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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中队卫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中队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执法主体的社会公正形象,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总队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支队(以下简称支队)队属各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各大队)下设的若干执法中队的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中队是指各大队依照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直属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成立的执法队伍。
本办法是支队为保障有关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有效实施,按照执法业务和层级管理的要求,对执法中队实施具体有效管理而建立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各大队负责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支队执法勤务处按照“协调、指挥、监督、服务”的原则,对各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总队督察处开展督察。
第五条 执法中队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大队要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执法中队的考评管理。
各大队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本执法理念的同时,要着重努力提高执法中队的工作效率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力促进执法中队创新、规范和高效的开展执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及责任
第六条 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勤务工作安排计划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三)具体负责责任区域或路段范围内的道路运政、路政、交通征稽等方面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水上执法中队负责港航方面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四)认真履行联合执法或专项执法工作职责,搞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助、配合和合作。
(五)认真完成支队布置的交通征费、市级重点和跨区域执法工作任务,服从上级调遣和指挥。
(六)完成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快速、准确、有效处置,随时保持执法中队内部通讯畅通。
(七)负责开展对运输企业、管理相对人的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执法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制。
中队长应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中队执法工作。中队长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由副中队长代为履行其工作职责。
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
第八条 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大队长、副大队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在大队长、副大队长领导下执行大队布置的执法任务。
(三)在职责范围内组织队员按分工和行政处罚程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
(四)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政治时事,加强内部管理和团结。
(五)负责收集、整理、提供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向大队领导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六)服从指挥,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开展执法工作,对执法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
(七)负责执法装备、设备及车辆的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副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中队长领导下工作,协助中队长抓好中队管理,并对其负责。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三)负责并组织完成中队长分派的执法任务。
(四)独立带队时,负责对所带执法人员的指挥、协调和工作布置。
(五)定期对分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中队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六)完成中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执法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中队长(副中队长)领导下开展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纠正、制止和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三)服从指挥,按照任务分工认真从事执法活动,对执法中发现的情况,随时向中队长(副中队长)汇报。突发紧急事件,可直接向大队领导汇报。
(四)与其他队员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完成执法工作任务。
(五)加强自身修养,强化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中队在中队内部实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做到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不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推诿,并及时、认真完成执法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各大队执法中队对本中队执法工作负责,向大队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对养路费执法、市级重点和跨区域执法工作,以及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支队执法勤务处负责相关大队的具体勤务安排,必要时,可对执法中队进行临时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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