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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差旅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标准发给出差旅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出差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及以上级:每日120元。
(2)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2)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3)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才能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1)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2)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3)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1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1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二章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的,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
(1)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信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两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第四条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准照领,并可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第五条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旅行,应予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接受技术培训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的费用较本办法所订的费用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附件一 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1)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人:
年 月 日
连带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说明:
(1)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2)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3)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4)美元汇率如有变动,视该汇率调整报销费用。
四、员工差旅费支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分类。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第二章 当日出差
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第三章 远途出差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远途出差的员工可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才能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经调查确实无误乃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才可乘飞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实数支给。
第十六条 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晚上9时以后,早上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十八条 出差日自出发日至回公司日计算,但晚上出发或早上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可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第四章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 国外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七条 国外出差人员的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差旅费管理制度
1、总则: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2、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和通讯费开支规定。
2-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和通讯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按标准支出,不再凭票报销的办法。
2-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和通讯费包干标准见附表。
2-3、包干费用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包括路途时间和住宿时间。路途时间的费用包干标准按到达地区类别标准计算。
2-4、实行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出差路线,以便财务部门核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并据此借给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计划天数时,须经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和改变出差线路而增加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5、下列出差不实行包干办法:
2-5-1、参加各种会议人员(订货会议除外)。
2-5-2、外出学习、进修、培训人员。
2-5-3、探亲、调动人员(包括先调任后搬家人员)。
2-5-4、公司驻外机构的驻在人员。
2-5-5、省内出差人员。
2-5-6、陪同公司客人在省内考察人员。
2-6、带车出差人员按包干标准扣除市内交通费支付。
3、路途交通费的开支规定:
3-1、出差人员的路途交通费,按批准合理路线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2、剩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附表。
3-2-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
3-2-2、乘坐火车符合购卧铺条件,但未买卧铺票而节省下来的金额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
剩坐火车慢车和快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座票价的60%发给,乘坐火车特别快车的,按特别快车的,按特别快车硬座位票价的50%发给。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以上硬席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铺票价的差额。
出差人员凡乘坐全列空调列车、旅游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的,均按乘坐全列空调列车、旅游列车硬席坐位票价的30%发给。
3-3、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不再发给住宿费用。
3-4、除公司领导以外的其它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报销时需有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
3-5、飞机票必须到公司指定的购票处购买,不到指定购票处,擅自购买机票的,按票面金额的50%报销。定点购票处由公司总办负责联系确定。
4、不实行包干的其他出差差旅费的开支规定
4-1、外出参加各种会议,不分地区,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住宿费和其他会议费,根据会议通知据实报销。在市区内参加各类会议,一律不给补助。
4-2、到省外参加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订货会一类会议的,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4-3、总公司工作人员到所属分公司出差,一律费用自理,不准吃请,所到单位亦不得接待。擅自接待所发生的费用,总公司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4-4、在省内出差,当天能返回中午不能返回的,每人补助误餐费30元。当天不能返回的,住宿费在相应规定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销,每人每天民给市内交通费10元,伙食补助40元和通讯费10元。
各分公司应就近与当地的宾馆、招待所联系,签订定点优惠住房协议,并报总公司财务处审批备案。总公司工作人员出差一律到所指定的宾馆住宿,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4-5、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4-6、由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和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限一个月之内的,不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期限一个月以上一年内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学习期限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
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按办班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
4-7、由公司委派陪同客人在省内考察的人员(含司机)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用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据实报销。个别特殊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据实报销。
4-8、公司驻外机构驻在人员,驻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发市内交通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各通讯费。
4-9、在外地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通讯费10元。住宿费不包干也不报销。
4-10、汽车司机行车补助:
4-10-1、小汽车、中巴车、大客车(包括各种工具车、小货车)在市内行车,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20元。单程60公里以上长途行车,安实际行车天数计算,每天怪?0元。
4-10-2、长途行车的住宿费,应在附表所列一般地区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4-10-3、载重货车在市内行车及长途行车,其住宿费和其他补助,参照本规定标准由各分公司自订。
4-11、本条内所有出差如有路途交通费的,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5、其他非因公外出的费用开支规定:
5-1、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凭票据实报销:
5-1-1、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席卧铺票。
5-1-2、乘坐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5-1-3、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
5-1-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和中转点各补10元,不再报销。
5-1-5、中转换车必须住宿的,按中转次数,各给一天普通床位住宿费60元,不再报销。
5-2、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5-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工资表小计数)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报销。
5-4、职工因公负伤,经指定医院同意转院诊治,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到外地就医,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0元,住院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路途交通费在相应规定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销。陪同人员按因公出差对待,经公司同意工伤职工家属陪护,视本公司陪员处理。
6、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开支办法:
6-1、本公司调出人员,按照到达调入单位的合理路线,按本人职级以出差人员相应标准计算路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一次性发给,其中伙食费补助按起止路途时间计算;市内交通费按起、和中转次数各一次计算;中转住宿费按中转次数各一天计算。
6-2、夫妇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而又同时调出的,其调遣费按职务高的一方计算发给。
6-3、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十六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旅费,按附表所列其余人员的标准计算发给。
6-4、与被调动职工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随调家属(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其调遣旅费由调出单位发给,随调的家属属于非职工人员的,由本单位发给。
6-5、被调动职工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被调动职工同行,暂时不能同行,并且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不发派遣旅费。以后迁移的旅费,以及被调动职工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的迁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6-6、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职工或家属,每人在不超过1000公斤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6-7、调入本单位的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调遣旅费按国家规定,应由调出单位发给。因此,无论其原调出单位是否发给调遣旅费,本单位不再支付。
7、其他
7-1、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经领导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7-2、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因业务需要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3、带车出差的,其行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应收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由于个人违章所造成的罚款,以及餐饮和个人开支费用等一律不得报销。
8、差旅费开支审核程序
8-1、职工请领差旅费备用金,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出差任务单、填写借款单、会议通知单、批准外出学习、进修和培训的批文、职工调动通知书等。
8-2、出差批准:省内出差,由公司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省外出差,由公司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指定的其它公司领导批准。
8-3、出差人员报销时,有关指派和审批出差的领导应对出差人员报销票据认真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
8-4、出差人员因各种原因丢失需凭据报销的票据,要尽量取得出票单位的存根复印件。无法取得的,要如实写出书面报告,详细填列票据项目和金额,并由同行人签字证明,再由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财务部门据此可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票据项目和金额给予报销。
9、附则
9-1、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总公司及直属各单位,联营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直属单位根据自身能力,可以在本规定基础上降低有关标准,但绝不允许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
9-2、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规定执行,1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差差旅费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9-3、本规定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9-4、本规定执行后,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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