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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辞职报告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学校招生就业办的XXX,我与集团学校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到2011年3月30日止。因本人现另有发展目标,所以向学校领导提出辞职申请。本期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学校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去追求。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我于XX年8月到我校就读于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与装配专业。XX年6月至8月留校实习。XX年9月至今一直就职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等工作。8个年头过去了,我从一个两年制的技校生成长为一个能够为母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尽一份微薄之力,我深感荣幸。我非常感谢学校给我这个锻炼的舞台,感谢学校领导一直以来对我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指导。更令我感激的是那些与我朝夕相处患难与共的同事们。如今,在学校需要我的时候,我做出了离开集体的决定。这也许是我太自私,也许是我的损失。但我将无法改变我已做出的决定。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深深地歉意。
汽运技校是我成功的跳板,成才的摇篮,也是我人生的起点。一路走来太平顺,但我追求的是多元化的人生道路。我渴望崎岖,渴望刺激,渴望成功!今天,我以学校为荣。将来,但愿学校以我为荣!希望学校领导给我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最后,我衷心祝愿柳州市汽车运输技工学校的教育事业更上一层楼!越办越有特色!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我现在已与公司(外资企业)签定4次固定期(1年的,共5年)合同,在2015年2月又将与公司签定2年期的合同。
我想问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在2015年2月不与我签定合同了(合同到期),是不是公司可以不支付赔偿金?(虽然我已在公司工作过5年,已签过4次)
2:如果公司在2015年2月与我签了2年期的合同,然后在2年后,即2015年2月不再续签了(合同到期)。是不是公司仍然可以不支付赔偿金??(因为新劳动法规定是从2015年连续签2次才算数)。
3:现在我们公司有一位已工作了13年的老工程师,合同到期是10月10日,在10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其不再续签合同,并在11月9日为结束工作日。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这是不是合理的?有没有其它途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4:现在公司有一个集体合同,但每人有个单独合同,但都为最低工资为标准,这是不是有犯反相应规定?
答:1、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8年2月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97条。
2、如果你的合同是在2015年2月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考如上。
3、工作13年的老工程师合同是在07年10月10日到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并没有经济补偿。
4、《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休合同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又要求劳动合同中要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有些企业为了简便,便只写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实如果发生有什么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问题,以实际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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