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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村、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街道办事处辖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省、县、乡、各村通村主干道路及村内街道是本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广大群众及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大力支持。
第四条凡在县乡主干路、通村道路、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秸秆、杂物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条对完成工作目标,主干路秸秆清运彻底,成绩突出的村给予1000元奖励;对思想不重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懈怠、整治不力的村罚款1500元,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今年评优资格,并对村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办事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的个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从重处罚。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凡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清洗车辆,占用人行道洗车和晾晒物品者,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的处以100元---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狠刹城区建筑工地清运垃圾车辆在城外乱堆、乱放恶习。随意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六)对沿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立即停工。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城区各单位和商户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城区道路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一律进入市场经营。对占用人行道和公路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便民饮食、瓜果摊点和早(夜)市摊点必须在规定位置摆放,摊点必须自设垃圾容器,随时保持摊点周围卫生整洁。违反者处以每次50元罚款,限期改正。屡教不改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办事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侮辱、殴打、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村,对集体除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以上处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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