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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服务中心所有正式员工(含聘用骨干)。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分为表扬和物质奖励等。
(一)凡较好完成部门年度目标者,部门负责人一次性奖励考核基金。
(二)凡得到学院行政办公会点名表扬或师生员工、校外人员书面表扬的,经中心调查属实者,视其情节,每次奖励个人100-300元;
(三)对管理提出合理、建设性建议被采纳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技术改进者;在后勤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新增效益总额的5%—20%。
(四)在政策范围外,为中心无偿引进项目或资金,按引资创收效益的5%—20%进行奖励。
(五)其他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中心研究可适当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具体奖励额度由中心研究决定。
三、惩罚范围和标准
惩罚的种类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降职。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扣发岗位津贴、降低岗贴系数等。
1、一个月内5-9次迟到或早退的,给予通报批评,10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单次计算),视作无故旷工,对无故旷工的员工,按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处理。
2、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对造成 1000 元以上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扣减全年安全考核奖金。
3、利用工作时间聚众以麻将、扑克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当月20% 岗位津贴。
4、对工作消极、拖拉,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蛮横,服务对象反映强烈,影响中心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扣发当月30%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限期内无明显好转,进行降低岗贴系数及降职处理。
5、其他未列事宜,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中心研究后进行处罚。
四、其他说明
1、对应受处理的员工,各部门要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由中心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各种经济处罚的罚款、赔偿金由受罚款人于一周内交到中心综合部,对暂无能力或未按时交纳者,从岗贴中扣回。
3、对经济处罚的各种罚金,除赔偿金外,用作奖励基金。
4、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西藏销售分公司全体合同化用工和市场化用工。对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执行。集团公司未做明确规定的,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处分的轻重与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为:
(一)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二)记功、晋级(提高一个工资档次)、晋职(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一个职级及相关待遇);
(三)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公司在给予员工荣誉奖励的同时也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下列员工,视贡献和成绩给予奖励:
(一)在HSE管理中,积极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二)在安全管理、技术改造、市场营销、员工培训教育等方面有改进、创新、发明,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优化劳动组织,减少管理成本、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四)在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提高质量和计量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富有正义感,见义勇为,敢于揭发、制止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等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六)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创先争优、关心关爱员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爱岗敬业,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各项工作以及有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八)具有其它功绩和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各类奖励的管理权限
(一)表扬由各二级单位、机关各处室研究决定。授予本单位级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各二级单位研究决定;
(二)其他奖励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员工评比推荐,经本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党群工作处、人事处负责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员工获得奖励的,有关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
第八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关系。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也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九条
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个月;
(二)记过,个月;
(三)降级,个月;
(四)降职、撤职、留用察看,个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无故旷课,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的,在工作岗位、场所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酗酒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安全环保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或经济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设计方案、招投标标的、关键数据及文件、资料、档案等违反单位保密制度和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隐瞒、挪用、贪污、私分应当上交公司款项,私设小金库或搞资金体外循环,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或渎职,不经审批违规上项目或超计划,造成设备损坏、材料浪费、经济损失的;
(八)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劣,违反公司质量、计量管理规定,克扣用户,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损害企业形象的;
(九)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违法集体上访事件或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
(十)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十一)违反政治纪律或社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给予员工处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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