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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接管理要求

时间:2022-04-06 05:33:1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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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接管理要求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是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使财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财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财务人员的更换出现帐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明确职责。主要程序和内容有:

员工交接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离或者离职;如财务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将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劳动法和经济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使正常的工作不受影响,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必须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重要管理文件和内部资料、以及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所有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公司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1、财务负责人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财务专用章、银行结算印章、法人章等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印章;

(2)工商营业执照(正付本)、税务登记证、公司验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税务资料(含复印件);

(3)与银行、税务、工商等主要联系人的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4)历年的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5)公司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6)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附清单);

(7)财务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手册、财务操作手册、资金的收支管理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8)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对内和对外各项数据资料,包括:历年的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内部考核数据等;

(9)重大财务收支问题(以书面形式),如对外主要投资、贷款、大额资金往来等。

(10)与财务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附清单);

(11)其他重大财务问题(以书面形式),如董事会和股东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外担保的情况、其他或有事项等;

(12)要移交的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以书面形式),例如:未解决的资产盘点差异情况等;

(13)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2、总账会计(含其他往来)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审核的凭证清单,须注明凭证的号码范围,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的清查。

(2)清点尚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和各类明细帐)、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卡片、低值易耗品卡片等相关财务资料。

(3)总帐和明细帐核对情况表。

(4)其他往来余额明细表,包括:往来余额的性质、金额、发生时间、预计还款或付款的时间、帐龄等。

(5)公司内部的有关总帐各项操作手册、制度规范,如: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报表的制作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文件(含电子版)。

(6)提供给外部审计单位的各项原始表单、数据汇总分析资料。

(7)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3、销售会计移交清册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制作的会计凭证(须注明①已作到哪一天的销售,是否做完;②已做完凭证的起止号);

(2)清理欠款备查账,要求欠款明细与系统中往来余额明细一致;

(3)往来欠款余额表(含对公工程、零售和批发),包括欠款的发生日期、预计还款日期、金额、业务经办人、欠款的原因等;

(4)内部关联单位截止到上月末的所有各月的对账清单,要求每项未达账都必须列明未达的原因,如果是发票未达账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及金额;

(5)与销售有关的各类合同资料;

(6)员工与记件考核相关的历史数据、公司考核制度、标准、公司批文等相关资料;

(7)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包括未对清的往来帐目;

(8)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4、成本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盘点报表、盘点报告、坏机滞销机、以及盘点差异明细表;

(2)尚未清理的商品未达帐明细清单,对于退货冲红、移仓未达的要说明原因;

(3)取供应商返利费用的确认函备查账,详细列明已在财务账务中形成收入但尚未收到供应商确认函的明细(注明凭证号、发票日期、发票号码、票面金额)。

(4)与厂家往来核对的确认资料(含往来余额调节表),以及各厂家往来核对的明细情况表(即每个厂家和往来已核对什么时间,是否核对清楚);

(5)帐款反映的是工厂欠票数,移交时必须移交每个往来单位的欠票明细是否与应付帐款余额一致,并列表说明;

(6)与采购相关的各类合同资料,内部管理文件;

(7)关于各期成本考核和分析资料;

(8)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9)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费用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制作的凭证;

(2)公司的各项费用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3)各种合同原件(复印件)、审批表及合同管理台帐(包括租赁合同、印刷合同、服装订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4)各类预算资料(包括分公司开业预算、年初各项费用指标预算等);

(5)各期的费用套表及分析资料;

(6)年度和各期的费用计划和考核指标;

(7)年度和各期的税费资金计划的电子文件和签字存档文件;

(8)费用明细项目辅助帐目(或备查帐),包括原始的单据和电子表格(或帐簿);

(9)各期已签批的费用报告等留存的资料;

(10)系统中明细帐余额和发生额与各类经济合同或实际行为是否吻合,如不吻合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11)各类由费用会计保管的有价票据或其他单据,如油票、内部提货单等,包括领用的登记记录情况和结存情况;

(12)对于内部调拨的办公用品等在系统形成的未达帐须处理完毕,对内部提单库帐上的结存商品尚未进行处理的,作出未能处理的书面说明;

(13)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14)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6、税务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以前各月的抵扣联必须按要求装订成册,清点分册清单;

(2)本月已抽出的抵扣联清单(列明凭证号及金额);

(3)现行各项税务制度(包括国家税务制度、地方税务制度、公司下发的与税务有关的规定);

(4)尚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

(5)防伪税控系统抄税的操作方法;

(6)现行使用的验票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密码。

(7)购发票的IC卡及发票购买手册,查询IC卡中余额是否与财务账中一致,若不一致必须出具未做账证明;

(8)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9)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7、资金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现金、债券、国库券等各类有价证券的移交,并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如短缺,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后方可移交;

(2)银行印章、各类帐号章、现金收讫章等;

(3)保险柜的钥匙、密码、办公用品的移交;

(4)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银行的规范等其他相关制度;

(5)支票、汇票申请数等银行单据的移交以及购买记录;

(6)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贷款卡查询清单的交接,以及与财务帐簿的核对情况;

(7)各种票据的领用登记本(支票、汇票、本票、承兑汇票等),银行、现金流水帐帐本等备查帐簿;

(8)与银行签定的各种贷款、担保、服务、POS等合同文本,以及其他合同;

(9)年度和各期的税费、货款资金执行数的电子文件;

(10)年度和各期的资金管理分析表的电子文件和签字存档文件;

(11)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12)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四)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直接上级或上一级部门主管人员监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审计人员对交接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六)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2015-05-06 12:11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程序,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条  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第四条  交接内容: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五条  开始交接。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进行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六条  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七条  交接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叁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本单位留档一份。 

第八条  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一般员工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部室、部门负责人交接由主管副总或副总指派人员进行监交。 

第九条  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综合办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清核手续。 

第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账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份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一条  对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暂时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必须承担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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