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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食 根据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 温度不低于 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 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询问 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 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 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 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 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 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 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 分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大民族 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 毒的碗碟, 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 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 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 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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