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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视台的制度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保证自办节目的制作质量,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视编辑编辑、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人事管理、新闻采访的制度制定本规定,发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1、编辑人员定义。本规定所称编辑人员是指具有市人事局颁发的记者、编辑、其它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记者证,经本台批准在一个业务部门承担视频画面和文字稿件编辑、图像处理、三维动画制作、节目统筹、节目上载等任务,持有本台统一印制的《电视台编辑证》的在职人员。
经考试合格并办理了聘用手续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实习期满以后,经本台批准承担视频画面和文字稿件编辑、图像处理、三维动画制作、节目统筹、节目上载等任务并办理了《电视台编辑证》的应作为编辑进行管理
符合黄石广播电视局人事管理规定的原局、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记者证、经本台批准承担视频画面和文字稿件编辑、图像处理、三维动画制作、节目统筹、节目上载等任务并办理了《电视台编辑证》的适用本管理规定。
2、编辑人员分类。编辑人员主要分为责任编辑、图像编辑、文字编辑、三维动画制作编辑、其他编辑。其中,责任编辑主要负责具体节目内容是否符合自办节目的定位和风格,是否有政治性、政策性错误,是否有常识性、技术性差错,并保证节目成片按时上载播出线,责任编辑可以是固定人员,可以兼任,也可以轮流担任。图像编辑主要负责视频画面、声音、字幕的剪接、调整、修饰、设计、润色,串编具体的节目内容成完整的播出片。文字编辑主要负责节目稿件的修改、调整、润色。三维动画制作编辑主要负责片头、片花、片尾、宣传片的设计、制作。其他编辑主要负责外购节目、交流节目的审查、重播重审、上载等工作。
3、《电视台编辑证》的办理。具有市人事局颁发的记者、编辑或其它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记者证,经本台批准在一个业务部门承担视频画面和文字稿件编辑、图像处理、三维动画制作、节目统筹、节目上载等任务的在职人员、原聘用人员和应届大学毕业生,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由台总编室核发《电视台编辑证》。
不具有市人事局颁发的新闻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统一颁发的记者证的人员和未经局、台正式聘用并从事节目编辑工作的人员不得办理《黄石电视台编辑证》。其它如非全日制本科大学应届毕业生、不承担视频画面和文字稿件编辑(包括图像处理、三维动画制作、节目统筹、节目上载)等任务的、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也不得办理《电视台编辑证》。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党纪政纪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者出现过重大宣传事故的、或者因职业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被处理过的人员亦不得办理《电视台编辑证》,已经办理的由总编室及时收回。
《电视台编辑证》是本台对编辑人员行管理的依据,也是本台编辑人员上岗的必备文件。与国家统一颁发的记者证同时使用时可以承担新闻、专题等采访任务,并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编辑人员调离或不再担任具体的编辑任务时,应由各业务部门主任将《电视台编辑证》收交台总编室统一销毁。
二、编辑人员的行为准则
4、编辑人员在本台工作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对新闻工作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要求,严格遵守市广播电视局、黄石电视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服从管理,维护电视台的形象和声誉。
5、编辑人员在接收需要编辑的具体节目内容时应确认该内容有部门主任或制片人的签字,否则编辑人员有权拒绝编辑该内容,部门主任、制片人或其他人不得因此对编辑人员打击报复。对没有部门主任或制片人签字的内容编辑人员私自进行编辑的,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编辑人员承担。
6、编辑人员对节目图像、画面、声音、文字等素材进行编辑过程中,有权利用各种电视手段进行加工、删减、调整结构、调动次序、修饰、润色等处理,使具体内容更好地符合节目定位及政治要求、形式风格等因素,并不因此受到干扰和指责。编辑人员在具体的编辑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各种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编辑质量。编辑人员对自己完成的节目作品应该签字确认。
7、编辑人员对部门主任或审片负责人提出的常识性、技术性修改意见,在不影响播出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修改,因修改可能影响到按时播出的,在第一次播出后修改。对于提出的政治性错误应该无条件及时修改。由于政治性错误造成播出后果的,主要是由于编辑人员的错误原因造成的由编辑人员与审片人员共同负责,主要不是由编辑人员的错误造成的,编辑人员不承担后果。由于编辑的失误或过错等直接原因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视情况对当事编辑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或取消其新闻从业资格。
8、编辑人员在具体的编辑、采访活动中应模范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利用新闻单位赋予的编辑、采访权力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单位收受或索取物品、有价证券、信用卡、消费卡和礼金等,不得利用掌握的新闻事实威胁、利用被采访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歪曲事实制作、发布虚假新闻,不得发布有偿新闻。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形象、声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给予取消新闻从业资格、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9、编辑在本台工作期间,不得在黄石广播电视局以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独资、参股、合伙等形式开办公司等经济实体,一经查实,即按黄石广播电视局文件予以除名。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在局内其它单位兼职的除外。
10、编辑应在本台一个具体的业务部门(节目)担任节目编辑任务,签订工作合同,完成核定的工作量并接受考核。编辑应完成的工作量和考核办法由节目所在部门根据节目设置情况和节目定位情况设计,报台办公室、总编室审查并提交给台办公会决定,作为对编辑进行考核的依据。
11、编辑应爱护编辑设备,熟练使用编辑机及其软件完成节目制作任务,对因编辑人员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损毁、遗失的应赔偿损失。
12、编辑应积极参加台里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台里组织的业务考评和业绩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学习和考核的编辑,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三、编辑的权利
13、编辑在本台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获得各种荣誉的权利,有权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对本台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各项工作提出各种批评和建议,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举报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事实,有权不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有权选择工作、处分财产、为自己辩护等。
14、编辑对本台设置、制作的各种类节目尤其是自办节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吸收编辑的合理化建议,提高节目质量。编辑有权按规定的条件参与部门主任和节目制片人职位的竞争上岗,有权双向选择工作岗位,在工作需要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台里将尽量满足编辑的合理要求。
15、报酬和福利。本台目前主要通过稿酬加基础工资的方式为编辑支付报酬,稿酬的计算原则和方法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由办公室、总编室审核汇后报台办公会研究批准实施,基础工资主要由档案工资的第一项构成。国家、省、市和黄石广播电视局规定编辑应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台里将公布分配方案,编辑可以查询自己和其他人员每月的工资情况,并要求台里出具工资证明。
16、编辑对自己单独或参与编辑、拍摄、创作的新闻、专题、文艺作品或其它节目有权署名,复制,用于证明自己的经历和成绩,参加各种评奖,获得报酬,但所有权归黄石电视台,编辑对作品的利用不得损害黄石电视台的名誉。
17、编辑有权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其它规定
18、本规定由总编室解释。
19、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实行。
广播电视台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宁海县广播电视台是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对外宣传和沟通服务的主要信息载体。为确保网站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网站运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网站信息维护管理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网站安全运行按照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设立台网站管理小组,由网络电视部与工程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网络电视部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及运行。运行具体包括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等。
第五条 工程部相关人员负责网站服务器正常运行、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网站内容发布制度
第六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部(室、站)应及时向网络电视部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过的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由网络电视部在网站上统一发布。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适用于宁海新闻、政务公开、品牌栏目、数字电视、广播等栏目。
第八条 客户服务等互动类栏目由各部(室、站)每天统一查收并按要求及时回复;不属本部门的,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第九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信息发布时效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即从信息发布日期向前追溯7个工作日内发生的信息为及时信息),尤其要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条 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自留原始资料。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定期备份制度。网络电视部应当对网站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十二条 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应当设置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制度。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网站管理小组人员应对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制度。网站管理小组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台分管领导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组织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制度。网站管理小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网站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发现或接到举报网站出现非法信息时,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后再行报告;
(二)、分管领导在接到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报告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四)、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十九条 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有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首先应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二)、分管领导在接到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报告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二十条 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三)、启用杀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利用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发现杀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作好记录,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迅速研究解决问题;
(五)、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迅速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数据库故障,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迅速研究解决问题。
(二)、分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供应商或技术服务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台网站管理小组成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迅速研究解决问题。
(二)、分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备份服务器的要马上启用备份服务器提供网站服务;
(三)、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立即与供应商或技术服务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电视台网络电视部做好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发布、维护工作,协调、督促各部(室、站)做好客户服务类信息回复工作,对网站信息维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 网站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列为年度对网络电视部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客户服务栏目的信息回复工作列为年度对相关部(室、站)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网站信息维护管理的;
(二)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三)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故障、建议等相关内容未及时处理的;
(四)未妥善保管维护帐号,泄露密码或提供他人使用的;
(五)其他不利于网站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室、站)不得越权使用信息维护功能,不得冒用其他部(室、站)或个人名义发布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台网站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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