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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所有员工(以考勤卡或上岗证及公司调令为准)。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患职业病的;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1、 目 的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
3、 定义
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5.1. 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 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公司利益的工作的;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的;
5.1.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1.4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5. 2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5.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 3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5.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5.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例如:下午6点后严禁在泳池游泳)。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或保险公司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申报。另购买工伤保险于30日内向社保局申报。
6.4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时,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人事部报告。并积极配合人事部代办保险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7.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 原因证明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
8.2凡本公司已参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承担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 分由公司承担。
8.3未来得及参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8.4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8.5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将由社保局按工伤职工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标准为:一级残废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
9.3.1若医疗费用全部理赔,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全额发放给个人; 9.3.2若医疗费未全额理赔的,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应先冲抵医疗费,剩余部分再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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