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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太湖县人民医院生物实验室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防止职业性伤害,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进入实验室工作区,任何时候都必须穿着工作服,必要时增穿防护服。
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或其他感染性材料时,必须戴手套,摘去手套后及时洗手或用速效手消毒剂消 毒 双 手。
三、在有喷溅的可能时,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喷溅物的伤害,应戴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四、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吸烟、进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等。
五、如在工作过程中职业暴露性损伤,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防保科备案、跟踪。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时健康体检。
河北以岭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1 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2 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3 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4 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5 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6 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第7 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8 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9 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10 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11 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12 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13 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4 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 ~4 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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