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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离岗员工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开展员工培训,目的在于有效开发医院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使员工能够获得医院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与医院共同发展。
2 本制度中的培训是指本院员工在特定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演练等各种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的活动。
3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员工。
二 管理职责
1 人力资源部是医院的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医院员工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和科室应协调配合共同实施。
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医院的人力资源状况,以及各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和医院全年工作安排,制定出医院总体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情况并组织考核。
3 各职能部门为医院培训的业务分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需求计划,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工作。
4 人力资源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1 医院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2 医院培训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3 对各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4 对培训讲师的选择、确定及协助培训。
4.5 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及外派参训员工的管理。
4.6 培训资料、报表的收集、汇总、整理及归档。
4.7 参训员工的考勤监管。
5 各部门(科室)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5.1 业务技能相关培训计划的制定。
5.2 业务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5.3 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特别是为新员工指定带教老师,做好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
5.4 本部门(科室)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5.5 培训工作总结报告的撰写和呈报。
三 培训实施
1 制定医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前,人力资源部应对医院培训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培训需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1 医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文化建设需求。
1.2 各职能部门(科室)日常工作业务培训需求。
1.3 医院重点岗位人才培养需求。
2 员工培训的培训师分为外聘培训师和内部培训师两种,培训师由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计划共同协商确定。
2.1 内部培训师的聘用。内部培训师采取各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查考核的方式进行推选。经人力资源部审查考核通过的培训师,报院领导批准后将聘为我院内部培训师。内部培训师由医院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发放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2 外部培训师的聘用。外部培训师的聘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培训计划,采用与专业培训公司合作或自行联系的方式推选。
3 培训方式:
3.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招聘的新员工岗前院级培训,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3.2 在岗培训: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员工实施不定期的各岗位在职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3.3 外出培训和进修: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建设实际需求,以及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充分调研并经部门讨论决定后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和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 内部培训前期准备:
4.1 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必须根据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主题和主要内容,确定培训师、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做好培训资料准备。
4.2 为确保培训整体效果,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事先与参训部门沟通,确保参训率达到80%以上。
4.3 培训组织实施部门拟定培训通知并下发,做好培训场地环境布置、教具借调、培训设备安装调试、通知讲师及受训人员等准备;培训师做好授课备课准备。
5 内部培训组织实施:
5.1 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组织参训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到,同时发放培训相关资料。
5.2 培训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培训,向参训人员介绍培训师、培训主题及培训意义等,同时宣布培训纪律。
5.3 培训师进行现场授课,培训组织实施部门人员做好培训工作的相关记录。
6 培训期间的考勤管理:
6.1 所有参训员工自收到培训通知之日起,应合理安排本职工作及私人事务,确保准时参加。
6.2 培训期间的所有员工上课时均应维护本院的员工形象,并自觉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3 员工参加内部培训时,应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到,避免迟到早退的现象发生。培训记录表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6.4 员工外出进修培训时,需持经院领导签批后的《外出进修培训申请单》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签订后方可外出。
6.5 员工参训期间,未向人力资源部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培训的,其培训缺勤课时将按旷工处理。
6.6 员工如因公或其他紧急事宜确实不能参训的,需至少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到人力资源部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 外派培训进修:
7.1 外派培训进修可以采取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形式,培训费支付方式可以是公费或自费。
7.2 员工参加外派培训必须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医院与其签订外派培训协议,对培训费用、培训期间薪酬待遇及培训后服务年限等有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7.3 员工参加全脱产或半脱产外派培训前,必须与用人部门指定的其它员工作好工作交接。
7.4 员工参加外派培训结束后,应结合岗位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培训心得体会,与培训相关资料一并上交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阅、存档,作为培训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7.5 员工参加外派培训结束后,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该由参训员工将培训内容进行整理,为同类岗位的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实现资源共享。
8 员工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8.1 培训前应了解参训员工的实际知识水平。
8.2 培训中应了解参训员工的掌握情况,以利于培训内容的调整。
8.3 每期培训结束时,组织实施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效果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8.4 人力资源部应对各部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效果评估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结合实际分析评估培训的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呈院领导审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8.5 培训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以开展培训考核,具体由培训师设置考题,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参训人员积极参与。
四 培训成果的呈报
1 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如组织实施部门开展考核工作,讲师应将学员的考核成绩评定出来,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 主办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培训效果评估表》,送人力资源部归档。
3 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五 培训档案管理
1 员工培训应建立相关的资格档案,全院性的培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2 培训档案应包括:
2.1 培训计划、方案、工作总结报告、培训合同、评估资料、各种表单等。
2.2 培训师的聘任、考核资料和相关培训教材、教案等。
2.3 参训员工的评估、考核资料,培训记录表等。
医院离岗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院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院长及院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主管院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医院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医院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医院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科室主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医院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医院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科室主任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医院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医院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医院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
2. 医院的项目资料;
3. 医院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医院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医院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 其他属于医院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医院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医院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医院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医院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 医院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医院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医院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院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医院脱离劳动关系,医院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医院院长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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