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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管理的方法
一、员工档案管理办法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变静态的员工管理为对员工成长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制定本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二、员工档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公司针对所有员工的管理工作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三、员工档案管理办法解释
人事管理档案:指公司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建立起来的有关员工基本情况的资料以及历次考核与异动等项的资料。
四、员工档案管理办法权责
1、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2、员工的人事资料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并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人力资源部。
3、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必须是一级(含)以上的领导在其所属员工晋升、奖惩、异动、了解基本情况时方有权调阅。
五、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1、人事档案
a)人事档案的调转
①员工可在被公司正式聘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公司。
② 人力资源有义务协助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b)人事档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定期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更新、整理。
2、人事管理档案
a)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
① 人事管理档案应在员工到职一周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将员工到职后形成的人事资料收集完整,待员工经试用期考核通过,正式录用时将其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② 人力资源部对移交的人事资料要依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审核,发现有人事资料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索,以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③ 对营销人员、送货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收取学历证原件;对外派财务人员还需收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对营销人员及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需收取担保文件。
④ 收取员工相关证件时,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对方,一份存入档案袋(盒)查验。
⑤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盒)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及档案资料清单等内容,依档案材料分类目录顺序排列,各类资料以形成时间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经办人姓名。
⑥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严格保管。
b)人事管理档案的健全、更新
①公司员工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薪资调整、职务异动等人事资料一经形成,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协助人力资源部整理相关资料。
②员工调任、晋升、降职、免职等人员异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三类外,同时应在《人员薪资/异动变化记录表》中登记。
③员工薪资变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五类外,同时在《员工薪资/异动记录表》中登记,如因调任、晋升、降职等人事异动涉及薪资变动时,所归档资料仍放第三类。
④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在对收集上来的各项人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交档。
c)人力资源部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 人事管理档案建立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3、人事档案及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管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查、借阅人事(管理)档案:
① 了解所属员工基本情况;
② 员工晋升、降职;
③ 员工奖惩;
④ 员工调动。
b) 查、借阅及复印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①查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 须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时,查阅人持所属一级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人力资源部长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查阅所需的人事资料。
? 查阅人事(管理)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完成;不准将有关资料私自带出或复印。
②借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须借阅人员(管理)档案时,借阅人持所属一级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有核准权限的人员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借阅人必须保证人事资料的安全、完整,不准私自复印或转借他人。
?借阅档案人员应按期交还所借阅之档案,逾期未还者,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进行追索。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依《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的记载逐一核对,并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备注栏中注明归还日期。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员工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 (b)联系。
③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复印人事资料者,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上标明,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长核准方可进行。
c)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及复印者,应注意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由于不妥善保管造成资料丢失、损坏或不注意保密擅自扩大资料的阅读范围影响者,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离职人员档案的处理
a)退档手续的办理
离职人员持经核准的《离职(调动)交接表》到档案室办理。
b)人事管理专员需将离职人员离职资料归档,按分类目录排放装订,并在档案袋(盒)上注明离职日期和原因。
5、证件的借用、归还程序
a)因特殊用途需借用人事管理档案中证件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一级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b)证件借出期限最长为二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每个证件20元/天计算罚金,罚金从押金中扣除。
c)证件的归还
d)档案管-理-员应详细记录证件借用者的姓名、部门、借用证件名称、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等资料,备查。
6、档案的统计、清点
a)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将人事信息归档,及时记录,及时录入微机,保证实存档案信息与微机存储信息一致。
b)档案管-理-员每周一统计上周退档、归档人员清单,每月五日进行月度汇总。
c)每年一月份,对档案进行年度清点。统计上年度归档数、档案总数、退档总数、在岗人员档案数等数据,并与微机存储数据校对,要求二者一致。
d)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①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②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
e)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7、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员工档案管理的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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