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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店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经营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每年参加健康检查;负责对店内食品保质期的不定期自查,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负责进货台账的记录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店内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服装要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不可放置在店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店内每天要打扫一次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餐饮业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内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是指在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经全市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级别及数量应当与餐饮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级别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种。所有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至少应取得初级《考试合格证书》,送餐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星级宾馆饭店、生产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取得高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餐饮单位设立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身体健康并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 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 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检验、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可以采取自学,或自愿参加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的方式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对于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大纲及考试样题;
(二)组织编写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题库;
(三)筛选并公布承担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的考试机构;
(四)筛选并向社会推荐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
(五)印制和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全市食品卫生管-理-员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卫生监督平台。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动员和组织辖区餐饮单位选派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
(二)协助完成考试参加人员的报名工作;
(三)协助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四)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继续教育;
(五)将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情况信息及时上传全市食品卫生管-理-员数据库;
(六)监督检查辖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配备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 餐饮单位的职责是:
(一)选派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
(二)授权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三)为食品卫生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食品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需要调整时,提前告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尽快配齐新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卫生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原料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九)与保证食品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在一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餐饮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后方可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对未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餐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得发放或延续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该单位的卫生档案;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向食品卫生管-理-员传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交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等。
对于认真参加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考试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考试合格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餐饮单位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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