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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西省通信公司及所辖各单位、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 (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
(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 (三)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 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 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 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待岗员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药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待岗期间,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期结束,经考核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或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待岗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的,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待岗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十九条 待岗期间,待岗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待岗员工上岗后,在十二个月内又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实行待岗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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