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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的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二)公司未提供宿舍;
(三)非本籍地且在公司所在地没有住房的或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去外市县工作的。
第四条 员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五条 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两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九条 若员工兼任两个公司岗位的,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在发放工资的公司申请。
第十条 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租房补贴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外地员工及配偶的住房问题,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非武汉户籍正式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行政后勤或车间主任级以上正式员工;
(二)非武汉户籍且在公司所在地没有购买房产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武汉市本地区人员,不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 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和均摊。
3、公司对员工在所租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行政人资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办理退宿手续,报董事长审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对于员工享受租房补贴期限到期的,从原租房协议到期日之前提供新租房协议书。如不按期提供者,依原租房协议到期日停止发放当期租房补贴。
第九条 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一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企业合作建房和已经享受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或企业福利住房的员工,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向行政人资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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