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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 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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