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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06 01:45: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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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1.总则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55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

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附: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2015-05-04 9:1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五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第七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件

第九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第十条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  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二)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三)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

(三)本人档案;

(四)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第四章  待遇计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第五章 岗位变更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办理了备案手续、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后,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具有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应提供高级政工师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外省市或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按有关规定更换我市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应提供技师、高级技师的相关评审材料,市技师协会统一颁发的高级技师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准。本国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二代身份证;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确保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记载内容完整、准确。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资料失实、遗失,影响退休核准或待遇核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查找补充原始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 

第二十条  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更改档案资料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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