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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3:07:2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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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 10 人(含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

因灾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 48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 24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 24 小时内上报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速报内容

(一)在 24 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2 、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 、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损失;

4 、地质灾害类型;

5 、地质灾害规模;

6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 、发展趋势;

8 、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 、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监测值班制度

1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对基层监测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2 、列入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重要隐患点、危险点,均应安排 24 小时值班,并承担监测任务。

3 、负责监测任务的值班人员应按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实记录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 、各隐患点、危险点所在基层单位应在防灾预案中排明汛期值班表。

5 、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应公布值班电话。

6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出现险情,按预案发布预警信号;发生灾害,立即按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速报制度”报告。

汛期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汛期”是指每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2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巡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巡查辖区内所有列入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隐患点、危险点,必要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委托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巡查。

3 、汛期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巡查应在 5 月份完成。

4 、汛期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应急调查,制定新增隐患点紧急预案。

5 、巡查内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紧急避险路线及避险组织人员、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6 、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汛前调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 5 月 1 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活动。

2 、汛前调查坚持群专结合的方针,即发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自查,根据群众报告,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查。对勘查结果按不同类型填制卡片、登记造册。

3 、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基层了解情况,隐患和危险性加重的,要赴现场调查核实。

4 、中型以上规模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小型规模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

5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汛前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根据汛前调查情况,结合往年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对汛期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7 、防灾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转执行。

资料归档制度

为了不断丰富和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资料,提高地质灾害预测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 、地质灾害资料按其来源分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资料、地环普查汇交资料、汛前调查资料、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和群众报知资料及地质灾害总结资料等。

按其表达方式分为:文字资料、图表资料、卡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按其性质分为:野外收集的原始性资料、经归纳整理的综合性资料和经分析提升的认识性资料。

2 、资料来源真实可靠,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

3 、资料建档要科学合理。原始资料应以点建档,按时排序,装订成册。野外收集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4 、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年防灾预案制定。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也应总结,以积累经验。总结资料应当归档。

5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带和处于发展状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发展和危害情况适当邀请专家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综合性和认识性资料,指导防灾预案制定。

6 、市、县(市区)归档的资料应及时交流,以便充分利用。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 2015-05-15 15:23 | #2楼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在每年汛期中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按照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点设置一人。其中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情况每个点设置两人。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设置。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落实,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第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每年汛期中(5月1日至10月30日),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   

(二)、定时向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第七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八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每年汛期中,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在州、县市下达的地质灾害监测补助经费中,按工作量大小每人每月补助误工费50元到80元。 

第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或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购置发放。 

第十条 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备案。汛期中新增加设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当地干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因此,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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