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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一、为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与进取心,优化岗位组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或由于公司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情况。
四、待岗期限为一个月。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并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组织纪律散漫,且因经常迟到、早退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
2、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年终考核末尾淘汰的。 5、竞聘落选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6、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7、用工部门认为工作不合格,并无可培训价值,第一次退回人力资源部的。 8、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六、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的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管理处总监批准。 3、总管理处总监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员工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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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等待安排。
七、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报总管理处总监批准后执行。
八、公司为处于待岗期的员工发放生活费,每月300元。
九、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十、待岗培训内容及考核: 1、制度培训每日1小时。
2、每日清理公司内部卫生3小时。
3、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员工状况,分配至相应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每日4小时。
4、每阶段由带队考核人员,依据员工表现状况进行现场评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待岗人员必须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管理处总监批准后准予上岗。
十二、待岗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和待岗员工复岗后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况,依据《劳动法》规定,以辞退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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