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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39:5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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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襄阳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事项做出规定,作为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所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份。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尚未派出的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第4条  公司授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奖惩。本办法所规定条款,派遣员工在派出工作期间若用工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履行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护派遣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6条  派遣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派遣员工应在上岗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8条  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资料的,若因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交纳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9条  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10条 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11条 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变动

第12条  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以及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2、派遣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3、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的。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13条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另行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14条  派遣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等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自行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5条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1、为了维护单位利益,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条款,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制定的为准;

2、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单位依法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可能成为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4、可能成为单位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5、任何派遣员工不得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6、严格遵守单位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7、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8、派遣员工发现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9、派遣员工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

10、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其规定;

11、未经单位同意,派遣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业务;

12、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者能知悉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派遣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派遣员工从离开用工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其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16条  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

第17条  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作息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福利以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工资制度为准。

第19条  派遣员工尚未派出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的工资为惠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20条  派遣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工作的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但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21条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及派遣协议的规定,定期通过银行划账向员工发放工资,公司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

第22条  所有收入,派遣员工有义务根据惠州税务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将在每次支付劳动报酬时,代为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23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在发放劳动报酬时代扣代缴。

第24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日常行为、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由用工单位直接实施(特别要求除外),并以此作为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励、续用、处罚、退回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25条  派遣员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等法定或用工单位规定可休假的,可向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26条  派遣员工提出休假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27条  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28条  派遣员工健康检查:

1、派遣员工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和临时健康检查;

2、在规定日期不能接受健康检查的,须向单位说明并出具近半年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29条  对有关法令规定并经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不适于出勤者不得出勤,应积极接受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第30条  对有关法令规定并经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认定需要在健康方面予以保护或需加以注意的派遣员工可采取变换工作、治疗及其他保护方面的必要措施。

第31条  派遣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有可能受伤、患病的,应及时报告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32条  派遣员工应按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参加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33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处分: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造成轻微影响或未造成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酒后上岗影响工作,但未造成损失的;

5、因违反管理责任或义务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及对单位不利的事项时;

6、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事故上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参与未经合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违反单位规则的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50条 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52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53条 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54条 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55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56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57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58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59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60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34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5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6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

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37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38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39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40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

第41条  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第42条  派遣员工应于正式获准离职日前办理好各项离职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若因手续未完成就离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员工应当按损失的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  派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1、派遣员工离职,需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后方可离职;

2、公司根据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派遣员工应签收;

3、派遣员工离职后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应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转出;

4、派遣员工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公司以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达3天(含3天)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公司通过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第44条  由单位负担费用接受过培训并仍在服务期内的派遣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

第45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46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符合派遣员工录用条件,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是否属于试用期)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被查实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书面告知公司的;

5、有吸毒等劣迹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7、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不符合派遣员工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47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赌博、打架斗殴、醉酒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2、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3天,或12个月内累计达30天的;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5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60次的;煽动或强迫他人旷工、迟到、早退或离岗的;

3、未经单位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其它单位雇用的;

4、累计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处分或者伪造请假手续、出勤记录的;

5、侵占、盗窃单位财物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6、未经许可私自套取电脑密码,复制或使用本职位以外的保密资料,不按规范操作造成数据失真,泄漏,丢失或损失的;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的;

8、参与非法组织情节恶劣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制他人参与非法组织的;

9、在入职后拒不向单位提供规定的相关个人入职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完善录用手续、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10、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的;

11、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48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给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以上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2、泄露单位保密事项,造成单位1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3、工作失职、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的;

4、损害单位名誉和信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49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员工应尽力通过与公司真诚协商解决该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61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62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63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64条 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

其真实性。

第九章 工伤认定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18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19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章 派遣员工职业道德与服务礼仪规范

第65条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⑴勤恳敬业: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    ⑵廉洁奉公: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⑶顾全大局: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⑷尊章守纪: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

⑸优质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⑹礼貌待客:做到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66条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1)员工在工作中,应穿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戴规定的标志。禁止浓妆艳抹、佩戴首饰。

(2)对同事或客户讲话时应态度和蔼,音量适宜,称呼恰当,语言表达得体准确。听同事或客户讲话时应认真倾听,不得随意打断。

(3)行走、站立姿态要端正。

(4)在公共区域不得吸烟、丢纸屑等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5)有人为自己让路时,应表示谢意。进办公室或者私人住所、宿舍要先敲门,应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顺手关门。

(6)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7)遇有工作失误之处,应表示歉意,不得强词夺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67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68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69条 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70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71条  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72条  派遣员工如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用工单位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73条  员工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74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75条  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76条  制订、修改、废止方法

1、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废止应征求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的意见。

2、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废止由深圳市工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会议通过予以执行。

第77条  本办法于2011年3月第一次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派遣员工管理办法2015-05-01 14:2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委托公司派遣员工的单位。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派遣员工(含劳务派遣、人才派遣)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公司实行劳务(人才)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人才)派遣协议》;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一)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三)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三)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八)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九)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电谋私行为的;

(十)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十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十八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的,由用工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收集。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派遣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水平等紧密结合,标准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扣罚员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根据员工试用期及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解聘,并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优秀员工

第四十一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范围:生产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办法,根据用工单位上年末实有人数、员工综合素质等因素,依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优秀员工名额,下达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第四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的,按用工单位的员工录用条件,优先推荐其参加录用竞聘考试考核。其每次的评审材料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对优秀员工给予的适当奖励,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二条  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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