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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清扫制度保洁制度
范文一、
为了搞好卫生建设,提高居民卫生意识,从根本上治理脏、乱、差现象,进一步美化卫生环境,确保村区域内干净、整洁、卫生。
一、道路清扫标准
1、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清扫时间、存放地点,按照划分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理。
2、每日清扫作业应在冬8:30,夏8:00前结束,不能隔日打扫。
3、每日普扫一遍,并有二人全天全面巡回保洁。
4、清扫保洁要达到“四净”“四无”。四净:道路石边净、花带周边净、雨污水口处净、死角旮旯净 ; 四无:无塑料袋、无丢堆漏扫、无污水漫滥、无乱倒垃圾 。
二、工作纪律
1、在工作期间,标志服要穿戴整齐,要文明清扫卫生,坚决不做有损形象的行为。
2、清扫期间不允许迟到早退。
3、凡违反以上规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另影响镇容镇貌现象严重的,坚决停止其工作。
4、要利用例会和其它途径定期、不定期对保洁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范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 ( 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 ) 、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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