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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2-03-29 16:51:52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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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请假制度 (第一篇)

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

1、 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 

2、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备案;一次请假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3、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 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社区矫正人员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社区服务,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第二篇)

根据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1 、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 、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遇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信息宣传制度

1 、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注重社会效应。

2 、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 、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 、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统计制度

1 、司法所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 、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度审签报告。

3 、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周汇报制度

1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或者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汇报一周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 、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接受谈话教育,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六、公益劳动制度

1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 小时。

2 、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对人身安全风险低、便于监督检查。

3 、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 、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批准后方可迁居。迁居后,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八、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

1 、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县(市、区)行政区域,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 、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

3 、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 天。

4 、未按时销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处,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风。在接受媒体、外国人士采访、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培训制度

1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到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者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务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休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 、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5 、司法所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动联系,对有就业意向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十一、走访谈话制度

1 、司法所坚持个别谈话制度。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每名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并作好谈话记录。

2 、日常谈话以走访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责令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接受谈话。

3 、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1 )、矫正对象入矫时;(2 )、矫正对象个人或家庭出现较大变故时;(3 )矫正对象因违规受到处理时;(4 )、经排查被确认为重点管理对象时;(5 )、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被宣布解矫时。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走访了解矫正对象实际表现情况,注意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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