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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员工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2-04-05 20:34:2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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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员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水电员工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部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的水电设施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批报手续。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因事业发展,需水电增容时,应到总务处水电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水电管理部应随时检查水电运行情况,经常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取到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及时发出通知。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六条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七条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和住单宿舍的教职工)。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水电工程管理

第八条学校内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水电管理部同意,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九条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用水设备,必须按水电管理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部审核,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管理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水电管理部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水电管理部有权不予接水接电。移交验收以后,水电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由水电管理部协调施工,以便以后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而导致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按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三条表计管理

(一) 凡属于计费的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二) 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是水电管理部负责。

(三) 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四)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应负责管理,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外;另测算使用水电费按2倍计收水电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五)由于计量表装置有误。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需要退补水电费的,可按照用水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用户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电费。

第十四条水电费收取

(一) 水电管理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二)水电管理部应强化水电费回收管理,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管理部门确定的水电费及时缴纳,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部门发出缴纳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千分之五计收。

(三) 水电管理部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四) 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水电管理部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并及时拆除电线。

第十六条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6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当方法使用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每次应处以水费3-6倍的罚金。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水电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水电管理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校区水泵房、蓄水房配电房、开闭所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泵房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水电员工管理考核办法2015-05-01 22:22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管网的正常运行,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正常水电使用,做好水电节约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院节能工作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水电节约、安全用电、合理用水的宣传,增强全院师生员工及相关社会服务工作人员水电节约意识,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倡导节约水电,养成爱护供水供电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总务处负责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的建设与改造,负责全院水电管理、统计与考核工作。积极建立合理、规范、有效、可行的水电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正常教学科研活动水电合理使用,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学院的供水管网及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及建筑物内配电间等供电设备与配套设施均由总务处委托并监督相关社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及中心配电房等场所必须配备专业水电工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院内经营服务企业和其它经营性用水用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七条凡需使用学院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总务处办理开户手续,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水电维修小组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院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八条总务处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九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总务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全院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水电经费指标管理

1、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是学院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院推行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2、水电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表计管理

1、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总务处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院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6、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表的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7、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表的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总务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执行。

2、学院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与市电力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水电维修小组负责核对,并报总务处备案。

3、水电维修小组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4、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维修小组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5、水电维修小组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原则上用户水电表每季度抄表一次。

第十四条收费分类

1、由学院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根据学院管理职能划分,属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由水电维修小组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经总务处签字确认后,报学院统一结算。

2、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根据安徽省教育厅、马鞍山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学院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市电力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辅导员宿舍:用水电量按学生公寓标准执行。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3、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食堂、门面房、饮食一条街等对外经营。

2)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3)学院教职工宿舍。院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

4)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基建办按规定办理;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院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第五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十六条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院审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十七条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水电维修小组对学院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十八条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总务处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十九条水电维修小组应保障学院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水电维修小组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学院分管领导和总务处批准,不得私自在学院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维修小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水电维修小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电维修小组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程施工期间,水电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水电维修小组参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

第二十八条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一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院园绿化的,应向总务处申请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三条加强宣传教育。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院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总务处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水电服务部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服务部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批准在学院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六条违约用水用电处理

1、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水电维修小组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2、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3、违约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对拒绝承担违约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违约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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