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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25: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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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员管理制度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见证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审核员见证评价人员管理规则2015-05-17 22:33 | #2楼

1.目的

为保证CCAA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评价过程的有效性,规范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见证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见证评价人员)的管理和见证活动,依据CCAA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二版),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2.1.本规则适用于CCAA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见证评价人员的选择、推荐、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见证评价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活动。

2.2.见证评价人员是CCAA为了评价注册申请人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而选择聘用的,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实施CCAA规定的能力考核活动的CCAA考核人员。

注:见证评价人员不是CCAA一个注册资格或级别。

3.职责

3.1.认证机构(见证评价人员的执业机构)负责选择、推荐CCAA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负责委派见证评价任务;负责本机构见证评价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评价,并按照CCAA要求留存、上报见证评价人员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http://www.oh100.comAA人员注册部负责审定和批准见证评价人员;负责对认证机构就见证评价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见证评价人员的见证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必要时,CCAA可直接指派人员完成见证评价任务,或对见证评价工作进行现场验证。

3.3.见证评价人员在CCAA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受其执业的认证机构委派,按照CCAA的见证工作要求,对注册申请人的个人素质、专业能力、审核活动、审核管理活动(适用时)进行现场见证和考核评价,并出具见证评价报告。

4.推荐与评价批准

4.1. 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条件

认证机构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和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选择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向CCAA推荐:

a.作风正派,诚实公正,易与人沟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b.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审核经验;

c.是本认证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d.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e.具有高级审核员 注册资格至少1年,且在注册高级审核员后,以审核组长身份至少完成3次审核。申请多领域资格的,每个领域均需具有高级审核员资   格,其中至少有一个领域的高级审核员资格满1年,且每个领域均需在注册高级审核员后完成3次审核组长经历;

f.年龄不超过60岁。

4.2.申请与推荐

4.2.1.个人申请

候选人需填写《CCAA见证评价人员申请表》中个人信息部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领域的高级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和专职工作证明文件(如与推荐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

4.2.2.认证机构推荐

认证机构需填写《CCAA见证评价人员申请表》中推荐机构评价部分,审阅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做出推荐意见。

4.2.3.受理推荐时间

CCAA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1日-30日,接受初次申请、扩大领域申请和下一年度继续保持见证评价人员资格的申请。

对于机构因扩大认证范围等原因急需补充的见证人员,CCAA于每年5月16日-31日补充受理申请,仅接受初次申请和扩大领域申请。

4.2.4 申请资料

4.2.4.1初次申请需提交:

a.《CCAA见证评价人员申请表》

b.身份证复印件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申请领域的高级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e.与推荐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

f.《CCAA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汇总表》(推荐机构填写)

4.2.4.2扩大领域申请需提交:

a.《CCAA见证评价人员申请表》

b.申请领域的高级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c.《CCAA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汇总表》(推荐机构填写)

4.2.3.3资格保持申请需提交:

a.《CCAA见证评价人员年度评价报告》

b.见证人本年度为申请人出具的CCAA审核表现报告复印件(至少1份)

c.《CCAA见证评价人员名录》(推荐机构填写)

http://www.oh100.comAA评价批准

http://www.oh100.comAA评价各认证机构的推荐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在集中受理时间(11月1日-30日)提交材料的申请人,经评价合格获得批准的人员,其见证人员资格在下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有效;对于在补充受理时间(5月16日-31日)提交材料的申请人,经评价合格获得批准的人员,其见证人员资格自批准日期到本年度12月31日有效。

http://www.oh100.comAA根据人员注册工作的需要对批准的见证评价人员实施数量控制,原则上一个认证机构的见证评价人员不超过本机构聘用审核员(含实习)总数的8%。

http://www.oh100.comAA于每年1月公布当年度的《CCAA见证评价人员名录》,包括继续保持资格和初次批准的见证评价人员,于6月公布当年度补充的新批准人员名单,更新《CCAA见证评价人员名录》。名录将在CCAA网站发布。

5.见证评价人员职责与要求

5.1.严格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见证人员的佣金、礼金或其他利益。

5.2.严格按照CCAA见证工作要求实施见证评价活动,亲笔书写CCAA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审核表现报告(打印件无效)。

5.3.只对所见到的事实进行描述和评价,以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对申请人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作出客观的判断。

5.4.应主动识别被见证人员是否与自己存在可能损害见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利益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存在上述关系的,应立即向执业机构报告,并予回避。

5.5.每年至少完成1次见证评价经历;未按照要求完成见证评价经历的人员,将不能通过年度评价和考核,不再具备见证评价人员资格。

5.6.有权就执业机构或认证人员与见证工作有关的违规行为,直接向CCAA报告。

5.7.自觉接受CCAA和执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每年应对与见证评价活动相关的事宜作出小结,填写《CCAA见证评价人员年度评价报告》中个人填写部分,并递交证实材料。

5.8.当CCAA规定了针对见证评价人员的培训、研讨等专业活动时,应按要求完成。

6.监督与管理

6.1.认证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

6.1.1.认证机构应在本机构管理体系相关过程中,对见证评价人员的管理、见证任务的委派和实施等作出规定,并明确相应的管理岗位与职责。

6.1.2.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资格条件选择、推荐见证评价人员候选人。如经CCAA核实发现推荐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CCAA将对认证机构的推荐资格和见证评价人员数量作出相应限制。

6.1.3.认证机构只能委派在本机构执业的具有有效见证评价人员资格的人员实施见证评价活动;应识别见证评价人员与被见证人员是否存在可能损害见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利益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应安排见证活动。

6.1.4.认证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阻碍和影响见证评价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见证评价结论。

6.1.5.认证机构应对见证评价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并在年终推荐申报时对其作出年度评价,填写《CCAA见证评价人员年度评价报告》中推荐机构填写部分。对于年度评价合格,拟推荐继续保持见证评价人员资格的人员名单,填入《CCAA见证评价人员名录》,并与相关证实材料一起于每年的11月1日-30日提交CCAA。

6.1.6.应接受并配合CCAA对见证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http://www.oh100.comAA的监督管理

http://www.oh100.comAA于每年的12月汇总、评价各认证机构的推荐材料,以及日常工作中收集的信息,对见证评价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可以采用书面评价、或到认证机构查阅相关文件、或在必要时到审核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

6.2.2.对于年度评价、考核合格的见证评价人员,CCAA将批准其继续保持见证评价人员资格,并在《CCAA见证评价人员名录》中予以公布。

6.2.3.当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求、或CCAA工作计划要求、或有针对见证评价人员或见证评价活动的申投诉时,CCAA可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更频繁更深入的监督。

7.资格处置

7.1.见证评价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后,其见证资格即行取消,不得继续声称具有见证评价人员资格,不得从事见证评价活动。待新执业机构再次推荐、CCAA再次批准后方可具备资格。

7.2.见证评价人员年满65周岁,其见证评价人员资格自行取消,不能继续从事见证评价活动。

7.3.未能通过年度评价、考核的见证评价人员,CCAA将取消其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接受对其的推荐。在批准领域不再具有高级审核员资格的,CCAA将缩减或取消其批准领域。

7.4.因严重违反审核员行为规范受到CCAA资格处置的见证评价人员,CCAA将取消其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对其的推荐。

7.5.对于见证评价人员管理严重失职的认证机构,CCAA将缩减、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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