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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测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 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氯、氨、氯乙烯、乙炔、氯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4 职责
4.1 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4.2 安全部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存入职业病卫生档案。
4.2 质检部门负责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监测点每月进行依稀检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检测结果在公告栏公布。
4.3 安全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5 控制程序
5.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2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安全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公司通报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3 公司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5.4 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5.5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公司安全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5.6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5.7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门。
5.8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http://www.oh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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