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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05 22:25: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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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员工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在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

(一)以市场标准为基准的原则。制定薪酬制度时,充分参考市场上同类企业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法,本着同市场接轨,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以岗定薪的原则。员工个人薪酬水平根据岗位确定,合理拉开不同岗位上的收入差距,同一岗位上,根据能力不同,岗位薪酬也要有所差别。

(三)个人收入与本人绩效挂钩,与公司当年经济效益挂钩的原 则。员工个人收入与本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挂钩,不搞 平均主义,根据工作绩效调整薪酬。

(四)统筹兼顾的原则。薪酬制度要兼顾股东、企业自身和员工三者利益。本着既要考虑市场薪酬水平,又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承受能力,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使员工薪酬水平逐渐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是路桥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路桥建设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的薪酬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范围:以劳动合同契约形式聘用的员工。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路桥建设总部所有员工实施谈判薪酬制,薪酬结构由岗位薪酬、交通补贴和效益薪酬组成。

第六条 岗位薪酬又包括基础薪酬和职位薪酬两部分,各单元之 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发挥整体效能。

(一)基础薪酬。其标准是参照企业所在地基本生活保障指数确 定,员工按所在岗位(职务)执行不同的基础薪资。

(二)职位薪酬。其标准主要是通过对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承担的 责任、岗位对知识和经验的要求、岗位本身的管理幅度、劳动(脑。 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七条 交通补贴是对员工通勤的补偿,因岗而定,按月发放。

第八条 效益薪酬。效益薪酬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一种奖励,根 据当年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员工薪酬的确定

第九条 基础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市场物价上涨指数进行调整,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岗位薪酬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状 况、市场水平每年年末提出调整方案,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效益薪酬根据公司年度效益和员工本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公司年度效益决定效益薪酬基数,本人考核分数决定本人薪酬系数,具体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路桥建设总部员工年度效益薪酬的确定权限:

(一)总经理的效益薪酬由路桥建设董事会确定;副职(包括总 工程师,财务总监)由总经理确定;

(二)其他员工的效益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实施方案,呈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路桥建设薪酬管理建立正常考核晋升制度,职位薪酬 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本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晋级细则。原则上,年度考核为优者晋升两级;考核良好者晋升一级; 考核胜任者不晋升;考核较差者视情况降1-2级岗位工资并进行岗位 培训;考核结果为差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职位薪酬本着“以岗定薪、人随岗走、换岗换薪、下 岗下薪”的原则,进行管理。上岗员工的岗位变动后,应从变动岗位 的次月按新从事的岗位重新确定薪酬。

第十六条 属于个人原因要求变动岗位的,经与公司按程序审批 后,必须按新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以上岗,不合格者不 得变动岗位。

第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未解除合同又不在岗的员工,薪酬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在试用期内按《试用协议书》薪酬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在岗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事假、婚假、产假、丧假、 年休假、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薪酬按以下办法计发:年休假岗位薪 酬全额计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基础薪酬全额计发,职位 薪酬按实际休假天数的50时发;事假职位薪酬按实际休假天数扣 发。以上假种的效益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病假按照本章第二十一条计发。

第二十条 在岗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以及学习培训期间的薪酬分别按照路桥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病假根据国家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3个月以内者,薪酬发放办法如下:病假10天之内者(含10天人 基 础薪酬全额计发,职位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10天至1个月以内者(含1个月)基础薪酬全额计发,职位薪酬停发;病假在1—3 个月者,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病假3个月以上者,按北京市 最工资标准的70%计发。其他待遇按《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员工的年度效益薪酬以实际出勤时间计发。

第二十二条 因工负伤或死亡者,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站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人员的岗位薪酬按以下办法计发:受党内警 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被处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岗位薪酬按50%计发,执行三个月后可恢复原岗位薪酬;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被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人员,岗位薪酬按40%计发,执行六个月恢复原岗位薪酬;受到党内撤职以下处分,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处分,岗位薪酬按20%计发,分别执行时间12个月到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迟到者,每次扣发20元,每月迟到满3次,按旷工1天计算。

员工旷工 1天者,当月职位薪酬按 50%计发;旷工2天(含 2天)以上者,当月职位薪酬停发;年度效益薪酬相应停发。

第二十五条 在岗员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后,由人力资源 部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延聘规定的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办理延退手续人其薪酬计算办法按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社 会保险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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