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报社员工就餐管理制度
员 工 就 餐 管 理 制 度
为了维护食堂的管理秩序,确保登记员工正常有序地就餐。提倡节约、反对
浪费,树立文明、整洁、健康的新风尚,特制定本制度:
1、 凡是在行政部登记就餐的员工,进入食堂一律佩带厂牌对号入坐,八人一桌,四人一组,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位置。违反规定者,罚款5--10元
2、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超过时间谢绝就餐。
3、 文明用餐,不得赤膊、穿拖鞋进入食堂就餐。违者罚款5元;就餐时,按序打饭,不得替他人打饭。否则,由此引起的浪费,由本人承担。
4、 在外就餐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食堂就餐。所有就餐员工不得将食品或餐具带出食堂,违者罚款5--20元。
5、 节约粮食人人有责,员工吃多少饭就打多少饭,杜绝浪费。违者处以5--20元罚款。
6、 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和有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食堂就餐人员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的处以2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行政警告直至除名。
7、 食堂工作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违者罚款5--20元。
8、 员工要严格遵守用餐纪律,不可大声喧哗,拍打门窗等不文明行为。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聚众闹-事者,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行政警告直至辞退或除名。
9、员工实行错时分批就餐制,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餐厅就餐。
报社员工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用餐。
第二条:公司就餐时间为
早餐:7:00-7:55; 午餐:11:00-12:30;
晚餐:17:00-18:30;夜宵:23:00-12:00
3.1公司食堂分为17栋员工食堂和职员食堂,21栋员工食堂和职员食堂。
3.2电池事业部、精密模具部和公共事业部部分人员在17栋就餐,塑胶事业部和公共事业部在21栋就餐。
3.3员工就餐采用刷卡和登记两种方式,没有正式厂牌或者其它原因没有正式厂牌的员工,就餐时要向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严禁员工盗用他人餐卡刷卡,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3.4 员工就餐时杜绝恶意不刷卡或者少刷卡,如有发现记大过处理。
4、食堂菜价规定
4.1堂菜价分为:3元(全荤菜)、2元(主荤菜1.5(半荤半素)、1元(半荤半素)、0.5元(全素菜)
4.2
第六条:员工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厨房,尤其是打餐场所。
第七条:在食堂用餐的员工,应在规定的地点自觉、文明排队,打餐刷卡,杜绝插队等不文明现象发生,就餐时服从食堂人员和稽查人员的管理,用餐时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敲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罚款30元)。
第八条:讲究卫生,不得随意把剩菜,剩饭倒在餐桌上,离开时应该把剩菜剩饭倒在指定桶内,确保食堂清洁卫生。
第九条:爱惜每粒粮食,尊重农民的劳动成果,吃多少打多少。
第十条:员工应当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当渠道投诉,不可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第十一条:爱护公物,维护食堂的一切设施,不得将餐具带出食堂。
第十二条:员工要培养健康饮食的观念,养成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拒吃垃圾食品的好习惯,确保自己有一个健康身体。
第十三条:不随意挪用他人餐具,严防病菌传染,确保个人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员工有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发现食堂工作人员工作粗鲁、损公肥私、打餐不公正的情形可向行政人事部举报或投入意见箱。
第十五条:员工有对食堂工作进行建议的权利。
员工餐厅用餐管理规章制度
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员工餐厅用餐管理规章制度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