去处。职工与矿解除劳动关系后,若本人档案不提走,人事部门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 13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人事档案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被辞退职工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张1寸照片、单位出具的失业介绍信和本人申请表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手续,享受相关失业待遇。

第六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先向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材料之日起l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六十一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矿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矿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矿劳动人事教育科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并办理相关辞退手续。

十六、辞职

第六十三条 本矿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六十四条 员工要求辞职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五条 员工申请辞职,首先应由本人征得所属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劳资科审核,经矿务会研究及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十六条 员工在申请辞职过程中,应继续做好原职和交接工作,必须遵守矿上的规章制度。当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并完成工作及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如无故缺勤,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七条 员工提出申请辞职后,虽经批准但未办完辞职手续而擅离本矿者,应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员工如未按规定结清与矿的财、物手续,矿有权对其做出行政处理,直至民事诉讼索赔。

第六十八条 辞职员工从矿批准辞职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奖金等,辞职者当月工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员工因学习或深造需脱产而提出辞职的,矿可保留其工龄,并欢迎该员工学成后再回矿工作;员工因外出脱产深造(非矿委派的)未提出辞职的,企业需用专业,按相关制度办理,但员工未执行制度而私自离开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七、降职

第七十条 建立降职制度的必要性。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勇于打破传统观念和旧习惯的束缚,扭转“不犯错误不降职”的偏向。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顽症,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成为一个亟待改革的问题。

(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的需要。降职是一种负面激励机制,实施降职制度是根治惰性、调动其积极性的一剂良药。

(3)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运用降职的办法,达到人位相宜、能位相称,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第七十一条 降职的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者,就要坚决降职。

(2)其他原因予以降低职务的。

第七十二条 降职根据管理权限由矿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

十八、培训

第七十三条 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被指定参加培训的员工,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具体在人事培训制度中另订)。

十九、停薪留职

第七十四条 根据鲁政办发[2000]61号文件要求,“今后企业不得对职工办理停薪留职”,我矿不再办理“停薪留职”,但职工因外出脱产求学者除外(与矿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原停薪留职人员在外的一切行为与企业无关,并不享受在岗职工的一切工资、奖金、福利和政治待遇,医疗费自付,企业不予报销。

二十、保险

第七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由劳资科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补偿外,不得再向企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七十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的各类保险全部自付。

二十一、抚恤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或死亡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待遇;非因工死亡,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条 本矿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状况,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矿有关安全及卫生的规定,以保护矿及个人安全,保持良好工作环境。

二十三、建议

第八十二条 为协助职工解决困难,实行定期沟通制度,特制定“从业人员建议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矿设置意见箱,由矿长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工作上有困难,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无法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的;或对本矿某项措施不满需提出意见的;或发现有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需要检举的;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提出建设性建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部门主管转呈矿长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

第八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检举性质的材料应实事求是,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的,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矿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诬告者予以惩处。

第八十五条 经采纳施行的建议或意见,视其对矿的价值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如属检举事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还要为其永保秘密。

二十四、三类人才培养

第八十六条 管理人才的培养。

(1)要注意培养和造就智慧型、复合型、高效型的精英管理人才。其发展思路应遵循:①培养:提高理论水平,注重实践锻炼。②选拔:进行综合考评,力争好中选优。③使用:看准时机压担子,扎扎实实抓成效。

(2)确定人才成长机制,制订人才成长措施和营造人才成长的环境。

(3)要明确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目标。各级管理人才应具备政治素质高、智力层次高、知识结构复合型的特点。 对选拔出的管理人才,当培养目标明确之后,就要制订培养计划,加大培养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促进管理人才的迅速成长。 ‘

①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培养。

其一,企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例如青年干部党的知识学习班等。培训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精”和“管用”的原则,通过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答题式的教学方法,使领导干部能够“掌握理论、加强党性、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为了拓宽培训面,企业要紧跟发展步伐和时代特点,办好在岗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

其二,对企业管理人才进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企业管理人才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才能取信于广大职干人员,树立起领导的形象。

通过培养,使其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按照原则办事,贯彻执行集团的经营方针,与集团的大方针和发展步调始终保持一致,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奉献精神,高度认同企业文化,心态正、辨是非、明方向、识大体、顾大局。

②领导能力的培养。

读书学习是造就管理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管理^才必须系统地学习领导科学理论,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矿举办干部岗位培训班,按照不同层次管理人才的需要和划识结构,开设领导科学、管理科学的课程,为提高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奠定了基础。实践锻炼是培养领导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给后备干部早压担子,促其早成才,通过日常处理领导事务的实践和“爬台阶”的锻炼使领导干部增长才干,同时还要注意创造环境,有意识地使管理人才受到锻炼。譬如,对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使其经受环境变换的考验,促进管理人才拓宽视野,磨炼意志,增长见识,使其具备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和驾驭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能力,即使遇到某些突发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矛盾纠葛,也能条分缕析、游刃有余。

③业务素质的培养。

一是企业的领导干部坚持“双肩挑”的道路,让其在从事管理工作的同时,又发挥其专业所长,积极参与技改工作中,成为既懂管理又熟悉业务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二是注意因材施教,对管理人才中业务拔尖的人才,要逐人详细做好业务方面培养规划,保证其在从事领导工作的同时,不影响业务的发展。必要时,要有计划地为其配备好学术梯队,技术梯队,保证拔尖人才有从事业务工作的良好的环境条件,要避免因对拔尖人才使用不合理,而造成人才的浪费。

(4)通过高等学校,大量培养企业管理人才。邀请高等院校专家进行授课,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口培训。

第八十七条 企业管理人才的选拔。

企业要做到对管理人才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必须在干部的选用上做到:创造宽松环境,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识人渠道。

1.选才观念转变

不可否认,受传统观念束缚,企业在干部的选用上,论资排辈的思想还占有一定地位,要彻底冲破这一禁锢,必须在观念上实现突破:

(1)破除“求全责备”、“论资排辈”的思想,树立“不拘一格用人才”的观念。

(2)破除“不放心、不敢用”的思想,树立“领导经验来自实践,成熟老练在于锻炼”的观念。

(3)破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思想。首先,树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观念。其次,坚持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为管理人才上岗铺平道路。制定对干部届期考核,实行能上能下,任期适时调整或换岗交流的制度。

2.选才原则正确

选拔管理人才必须实行“三公”原则,所谓“三公”是指公开、公正、公平,以爱才之心、求才之渴、识才之眼、举才之德、容才之量和用才之胆去甄选人才。

3.选才标准明确

选拔人才应有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标准,应从职业道德、文化涵养、工作业绩、组织才能、领导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听其言,观其行,察其绩。

4.选才程序科学

这要体现在整个过程中,要根据我矿管理人员选拔条件进行竞选,好中择优。

5.选才方法合理

要求每个程序有相应科学、实用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在执行时才会简便易行、富有成效。因此,必须制订一套规范、有效和健全的操作程序,以指导选才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全面、准确和有效地甄选出优秀管理人才,需要将民-主选举、素质评价、集中研究、岗位竞聘四种管理人才选拔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力求达到综合考察、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

(1)岗位竞聘。为了发掘更多优秀人才,真正营造一人人才辈出的和-谐环境,可以通过岗位况聘的立式来选拔管理干部。目前任职条件已公布,根据任职条件选拔管理干部。采用这种立法对在岗的管理人员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冲击,促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干出良好的业绩,消除惰性。同时,也能为优秀人才搭建成长的平台。以开放的心态来选拔、任用和配置我们的管理干部队伍,真正在用人之道上体现出“三公”的原则。

(2)民-主选举。民-主推荐是选才起点,它表明人们对该人可接受可拥护的程度。为了体现选才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应采用全方位考察的方式,广泛争取职工意见。

(3)素质考评。素质是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对促进能力的提高起着积极的作用。所以,甄选管理人员,对其素质的要求特别高。一般而言,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测评是指潜在的能力素质考评,目的是探知其发展潜力及培育方向。素质考评主要有下

列测试环节: 潜在能力测试包括语言理解能力、判断推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信息分析研究能力等方面。可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显在能力评价用客观化的纸笔,测试其处理问题的能力及行为观念,测定统揽全局能力、组织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及领导艺术水平、领导胆识魄力、领导风格气质、领导权威责任和沟通协调等诸方面。发展方向评估包括思路策略、超前意识、职业兴趣、价值取向及性格趋向等。可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4)集中研究。根据民-主与集中的原则,通过竞聘、民-主选举、个人素质考评等一系列程序,对竞选人进行排序,最后集中矿领导班子意见,根据各环节打分汇总,分值较高者人选。

第八十八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

(1)采用脱产学习、参观考察交流、进高等院校深造等措施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保住人才的前提是要重视人才,获取人才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和培养。近年来,由于新矿建设而产生的对工程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不断增长,需要加大教育投入,扩大对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规模,充分发挥大学以及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岗培训机构的作用,这样才能满足整个集团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 

(2)建立自身的人才培育机制,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建立自身的人才培育机制,加强对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生涯设计和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给工程技术人才创造学习、深造机会,有计划、有目标地培育工程技术人才。

(3)实行岗位竞聘制度,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干出良好的成绩。为了发掘更多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真正营造一个人才辈出的和-谐环境,根据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通过岗位竞聘的方式选拔工程技术人才。采用这种方法能对在岗人员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冲击,促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干出良好的业绩。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形成“优秀人才有成就感,平庸人员有压力感,不称职人员有危机感”的工作氛围。

(4)选拔出的工程技术拔尖人才,纳人企业管理人才库,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和职务,激发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造就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

第八十九条 岗位操作技能人才的培养。

岗位操作技能人才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行的主力军。通过多种培养方式,造就一批能解决各种现场实际问题的人才梯队,从而为新矿建设输送各种类型熟练操作工人。今后将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此类人才加强培养:

(1)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大比武,选拔优秀现场操作性人才享受矿长津贴,激发大家学知识、学技术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2)通过岗位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培养现场操作性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安全意识。

(3)通过岗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现场操作技能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一些技术操作水平较高、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思路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到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去。

(5)组织其他有效的各种培训。如组织现场操作人员到厂家学习一些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的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九十条 鼓励员工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对主动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所学专业与矿工作需要对口又按期毕业者,凭毕业证,矿给予一定奖励,本科以上奖励1000元,大专奖励800元。

二十五、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矿劳动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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