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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 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确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厕管理制度
1、 入厕人员要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确实以“走近一小步,文明一大步”的道德理念。
2、 入厕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厕卫生,不得随地乱扔,乱放,做到大便入槽,小便入池,纸屑入筐。
3、 入厕人员要爱护公厕设施,禁止在墙壁上乱贴,乱画和书写污言秽语。违者罚款10至20元,损坏设施必须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至50元
4、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拒绝执法并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为了加大农贸市场管理力度,营为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持场内卫生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饮食业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在经营中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操作,做到生、熟分开,货、食分开,勤换工作衣帽,配备三盆水,经营卤菜必须具备“三防”设备。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清洁,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七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八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畅通,公厕、垃圾箱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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