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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核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 、法规 、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注册制度。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
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写的培训教材。其培训内容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检查、评定、组织、交流。
第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知识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每三年由注册单位确认一次,对因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能尽职的人员,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收回计量考评员证。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已注册和确认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忠于职守,科学公正,坚持原则。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应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计量考评员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定期组织考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申请人每次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新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计量基础知识包括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和计量专业实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等知识。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第九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六十分为及格。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按百分制评分,7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考试均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通知所在单位。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和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计量专业项目,可以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提前向组织考核单位申请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等科目的复查考核。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发生变更的,计量检定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九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备案,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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