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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等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方针原则】印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印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达标创优】印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生产工艺】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条【生产设备】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生产布局】印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作业环境】印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印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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